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蕪湖爆炸事故

10·10蕪湖爆炸事故

2015年10月10日中午11:57分,鏡湖區楊家巷一私人小餐館發生液化氣罐爆炸,瞬間引發大火,造成17人死亡。其中14名為學生。

10月11日,已完成全部遇難者的家屬血樣採集及比對工作,確認了17名遇難者(9女8男)的身份。其中,社會人員3名,蕪湖職業技術學院附屬中等職業學校高中學生4名,徽文中學高中學生10名。2016年4月20日調查結果顯示,燃爆原因系液化氣泄漏燃燒後,店主處置不當,致使鋼瓶傾倒、減壓閥與角閥脫落所致。報告建議對小吃店店主追究刑事責任,對包括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區長在內的33名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016年6月30日上午,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在1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由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保平、刁山翠危險物品肇事罪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10蕪湖爆炸事故
  • 外文名:October 10th WuHu restaurant explosion
  • 地點:蕪湖市鏡湖區楊家巷私人小餐館
  • 時間:2015年10月10日中午11:57分
  • 人數死亡:17人
  • 調查結果:建議處分33名幹部
爆炸事故,事故處理,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及處理,一審開庭,

爆炸事故

2015年10月10日天中午11:57分,鏡湖區楊家巷一私人小餐館發生液化氣罐爆炸,瞬間引發大火,造成17人死亡。
事故系液化氣瓶減壓閥與瓶口閥連線處發生泄漏著火,店主處置不當導致爆燃,隨後氣瓶發生爆炸,店內人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3名經營者已被警方控制。
10月11日,已完成全部遇難者的家屬血樣採集及比對工作,確認了17名遇難者(9女8男)的身份。其中,社會人員3名,蕪湖職業技術學院附屬中等職業學校高中學生4名,徽文中學高中學生10名。

事故處理

事發當天,蕪湖市、區及有關部門即安排專人,做好遇難者家屬的聯繫、安撫及其他各項善後工作,同時開展過火房屋安全鑑定和水電氣檢修工作。部署對全市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地毯式排查,落實包保責任,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徽省官方已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原因

餐館經營者是來自安徽省含山縣的一對夫妻,兩人在事故中均有不同程度受傷。據夫妻兩人向當地媒體反映,他們兩個多月前租下該門面,事發前老闆娘聞到液化氣泄漏的味道,想關閥門卻關不上,於是叫來丈夫和幫工,這時罐子發生了燃爆。老闆娘迅速跑了出來,部分頭髮被燒焦,而老闆的右手則被燒傷。
餐館開業兩月不到並無營業執照。
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情況,初步判定為瓶裝液化石油氣泄漏遇明火爆炸,導致事故發生。事故原因在進一步調查中。

責任認定及處理

調查結果顯示,燃爆原因系液化氣泄漏燃燒後,店主處置不當,致使鋼瓶傾倒、減壓閥與角閥脫落所致。報告建議對小吃店店主追究刑事責任,對包括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區長在內的33名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審開庭

2016年6月30日上午,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在1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由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保平、刁山翠危險物品肇事罪一案。
當庭向17名遇難者家屬道歉
公訴機關認為,兩被告人在經營飯店過程中,在發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能點著火的情況時,未採取正確的處置方式,導致液化石油氣鋼瓶發生爆燃和爆炸繼而引發大火,造成17名被害人遇難,兩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規定,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兩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其法律援助辯護人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分別從案件的起因、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認罪悔罪表現及家庭狀況等量刑情節為他們依法進行了辯護。兩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向遇難的17名被害人表示哀悼,向他們的家屬表示道歉,並深切悔罪。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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