11超日債

11超日債

深交所上市公司*ST超日2014年3月4日晚間公告稱,“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總計人民幣400萬元。至此,“11超日債”正式宣告違約,並成為國內首例違約的公募債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超日債
  • 債券代碼:112061
  • 到期日:2014年3月7日
  • 票面利率:8.98%
  • 上市地點:深交所
債務信息,事件簡介,社會回應,公司回應,媒體及法律界質疑,市場影響,防範措施,

債務信息

基本資料
債券簡稱:11超日債
超日太陽財務數據超日太陽財務數據
發行方:超日太陽
債券代碼:112061
發行規模:10億元
期限:5年
到期日:2017年3月7日
票面利率:8.98%
還本付息方式:按年付息
上市場所:深交所
超日太陽簡介:公司成立於2003年6月,位於上海市奉賢區楊王經濟園區旗港路738號,註冊資本1.976億元。2013年1月22日,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ST超日2月的業績快報顯示,公司2013年預虧13.31億元,營收同比預降58.18%接近六成,公司債的評級由發行之初的AA級被降至CCC級。
公司債市場:在2008年至2013年間,公司債總規模從1.82萬億元人民幣增至4.74萬億元人民幣。

事件簡介

公告顯示,*ST超日於2012年3月7日發行的“11超日債”至2014年3月6日將期滿2年,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為2014年3月7日,利息金額總計人民幣8980萬元,每手“11超日債”(面值1000元)應派發利息為人民幣89.80元。該債券的發行規模為10億元,票面利率為8.98%,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為中信建投
*ST超日說,鑒於公司僅落實付息資金總計400萬元,因此將於付息日就每手“11超日債”派發利息4.00元。也就是說,付息比例僅為4.5%。
至此,“11超日債”正式成為國內首例違約的債券。這同時也宣告“中國式”剛性兌付的最為核心的領域—公募債務的“零違約”被正式打破。稍早之前,“11超日債”債權人已經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訴訟,狀告深交所和中信建投證券,不過已經被駁回起訴。

社會回應

據新華社電 針對超日太陽能債務違約等熱點問題,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上市一部主任歐陽澤華6日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歐陽澤華在證監會舉行的首場證券期貨系統代表委員記者見面會上說,超日債違約是公司債券市場歷史上首個付息債務違約事件,監管部門將重點關注是否由此引發局部的或系統性的風險。
他說,超日公司2010年上市,主要是從事太陽能光伏產業。去年下半年以來,市場流動性都在收緊,一些行業步入下滑通道。在下滑過程當中,一些公司的現金流會受到影響。超日債違約是典型的市場化事件。
他表示,監管部門將繼續做好分階段的信息披露,督促發行人、承銷機構共同履行債券發行過程中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同時,根據公司債券具體情況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安排,根據債市新情況、特點,結合投資者保護意見,健全債市持有人利益的司法救濟制度安排。

公司回應

*ST超日在延期支付公告中承諾,仍在通過自身及外部資源盡最大努力籌措本期利息將延期支付的部分,爭取儘快確定資金到位時間,承擔延期支付的部分所對應的應付利息和罰息,並積極配合債券受託管理人處置本期債券的擔保物。公司董事長對媒體表示,此前公司正在籌劃重組,對方本已承諾支持此次付息,遺憾的是最終未能成行。
債券受託管理人中信建投的壓力也不小。中信建投今日公告,將於3月26日下午召開“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以獲得進一步維權的授權,內容包括就逾期付息對超日太陽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處置“11超日債”擔保物用於付息、代表債券持有人參與超日太陽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式等。
回查資料可知,“11超日債”本是無擔保的信用債,2013年1月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追加了擔保並採取相應擔保措施,擔保物包括三部分,一是超日九江持有的九城國用(2010)第180 號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約10萬平方米;二是超日太陽、超日九江及超日洛陽的部分機器設備;三是超日太陽及超日國貿的部分應收賬款,總金額約9億元。
需要提醒的是,這些抵押物能否真正兌現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如擔保品中最穩妥的土地不動產,其上存在地上建築物,且該在建工程已被法院查封。有市場人士分析,由於公司高管尚未放棄,在光伏市場有所好轉的背景下,期待公司的重組可能更為現實。當然,隨著債務違約的出現,留給公司的時間不多了。
公司同日發布公告稱,由於公司2013年虧損且年末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2.09億元,加上未能按期支付超日債利息,鵬元資信評估已將公司主體長期信用等級CCC和11超日債信用等級CCC列入信用評級觀察名單。

媒體及法律界質疑

雖然11超日債因為重整通過而得到全額償付,但是圍繞11超日債的涉嫌欺詐發行、制度缺失等問題,不會隨著超日的重整被掩蓋。債民訴訟的代理律師甘國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11超日債的發行本身涉嫌欺詐發行,是否應該有人為此負責,在2012年2月,超日公司預盈年度淨利潤超過8200萬元,一周之後11超日債發行,受到熱捧。之後發布的業績修正公告,年度虧損5800萬元,業績修改前後相差1.42億元。此外,甘國龍還認為*ST超日在2012年發行的11超日債並不具備發行條件,由於11超日債的掛牌時間為2012年4月20日,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應為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但是按照*ST超日當時公告的最新的2011年利潤數據,公司已經不符合利息保障倍數的要求,即便公司債已經發行成功,深交所也應該停止11超日債的掛牌。

市場影響

“11超日債”違約事件意味著隱性剛性兌付的正式結束,對於我國直接融資市場的壯大與經濟結構轉型、利率市場化下商業銀行的轉型、債券市場各中介機構的市場功能歸位將產生三大影響。
一是有利於直接融資市場的壯大與經濟結構轉型。長期以來,公募債券市場的隱性剛性兌付預期使得投資者將收益率置於首位,而人為地忽視債券自身的信用風險,其後果是市場監管者與承銷商、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都承擔著隱性剛性兌付各種壓力,這種信用風險的綁架扭曲了市場參與者的心態,大大弱化了市場信用風險定價能力。
“11超日債”違約有利於糾正扭曲的市場信用風險定價,雖然這種信用風險定價機制的復位短期內加大了信用利差,打擊了債券市場的情緒,但從長遠看,剛性兌付的破除,能夠讓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在融資時背負的兌付壓力減輕,將豐富債券市場種類與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真正拓寬企業直接融資的途徑。
二是有利於利率市場化下商業銀行的轉型。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面臨較大的轉型壓力,從歐美利率市場化進程中的商業銀行轉型經驗看,資產管理業務是未來商業銀行最重要的業務之一。
“11超日債”作為公募債券第一單實質性的違約在讓部分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同時,也給市場機構與個人投資者上了最重要的一課,股票有風險,債券也有風險。這對未來資產管理業務實現“買者自負”奠定了市場基礎,有利於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與自身業務轉型。
三是有利於債券市場各中介機構的功能歸位。在“11超日債”違約之前,債權人已經就相關賠償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包括保薦機構履職不充分、評級公司的信用評級虛高等問題。長期以來,債券市場的隱性剛性兌付與激烈的市場競爭不僅弱化了信用評級的效力,也迫使保薦機構、審計機構等中介機構出於自身利益考量在信息跟蹤與披露上傾向於融資人的利益。“11超日債”違約事件有利於改變目前融資主體與中介機構的地位不對稱,有效促使中介機構真正實現各司其職與市場功能歸位。
綜上所述,“ST超日債”違約事件雖然短期內影響低等級融資主體的融資需求,但長期看信用風險定價的復位與隱性剛性兌付的破除,將有力地推動利率市場化背景下中國資本市場持續壯大,為未來實體經濟的發展創造多層次的融資市場環境。

防範措施

自上世紀80年代起步以來,我國信用債市場始終未出現實質違約,這種“零違約”不僅不符合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也不利於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隨著信用債市場的不斷發展,參與主體多樣化程度不斷提高,債券違約難以避免,因此,建立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防範未來可能出現的債券違約,對信用債市場進一步發展至關重要。
客觀來說,我國信用債市場“零違約”有著深刻的歷史與環境原因。2004年以前,我國債券市場發行主體主要為中央政府、央行和政策性銀行,而企業債券基本上也由銀行提供擔保,且數量很少。截至2004年底,企業債券存量僅為1163.5億元,占債券存量總額的1.92%。在這種情況下,債券市場違約風險小。2005年短期融資券推出以後,我國信用債市場發展進入新階段。但由於兩方面原因,信用債市場依然保持了“零違約”,一是信用債市場尚處於發展初期階段,市場各方態度謹慎。投資人風險偏好低,高資質企業易被市場接受,這使得信用債發行主體以高信用等級企業為主,信用風險較小。二是信用債市場高速發展階段正值我國處於經濟快速發展時期,企業經營狀況較好。
然而,隨著市場發展,債券發行主體結構與經濟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方面,債券發行主體多樣化,信用資質整體下移。2011年和2012年,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主體信用等級在AA+及以上的企業占比不斷減少,低信用等級的企業增加導致債券市場整體風險加大。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出現了下行趨勢,GDP增速持續下滑,企業經營狀況有所惡化,同時央行持續實施穩健貨幣政策,導致市場流動性有所收緊。此時,建立市場化風險管理體系對債券市場未來健康、持續發展尤為重要。我們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加強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首先,加強投資人教育,完善投資人結構。加強信用風險意識教育,使投資人形成信用風險自擔意識,改變風險由政府兜底的錯誤觀念。另外,建立合格投資人制度,形成一批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判斷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投資者。
其次,構建市場化風險防範處理機制。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堅持進一步完善市場化的註冊制債券發行管理機制。減少債券發行過程中的行政干預,提高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和完整性,完善信用風險定價、信用評級、信用增進等機制,為債券市場參與者提供足夠的信息以判斷風險。二是加強債券後續督導工作。加強債券發行後續管理工作,確保債券資金用途合規,並及時對企業經營狀況變化信息進行及時披露,為債券市場參與者提供市場風險變化信息。三是建立風險應對機制。當風險發生後,通過加大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力度,有效的降低違約造成的不利影響。這有賴建立投資保護機制,要求有合理、合規、合法的處分制度,對市場違規成員給予必要的懲罰,約束其行為規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應急管理指引》、《持有人會議規程》、《自律處分規則》等事後處理制度的制定和發布,為信用風險事件發生後如何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提供依據,但信用債市場違規應對機制仍然在探索階段,有待繼續完善。
第三,加快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創新。除了嚴格的“事前、事中、事後”風險管理制度外,信用債市場還需要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手段以分散不確定的市場風險。一方面推動擔保、信用增進行業發展。另一方面發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形成釋放資本與減少風險權重的效果,為信用債市場參與者提供對沖和管理風險的措施,分散信用債市場風險。
古語有云:“天道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而債券市場發展也有其內在規律性。信用債市場違約是正常現象,可以為評級、定價、違約率和違約損失率測算提供重要基礎信息,對債券市場未來發展是有利的。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化風險管理體系,以客觀、理性的態度面對未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違約事件才是未來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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