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集體土地房屋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龍海市集體土地房屋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拓寬農民融資渠道,增加信貸支農力度,最佳化農民自主創業的政策環境,促進農民創業增收,加快龍海市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貸款通則》、《土地登記辦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的意見》(漳政綜〔2014〕7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房屋抵押貸款是指龍海市金融機構向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以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集體土地房屋作為抵押取得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房屋是指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企業用房、農村宅基地及房屋、農村集中居住區域的土地及房屋和農村臨街商住樓的土地及房屋。
第四條集體土地房屋抵押貸款的對象為農村企業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村居民,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小於18周歲,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55周歲;
(二)借款人的戶口及住房在龍海市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有合法的經濟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已經過評級授信,且信用等級為A級(含)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龍海市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借款人提供抵押的房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狀況良好,無權屬糾紛。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體土地房屋不得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遷範圍的。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向金融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如抵押人與借款人同一人,只需提供借款人有效身份證明);
(二)借款申請書,抵押物權屬證書、使用狀況佐證材料;
(三)抵押人對抵押住房處置後有安居之處的承諾;
(四)借款人所在村(居)委員會作出的同意土地使用權隨房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同意處置、轉讓的承諾或決議;
(五)金融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借款申請經金融機構審查審批同意後,簽訂抵押借款契約。
第九條貸款利率按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實際經營需求和綜合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一般為一年,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第十條抵押房屋的價值(借款額度100萬元以下的)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價值難以確定的,可以聘請具備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私營企業或個體企業房地產原則上進行評估)。集體土地房屋的抵押率,根據其在抵押期內的折舊、價格變化及處理費用等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確認值的60%。
第十一條抵押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契約後,應分別到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土地設定抵押的,地上建築物隨之抵押;房屋設定抵押的,其所占有的土地也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集體土地房屋抵押應先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房屋抵押權登記,應當由抵押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並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及抵押人、抵押權人的資格證明(產權人及共有權人身份證及婚姻狀況證明,企業為營業執照及法人機構代碼證);
(二)抵押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抵押契約)、抵押物清單;
(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四)被抵押房屋所在的村(居)委員會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五)委託代辦的,需要同時提交書面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抵押人委託他人申請登記的,委託書應當公證);
(六)登記機關認為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向貸款銀行信用社頒發《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辦理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向貸款銀行信用社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四條貸款銀行信用社應將《房屋他項權證》、《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納入表外科目管理,及時登記入庫,並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五條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貸款銀行信用社,並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要求承租人出具抵押承諾書。沒有如實告知出租情況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房屋抵押後出租的,抵押人應將房屋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並明確房屋租賃契約到期日應小於抵押用信業務到期日。
第十六條抵押契約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變更或者註銷抵押權登記。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貸款銀行信用社有權處理抵押財產:
(一)抵押貸款契約期滿,借款人無故不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契約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的。
第十八條抵押物處理所得款項,依下列順序和原則分配:
(一)支付處理費用和與抵押貸款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借款契約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可通過向擔保人追償、拍賣或變賣抵押物等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市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快集體土地及房屋產權改革,設定集體土地房屋流轉平台。
(一)依法配合法院對未履行到期債務的房屋進行執行。
(二)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牽頭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快設立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管理中心,賦予其集體土地房屋使用權登記、管理、買賣的職能,作為集體土地房屋使用權流轉、融資的平台,依據《龍海市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精神,逐步做好集體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轉移登記手續。
(三)對於借款契約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債務,被依法處置集體土地房屋的借款人,按《土地管理法》認定的宅基地轉讓情形處理,不得讓其再次申請宅基地。
第二十一條處理變賣抵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貸款銀行信用社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也有權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直到還清為止;處理變賣抵押物其價款超出償還部分,應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抵押擔保的貸款本息全部清償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抵押借款契約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四條房屋抵押期間,抵押人未取得貸款銀行信用社書面同意,不得將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轉讓、租賃、翻建、改建、擴建、改變用途。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與其相關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及貸款銀行信用社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國土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人民銀行龍海市支行負責解釋和修訂。所需表格由主管部門提供。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暫試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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