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貴州警察槍殺村民案

1·12貴州警察槍殺村民案

2010年1月12日,貴州安順關嶺自治縣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張磊在處理一起村民糾紛時掏槍並連開5槍,導致村民郭永華、郭永志兄弟倆死亡。事後,當地政府對張磊開槍原因解釋是村民上前搶槍,張磊開槍屬於正當防衛。不過,在庭審中,公安部的鑑定推翻了貴州公安廳關於“村民搶槍”證據的認定,遵義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張磊進行起訴,認為其防衛過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2貴州警察槍殺村民案
  • 時間:2010年1月12日
  • 地點:貴州安順關嶺自治縣坡貢
  • 發生原因:處理村民糾紛
  • 開槍者:鎮派出所副所長張磊
  • 結果:張磊被訴涉嫌故意殺人
庭審,焦點,

庭審

新落成的匯川區法院第二審判庭寬敞氣派,設定了60個旁聽席。2010年9月17日9時整,審判長宣布開庭,昔日開槍的警察張磊被帶入庭審現場。在兩名法警的看押下,張磊緩緩從側門進來,他身高約1.7米左右,留著一個光頭,T恤衫外面套著件黃色馬甲,上面有“遵第一看守所”字樣。
網上曾流傳一張張磊微微發福,身著警服,神采奕奕的照片,而坡貢鎮居民對其最大的印象是“脾氣火爆,不允許別人說不”。時過境遷,如今張磊消瘦了許多,表情木訥,情緒低落。在旁聽席上,張磊的父親和弟弟坐在第一排。
審理過程中,張磊的發言機會並不多,少數幾次發言他的聲音很輕,欲解釋卻不知道如何說起。
當檢方念完起訴書,詢問張磊是否聽清楚,張磊低著頭,喃喃地說:“聽清了。”接著,法官詢問張磊是否有異議,張磊緩緩抬起頭轉向辯護律師尋求幫助,半響才回答:“沒有。”
庭審過程中,張磊的聲音始終低沉,審判長几番提醒聲音大一點。最後,張磊帶著哭腔說,“我對兩名死者家屬表示道歉,我確實沒有殺人的意思。”
庭審進行到民事部分時,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張磊和被害人家屬均表示願意。
當被害人家屬表示,願意將賠償金總額降低到83萬元。審判長詢問張磊如何考慮賠償問題,張磊又望了望代理律師,最後表示:“我還沒考慮好。”
經過3個小時的審理,法院並未當庭宣判,張磊被法警帶走,與兩名親人近在咫尺,卻仍舊一言不發。
對於張磊在庭審上的恐怯表現,弟弟張旭解釋說,“一切來得太快,他心裡想不通,壓力很大。”
2010年9月17日,張磊的家人早早便出現在法院門口,不過晨報記者並未見到張磊的妻子和他5歲的孩子。張磊的父母抹著眼淚,希望能見兒子一面,然而法院僅給了2張旁聽證,張旭交涉了一番仍得到強硬的答覆。
儘管2010年9月17日是警察開槍案公審,但數位手持旁聽證的記者被拒絕旁聽。對此,貴州省高院審判專業委員會委員朱久煉出面回應,記者手持的旁聽證,法院不認可,所以記者不能進庭。
自從張磊被羈押後,母親王以瓊便再未見過張磊。2010年9月17日,儘管王以瓊非常渴望能和兒子見一面,但最終還是決定讓張旭和父親兩人進行旁聽。
張磊案發後成為被告,家裡人已經承擔了數萬元律師費。張旭說,案發後,安順方面僅有一次派有關領導慰問了張磊家屬,而且只安排家屬和張磊見過一面。
張旭回憶說,在哥哥被刑拘後,他去探望時,發現張磊比刑拘前瘦了一圈,眼神有些呆滯,表情也很木訥,完全像變了一個人。短短十分鐘的見面,張磊不停地嘆氣,認為自己開槍是警察的職務行為,而現在卻變成了階下囚。
張旭回憶說,張磊搖搖頭,說“不值得。”按照張旭的理解,張磊對工作非常投入,如今後悔當初太拚命,到頭來卻只有他一個人承擔開槍的後果。
在王以瓊眼中,張磊是一個對父母孝順,工作積極的人。王以瓊隨身帶著張磊從小到大的榮譽證明,並舉例張磊破獲的村民偷盜水牛事件還被當地電視台報導過,“張磊做事很較真,我們都勸他要安全第一。”

焦點

今年1月12日下午,坡貢鎮郭永志、郭永華兄弟與代寸忠、代鵬良父子在鎮上發生衝突,張磊處置過程中與郭永志、郭永華兄弟發生衝突,繼而張磊拔槍鳴警,隨後向兩人開槍,導致兩人死亡。
事發後,安順方面對張磊開槍行為解釋為“村民欲搶槍,從而開槍防衛”。
原告代理律師徐建國向晨報記者介紹,如果認定村民存在搶槍行為,張磊開槍便屬於正當防衛,甚至可能免除刑事責任。
在庭審中,張磊代理律師公布一份貴州省公安廳出具的鑑定,認為通過提取張磊使用過槍管的擦拭物,能檢出郭永志的DNA,相似度超過99%。不過,公訴方出示了一份與貴州省公安廳迥異的鑑定,這份由公安部出具的鑑定表明,無法證明擦拭物能檢出郭永志的DNA,推翻了“村民搶槍”的說法。
案發後,公安機關採集12份證人證言,其中10份提及死者郭永志、郭永華對張磊有推拉行為。對此,原被告代理律師圍繞張磊開槍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展開了激烈交鋒。
張磊的代理律師認為,從當時情形的嚴重性和緊迫性來看,張磊的拔槍等行為是合理的。張磊先朝天開兩槍,兩名被害人並未停止攻擊行為,隨後第三槍朝下開,擊中郭永華的腿部,而郭氏兄弟依然沒有停手。“當天趕集人員眾多,一旦槍被搶走,後果不堪構想”。
張磊的代理律師還特彆強調,兩名被害人當時是嚴重醉酒狀態。對此,原告代理律師反而認為,兩名死者當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根本無力傷及張磊和民眾安全。
起訴書還認為張磊有自首情節。起訴書稱,案發後,張磊用手機分別向關嶺自治縣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蔡家禹和坡貢鎮鎮長吳晰報告了他處警過程中開槍致人死亡的情況,並等候處理,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
原告代理律師徐建國對於張磊打電話屬自首予以質疑,認為身份特殊的張磊在案發後向有關負責人電話通報,這只能是一個工作行為及狀態的匯報,不具有真正投案自首的行為。
起訴書也證實,直至2月10日,張磊才被遵義市公安局刑拘,12天后被批捕。期間,從1月案發到刑拘已經過去整整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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