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蘭州中川機場男子持刀傷人事件

2014年1月20日9時16分,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持刀強行沖闖甘肅蘭州中川機場3號安檢通道,當場被安檢人員制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0蘭州中川機場男子持刀傷人事件
  • 外文名:1 the stabbing incident, Mr Nakagawa lanzhou airport 20 men
  • 詳情:“新華視點”官方微博訊息
  • 時間:2014年1月20日9時16分
事件詳情,事件處理,相關法規,

事件詳情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官方微博訊息,2014年1月20日9時16分,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持刀強行沖闖甘肅蘭州中川機場3號安檢通道,在此過程中,3名安檢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兩名頭部受傷,傷勢較重,另一名傷勢較輕。

事件處理

行兇男子當場被安檢人員制服,已被移交機場公安調查處理,機場秩序已經恢復。

相關法規

像1·20蘭州中川機場男子持刀傷人事件這種,持刀砍殺行兇的行為,定性是尋釁滋事、故意傷人還是故意殺人通過一下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在刑法實務中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無端滋事型,即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是小題大做型,即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若傷人之前說“你去年跟我有過節,我要殺了你”,那么其行為也不屬於第一種無端滋事型。
(二)在行為導致被害人輕傷結果的情況下,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該行為指向是否具有特定性。如果行為指向比較“隨意”,不以傷害某一個人或者某一些特定的人為目的,而是嚇嚇人就可以,搗了亂就開心,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就是尋釁滋事。而如果行為指向比較特定,儘管其行為方式上與尋釁滋事的行為方式雷同,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也要定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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