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河南女子被群毆事件

10·10河南女子被群毆事件

訊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穩定,令全社會痛恨。如今,小三被當街扒光的新聞已不少見,近日,在濮陽縣,疑為原配女子率眾群毆小三,當街扒光致其三點盡露。女子疑被當小三被當街扒光遭群毆現場照片曝光後,引發網民熱議。有網友透露,原配率眾暴打小三但打錯人了,參與者全部落網。目前,當地警方已立案調查。關於是否打錯人,目前還在調查中。

據了解,事情發生在10日上午,位於濮陽縣老城棉花站街上。事發後,有網友在網上發出微博,並配以“濮陽街頭小三被扒光遭原配暴打”字樣的標題,內容包含了多張未進行處理的全裸照片。打人現場有不少人圍觀,但無人上前阻止。

從圖片上可以看到,幾名身穿秋裝的中年女子在用力撕扯一名年輕女子的內衣,並緊緊揪住她的頭髮,女子身上僅剩下褲襪。遭到群毆的年輕女子無力反抗,或站或蹲或躺,三點全露,滿臉通紅,表情異常痛苦。

據悉,南關派出所已介入調查。究竟被打的女子是不是小三,那只是網友的推測,具體情況仍在證實中。

而當天參與群毆的4名女子,警方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列為刑事案件,對所有參與者進行立案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10河南女子被群毆事件
  • 時間:2014-10-10
  • 地點:河南
  • 參與者:4名女子
“小三被當街扒光衣服群毆”
這種照片怎么能隨手轉發?
疑為原配女子率眾群毆小三,當街扒光致其三點全露。10月10日上午,在濮陽縣老城發生的這一幕勁爆場面,被網友上傳到了微博、論壇上,引發眾多網友熱議。 鄭州晚報記者 石闖 潘登
網曝“小三被當街扒光遭群毆”
事情發生在10日上午,當日稍後就有人在網上發出微博,並配以“濮陽街頭小三被扒光遭原配暴打”字樣的標題,內容包含了多張未進行處理的全裸照片。
當晚,微博內容就已經在眾多網站傳播開來,次日已經被轉發數百次。
人們在轉發時,均未對照片中“小三”的女性裸露部位進行遮擋處理,相關網站管理方也一路綠燈。
從圖片上可以看到,幾名身穿秋裝的中年女子在用力撕扯一名年輕女子的內衣,並緊緊揪住她的頭髮,女子身上僅剩下褲襪。遭到群毆的年輕女子無力反抗,或站或蹲或躺,三點全露,滿臉通紅,表情異常痛苦。有些人評價“場面十分勁爆”,打人現場有不少人圍觀,但無人上前阻止。
這一關注極高的事件,很快就被網友指出發生地點,位於濮陽縣老城棉花站街上,也有網友稱,打人者打錯人了。
侵犯當事人的隱私,卻未做任何處理,構成侵權
躥紅的微博滿足了部分網民的窺私慾,迎合了痛恨“小三”的人群,赤裸的女性身體和痛苦的當事人表情,也刺痛了更多人的眼睛,紛紛指責此種行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不少人已經意識到侵權的不僅僅是那幾名打人者,還有轉發的各種媒體。
網友“夭夭的吻”:敏感部位能不能打上馬賽克?
網友“老三賈亞豪”:做小三不犯法,當眾“扒光”侮辱“小三”犯法。小三應受到道德譴責,侮辱人者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河南國厚律師事務所律師秦永民表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只要發生打人行為,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無論毆打有沒有產生傷害的後果,後果只是作為處罰額度的量罰依據。
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建宇說,包括微博在內的各種媒體在傳播新聞時,需對內容進行把關,這次事件中,各媒體雖然只是轉發者,但明知轉發行為會侵犯當事人的隱私,卻未做任何處理,已經構成侵權,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如果當事人對相關媒體進行維權主張,將獲得法律支持。
這一網路公共事件,也很快引起了公安部門的注意。
10月11日下午,事發地濮陽縣公安局告知各家網站,事件已由當地南關派出所立案調查,介於該微博所發照片侵犯了當事人隱私權,當事人請求將此帖刪掉並儘快刪掉微博。
此後,很多媒體和個人刪除了該微博內容,能搜尋的內容也大都對相關畫面進行了處理。
4名參與女子
被警方立案偵查
昨日下午,鄭州晚報記者與濮陽縣公安局進行求證。一名民警證實了這個訊息,他稱,事情發生在10日上午,110接到報警後,南關派出所立即介入了調查。“究竟被打的女子是不是‘小三’,那只是網友的推測,現在男方當事人尚未找到,這個訊息有待進一步證實。”
“這起事件傳得沸沸揚揚,對當事人產生了惡劣影響,我們非常重視。”這名民警介紹,經調查,確認當天有4名女子參與了群毆,警方已經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列為刑事案件,對所有參與者進行立案調查。
至於發生群毆的原因,由於4人尚未歸案,原因未明。警方正在對此做進一步調查。
新聞連結
打“小三”
被行政拘留10日
“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穩定,為人痛恨,“小三”遭到暴打的事情頻頻見諸各種媒體,成密集態勢。
2014年7月初,一條名為“石獅一小三被原配當街暴打?”的帖子,在泉州多家本土論壇熱轉,引來眾多網友圍觀。帖子裡還配了一張照片,一女子赤裸上身,雙手遮擋胸部,下身的內褲也已被撕爛,現場有多名路人在圍觀。
事後,毆打“小三”的施某與其母親、堂妹因毆打他人,被該所行政拘留10日,並各處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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