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柳州公車縱火案

11·21柳州公車縱火案

11·21廣西柳州公車起火事件是指2014年11月21日下午18點17分,廣西柳州市屏山大道一輛公車起火燃燒,有數人受傷。經現場及時處置,火勢在18時45分撲滅。事故造成18人受傷,全部傷員已及時送至柳州市工人醫院救治。

據現場目擊者介紹,事故發生在2014年11月21日下午6時許,起火的是當地一輛BRT公車。目前火已撲滅。

事故中的傷者已被送往就近的柳州市工人醫院救治,一共有18名傷者送醫院救治,其中10人傷勢較重,3人燒傷創面達50%以上。

2016年12月30日,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宋彥立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8年5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21”柳州公車縱火案罪犯宋彥立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21廣西柳州公車起火事件
  • 時間:2014年11月21日
  • 地點廣西柳州市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事件結果,最新進展,案件起訴,一審判決,執行死刑,

事件背景

2014年11月21日18時許,廣西柳州市屏山大道屏山小區附近路段,一輛大公車突發起火,車上乘客四散逃生。
廣西柳州市屏山大道一輛公車起火燃燒,有數人受傷。據現場目擊者介紹,事故發生在2014年11月21日下午6時許,起火的是當地一輛BRT公車。目前火已撲滅。

事件經過

講述1
“啪”一聲響 車內起火蔓延迅速
2014年11月21日,柳州市八中初二年級學生小洪頭髮被燒焦,右耳朵被燒起水泡,他回憶起當時的一幕時仍然心有餘悸。
2014年11月21日,“火突然就從我身後燒了起來,並且燒得非常快。”小洪說,當天他上車時,車上至少有四五十人。他坐在靠近後門第一排的位置,而大火是從他身後燒起來的,瞬間火苗將他的頭髮都燒焦了,幸好靠近車門逃得快。不過他的右耳被燒後起了泡,書包則被擠掉在了車上。
2014年11月21日18時17分07秒時,火從公車後門附近突然燃起,短短兩三秒鐘快速燃起大火,乘客隨即快速逃散。
講述2
起火時聞到類似香蕉水味道
2014年11月21日,“我就只坐兩站路,車輛靠下一個站就下車了,可沒想到竟然突然燒了起來,起火時我在車上還聞到了類似天那水(香蕉水)的味道。”市民黃女士雖然沒有被燒傷,但右手臂卻在擠壓中被壓傷,腫得像個饅頭。
2014年11月21日,“10秒鐘之內人就全部疏散完了,柳州市民的自我保護意識還是蠻強的。”柳州恆達巴士有限公司新聞發言人華廣津認為,雖然大火迅猛,但車上乘客全部得以逃生,與平時公司對司乘人員的培訓有很大關係。
2014年11月21日,華廣津說,這趟公車的駕駛員經驗豐富,具有防範突髮狀況的意識,在事件發生時及時打開車門,為乘客逃生創造了便利條件。車上乘客得以全部逃生,受傷人員相對較少。
講述3
事發前有液體沾到身上
 2014年11月21日,記者了解到,事發的柳州BRT公交線路是去年12月底投入運營的,承運的車輛也全是新車,為什麼會發生這起火災?相關方面尚未對事故原因發布訊息。
2014年11月21日,事發時坐在倒數第三排的譚小姐依稀記得,事發前有液體沾到了身上,她剛回頭看,火就起來了。“因為當時我還在聽著音樂,還沒有聞出什麼味道,我以為是水瓶之類的,剛想幫人家撿,火就起來了。好多人身上都燒著了,我就趕緊往車廂外面跑。”
2014年11月21日,“我們打開車子引擎蓋,裡面都是完好的,而車的內飾幾乎燒完了,可以確定火是從車廂內部燃起來的。”華廣津說。
2014年11月21日,知情人士認為,查出這起事件的原因並不太難,因為有關部門已經取得了事發車內的監控錄像。基於中國移動4G無線傳輸的車載視頻監控調度系統,為有關部門查清事故原因提供了“燒不掉的公交黑匣子”。

事件結果

2014年11月21日18時17分,在柳州市屏山大道與天山路交叉路口,柳州恆達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一輛正在行駛的公車發生燃燒事件,經現場及時處置,火勢在18時45分撲滅。事故造成18人受傷,全部傷員已及時送至柳州市工人醫院救治。
截至2014年11月21日20時,剩餘12人留院觀察治療,其餘人員已自行回家,目前無人有生命危險。
事故發生後,柳州市有關方面已及時介入處置,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事故中的傷者已被送往就近的柳州市工人醫院救治,一共有18名傷者送醫院救治,其中10人傷勢較重,3人燒傷創面達50%以上。

最新進展

案件起訴

2014年11月21日,廣西柳州市一輛載有約40名乘客的公車,在行駛途中發生人為縱火燃燒事件,造成11人受傷,該事件引起全國關注。日前,檢方以涉嫌犯放火罪、故意殺人罪對嫌疑男子宋某提起公訴。2016年2月16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決定受理此案。
檢方指控稱,2014年11月21日9時許,被告人宋某在柳州市八一路與躍進路交叉路口,被交警查扣其無牌機動三輪車後心生不滿,趁交警不備點燃汽油焚燒被扣車輛後逃離現場。
隨後宋某產生焚燒公車報復社會的念頭。同日18時許,宋某攜帶打火機、汽油瓶從西江路雙龍苑公交站混上一輛快速9號線公車。18時17分許,當車輛行駛至該市屏山大道與天山路交叉路口時,宋某點燃所攜帶的汽油,火勢迅速蔓延至全車,造成乘客中2人受重傷,6人受輕傷,3人受輕微傷,價值44萬餘元的公車被燒毀。宋某作案後迅速逃離現場,於2014年11月24日晚在廣西梧州市被警方抓獲。
經查,被告人男子宋某,河南人,39歲。檢方同時還指控宋某涉嫌於1997年10月在河南老家故意殺害兩人。
檢方認為,被告人宋某的行為分別構成放火罪和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且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11.21”柳州公車縱火案發生後,引起全國關注。當地法院對此案高度重視,將抽調精幹審判力量組成合議庭,擇日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30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依法對一起致多人受傷的公車縱火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宋彥立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11月21日18時17分許,被告人宋彥立在柳州市屏山大道與天山路交叉路口一輛公車上放火,造成乘客中2人受重傷、6人受輕傷、3人受輕微傷,價值445200元的公車被燒毀。宋彥立作案後迅速逃離現場,於同月24日晚在廣西梧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認為,被告人宋彥立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宋彥立犯罪性質和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犯罪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且毫無悔罪表現,依法應當予以嚴懲,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執行死刑

宣判後,宋彥立不服,提出抗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於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宋彥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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