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湖塘規

龜湖塘規

《龜湖塘規》是北宋名臣蔡襄任泉州知軍州事時指導百姓為保護晉南水利龜湖塘而設立的一部鄉規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龜湖塘規
  • 朝代:北宋
  • 作者:蔡襄
  • 目的:指導百姓為保護晉南水利龜湖塘
作者簡介,基本簡介,

作者簡介

蔡襄(1012~1067),字君謨,興化仙遊人,仁宗天聖八年進士,先後任過漳州軍事判官、福州知州、泉州知州、杭州知州、端明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等職,政治、軍事和經濟才能傑出,書法、文學也很有名。嘉祐二年(1057),在福州任職時,為改變地方陋俗,他曾訂立“戒山頭齋會”、“教民十六事”等規約訓導百姓。嘉祐三年至五年,在泉州任職時,他助成洛陽橋工程,倡建晉南七首塘水利工程,頗得百姓愛戴。

基本簡介

晉南七首塘指沿塘、沙塘、芙蓉塘、洑田塘、古宅塘、龍塘和龜湖塘,分布於現在青陽、羅山以至石獅一帶。因為這一帶有數千頃圍海而成的洋田,卻沒有河流溪澗以供灌溉,於是,蔡襄倡導百姓,就其低洼積水之處開鑿為塘,猶嫌其隘,又集資公買濱塘低田疏浚,以廣瀦蓄,灌溉的水道也一一加以疏理。因修水利受損失的田產則分攤在受灌溉的田畝中,並就水塘的面積、灌溉範圍、塘岸的維護、水源的分配等訂立相應的規約。
龜湖塘是七首塘中最大者,蓄水可灌溉周圍洋田760餘石(一石田等於5畝),郡守蔡襄“建塘之始,遂立塘規”。至南宋淳熙十四年(1187),泉州郡守仙遊人傅淇又根據前代規約,結合當時實際,與百姓議定《龜湖塘規》十八條。其中具體開載龜湖塘面積及四至,水閘、水涵的關啟,塘岸的日常保護及維修,受灌溉田畝範圍,塘水的保護和合理分配,對預防洪潦海潮侵襲塘岸措施,春夏祈禳出資辦法,公物的管理,陂首的選舉等,一一做出明確的規定。當時,龜湖塘畔有吳、黃、林、蔡、蘇、鄭六姓,按規就六族內選舉輪為陂首,三年一替,以主持塘規,管理水利。
歷經500年,至明嘉靖年間,龜湖塘一帶人戶已增至10700餘家,土地増墾到1700餘石,皆依靠龜湖塘水灌溉。時龜湖吳、蔡二姓已經式微,只由林、黃、蘇、鄭四姓輪掌陂首。塘岸受洪水海潮衝擊,修築的任務本來就很繁重,地方官卻只顧追逼賦稅徭役,不管堤岸修築管理的事,尤其是擔任陂夫的貧苦農民更困苦無奈,只好相率逃亡,以致本塘竟無陂夫,陂首獨力難支。於是,里老黃偉等上呈官府,請求將巡視管顧修築堤岸的陂夫工作,納入官府差派徭役的數額中,由官府照名額派給工食銀。嘉靖三十二年(1553),任泉州知府的童漢臣看過《龜湖塘規》,很有感觸,認為“管水之有塘規,猶治民之有法律;法律不嚴則百姓不治,塘規不明則水利不興”。因宋代塘規已經數百年,時事變更不同,於是與民商定《續議塘規》十八條,就陂夫的招募及應役的責任、期限和報酬,陂首、涵首的職責,水利的合理分配等補充了新的規定。除官府備案外,還繪出龜湖塘水利圖,合塘規刊刻成書,分發給管水陂首輪流收掌,永為遵守。
自明代續訂《龜湖塘規》以後,龜湖百姓就一直遵循這一規約,間或有因水利爭端的,對簿公庭,拿出塘規對照,是非即可判定。所以,大家對塘規簿十分珍重。怎奈年代久遠,圖冊蛀壞,到民國十四年(1925),在旅菲華僑的贊助下,龜湖鄉人才又重新翻印了這部《龜湖塘規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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