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龍海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為嚴格全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確保工業項目用地科學合理和節約集約,使有限的土地更好地為我市工業的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服務,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加強工業用地管理和節約集約用地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業項目用地評審
(一)用地單位在申請用地前,應將項目的基本情況、產業類型、用地規模、用地選址、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環境影響、產銷利稅以及發展潛力等情況提交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領導小組(詳見附屬檔案1)。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產業類型及其環境影響和投資規模的科學性、用地規劃的合理性、建設規劃的可行性等方面對工業項目進行準入評估,並出具《龍海市工業項目評估意見書》(詳見附屬檔案2)。
(二)項目準入評估通過後,該項目所在鄉(鎮)場憑《龍海市工業項目評估意見書》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工業用地指標。
(三)工業用地指標批覆後,項目所在鄉(鎮)場向國土、規劃建設、林業、海漁、水利、環保、發改等職能部門依法辦理預審、立項等相關手續。
二、工業項目基本條件
工業項目應符合《福建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標》(2013年修訂版)要求,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用地必須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把土地供應閘門堅決遏制產能過剩行業盲目擴張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13)31號)檔案精神嚴把準入關,對國務院辦公廳要求禁止的產能嚴重過剩項目不予審批。同時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產業準入
項目引進應按照《關於加快工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龍委〔2014〕1號),著力引進符合工業產業規劃的項目。其中:
浮宮區域:重點引進輕工產業、電子信息、儀表儀器、臨港機械、汽車配套等產業項目;
東園區域:重點引進高端食品項目及其配套產業鏈條項目;
港尾區域:重點引進汽車製造及其配套產業、新材料和高端製造業等產業項目;
白水區域:重點引進休閒食品、生物醫藥、環保新型建材等產業項目;
海澄區域:重點引進食品加工和機械製造等產業項目。
其餘鄉(鎮)場、開發區可根據各地實際,引進符合《關於加快工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龍委〔2014〕1號)精神及本地實際的產業項目。
(二)投資規模
1.投資規模:單體項目計畫總投資額2000萬元(外資400萬美元)以上方可單獨供地;3億元人民幣(外資5000萬美元)以上投資項目優先供地;單體項目計畫投資2000萬元以下項目原則上引導進入工業標準廠房落戶。
2.註冊資本:內資項目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投資總額的30%。外商獨資項目的註冊資本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註冊資本按照有關外資引辦的規定執行。
3.產出效益:項目投產後的次年度起,實現年工業產值250萬元-400萬元/畝或年創稅額達到3-5萬元/畝以上。
三、工業項目用地規模
(一)需符合省國土廳、發改委、經貿委、住建廳聯合發布實施的《福建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3年本)》和《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工業項目節約用地的通知》規定的的控制指標要求(包括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建築係數、綠地率等)(詳見附屬檔案3)。
(二)一般工業項目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全省同類產業項目近5年平均供地面積以內;對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或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等要求可適當放寬。
(三)項目用地規模確需突破100畝的工業項目用地,按照項目投資計畫和建設進度安排給予規劃預留,實行分期報批和分期供地。
(四)項目用地規模超過200畝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將項目用地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決定。
四、工業項目用地選址
(一)工業項目用地的選址須符合龍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龍海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項目用地所在鄉鎮總體規劃。
(二)工業項目原則上在我市規劃的工業集中區內選址,省重點工業項目,大項目、好項目,或確需在規劃的工業集中區外選址的項目,需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
五、工業項目用地供地方式及出讓底價
(一)工業項目用地必須採用招拍掛方式出讓。
(二)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價最低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和龍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龍海市2011年度城鎮土地基準地價的通告》(龍政綜[2012]166號)檔案規定,經土地評估和集體研究確定出讓起始價。
六、工業項目用地節約集約
(一)除對生產安全、工藝流程有特殊要求的工業項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單層廠房。對無行業特別要求的新建項目要求修建4層及其以上的多層建築。
(二)工業項目用地規模少於10畝的,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可以通過進入園區購買或租賃工業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用地。
(三)工業項目的建築係數不低於4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相關規定的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7%。
(四)鼓勵原有用地單位積極向地上要高度,向地面要密度,向地下要深度,政府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五)鼓勵工業項目增資擴產或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對工業企業利用現有工業廠房用地舉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文化、倉儲物流以及其它新興產業的,不需要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審批手續。鼓勵工業規劃區外的現有工業企業“拆企並企,拆企入園”。
(六)禁止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寫字樓、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禁止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
七、工業項目用地後續管理
(一)項目業主在簽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契約》時,由國土資源局按我市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的20%收取履約保證金,並在契約中約定返還條款。依照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報告,由市國土局牽頭,市建設、發改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進行現場認定,按契約約定,給予退還履約保證金;未達到契約約定的,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二)嚴格控制建設周期。項目自土地出讓摘牌12個月內到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契約起三個月內必須辦理相關的建設手續並開工建設。用地面積50畝以下工業項目不得分期建設,建設周期不超過2年;用地面積50畝-200畝分期建設不超過2期,單期不超過2年,建設總周期不超過3年,項目的首期建設工程量不低於項目投資協定約定總工程量的60%;200畝以上分期建設不超過3期,單期不超過2年,總建設周期不超過4年,項目的首期建設工程量不低於項目投資協定約定總工程量的50%。
(三)自下文之日起簽訂項目用地契約享受市規模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取得工業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後,須滿十五年,按有關規定繳交轉讓稅費,方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未滿期限轉讓,應退還其享受的資金補助及相關政策優惠。
(四)企業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書面承諾:在規定的年限內達不到投資強度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條件,可由市政府按原出讓價格及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收回該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該書面承諾書應作為土地出讓契約附屬檔案。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工業用地出讓後,項目業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建設構成土地閒置的,應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已按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建設,但因企業經營不善而停產、破產倒閉或其它原因出現土地廠房閒置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配合簽約單位依法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儲。
(六)以上規定作為項目招商契約內容,負責簽約的鄉(鎮)場及部門單位要切實負起落實和執行責任。
八、工業項目用地退出
(一)已批項目跟蹤。各鄉(鎮)場根據國有土地出讓契約要求對已供地項目的投資情況、建設進度、建設內容、用地規模等進行跟蹤,建立項目建設檔案,督促項目在建設周期內完工投產;對供而未建土地要摸清底數、制定計畫分類處置,分別採取督促限期開工建設、申請撤銷批文和調出指標置換用地等辦法進行處置;對項目無法繼續投建的,應積極開展二次招商引進新的項目,及時辦理土地轉讓手續,抓緊盤活土地;對於批而未用土地達到總批地面積的20%的鄉(鎮)場,次年度不宜安排新增工業用地指標。
(二)投產項目考核。每年度由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按項目招商契約的約定,對各鄉(鎮)場投產項目的投資總量、建設內容、用地規模、產值、稅收、社會效益等進行考核,對不達標的項目,第一年給予書面警告,第二年再不達標的,收回市政府已兌現的優惠政策,按招商契約約定實施退出機制。
九、落實工業用地管理責任
(一)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市政府辦、經貿(工業辦)、發改、外經貿、財政、國土、建設、林業、環保、海洋漁業、水利等部門組成的龍海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工業項目用地規劃管控、計畫調節、標準控制、市場配套、政策鼓勵、監測監管、環境評價等工作,下設辦公室,掛靠市工業辦,負責工業項目評審協調、用地管理、建設監督等日常工作。
(二)各鄉(鎮)場、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責,確定製訂相關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工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發改、經貿等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工業項目行業準入審查,對企業投資強度、投資進度進行監管;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納入工業項目土地出讓方案和出讓公告,寫入土地出讓契約並嚴格執行;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要求,出具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嚴格工業項目總平圖審查。
(三)實行招商分級管理。
1.項目計畫總投資2000萬元~1億元(外資400萬美元-2000萬美元),用地面積50畝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引進鄉(鎮)場組織洽談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項目計畫總投資1億元-3億元(外資2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用地面積50畝-200畝的項目,經報送市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引進項目鄉(鎮)場組織洽談。洽談結果報送市分管領導審核,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項目計畫投資3億元(外資5000萬美元),用地面積200畝以上項目,國內500強或產業前50強企業以及成長性好的新興產業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並由市領導組織洽談。
十、此規定由經貿局(工業辦)、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市政府之前已出台的相關檔案與本檔案有不一致或牴觸的,以本檔案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屬檔案:1.龍海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領導小組
2.龍海市工業項目評估意見書
3.龍海市工業建設項目投資強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
附屬檔案1
龍海市工業項目用地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曾建成(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組長:蔡三蛇(市委常委、副市長)
蘇森榮(市政府副市長)
黃全海(市政府副市長)
成員:陳裕成(市政府辦主任)
林茂成(市經貿局局長)
駱曉斌(市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巫瑞生(市財政局局長)
陳丁俊(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陳建進(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
郭永忠(市林業局局長)
柯燕輝(市環保局局長)
馬素南(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
蘇打鐵(市水利局局長)
吳耀明(市外經局局長)
郭永傑(市經貿局副局長、工業辦常務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市工業辦,負責工業項目審核、管理、監督的協調和聯絡工作。
辦公室主任:郭永傑(兼)
副主任:林永川(市工業辦副主任)
成 員:陳文斌、黃益文、林亞聘
附屬檔案2
龍海市工業項目評估意見書
項目名稱
產業類型
項目業主
項目選址
投資規模
占地面積
預計產值
預計稅收
涉及用海、用林、用水、環保等部門意 見
工業項目用地領導小組意見
市分管領導意見
市委市政府意見
附屬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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