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委員會

黨的地方委員會:簡稱地方黨委。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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