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認許可制度

默認許可制度是指專利產品第一次合法售出時,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沒有明確提出限制性條件,則意味著購買者獲得了任意使用或轉售該專利產品的默認許可,專利權人不得對合法售出的專利產品再行使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默認許可制度
  • 屬性:專利產品
  • 對象:合法售出
  • 對應:限制性條件
發展,理論淵源,運用,

發展

默認許可制度起源於英國,該制度在美國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一般認為美國採用的“首次銷售窮竭原則”和“默認許可制度”的結合。首次銷售窮竭原則即通常意義上的權利窮竭原則,當專利產品在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之下首次銷售進入流通領域之後,專利權人則喪失對該專利產品的控制權,包括不受限制使用專利產品和再銷售的權利。
但是,美國的默認許可制度則發展成與英國的默認許可制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英國的默認許可制度是針對專利產品的,美國的默認許可制度針對的對象則相當廣泛,其包括:專利產品的部件;專利產品的用途;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含有專利產品的設備組件等。當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銷售的不是專利產品,而專利產品的部件時;當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銷售的專利產品的唯一合理使用目的是使用某項產品或方法專利:或者當專利權人獲得一項方法專利,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銷售專門用於實施該方法的專用設備時,如果專利權人沒有提出明示的限制,則購買者獲得了製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該專利方法的默認許可。

理論淵源

一種觀點認為晗引,默示許可的理論基礎是所有權轉移理論,即產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受制於財產所有權理論。根據財產所有權理論,所有者出售一件產品,即把產品的財產權利讓渡給了購買者,除非所有者保留某些權利。同樣,這一法理適用於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產品時,購買者應當有權利根據他的意願處理這些產品,除非出售者保留了某些權利。前己述及,此種理論旨在於智慧財產權和物權的衝突中賦予物權一定的優先效力,似不易作絕對的理解。
另一種觀點認為,專利默認許可制度的法理基礎是英美法上“禁止反悔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是英美法系國家訴訟法律實踐過程中的一項重要的衡平原則,其含義是禁止一個人否認此前通過明示或暗示方式承認的事實。當專利權在售出專利產品或非專利產品時,如果沒有明示地提出限制性條件,就推定專利權人的銷售隱含了賦予購買者行使某種權利的許可。假如購買者明確知道購買某種產品不能獲得某種權利時,其很有可能放棄購買該專利產品或非專利產品。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專利默認許可來源於契約法中的理性人標準。該理論認為,專利默認許可屬於當事人的契約行為,一個有理性的人可以將此作為一種默示行為,認為已經達成了一種協定,否則將極大地損害契約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

運用

1.專利產品平行進口中的默認許可。如前所述,支持和反對專利產品平行進口的關鍵點在於是否承認專利權的國際窮竭。認為專利權在專利產品售出之後發生國際窮竭,則專利產品平行進口不侵權,應當予以許可;反之,認為專利權在專利產品售出之後只發生國內窮竭,則專利產品平行進口構成侵權,應當予以禁止。事實上,採用默認許可制度同樣可以得出基本一致的結論。如果認為專利權人出售專利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平行進口人的默認許可,則專利產品平行進口不侵權,應當予以許可:反之,如果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證明專利權人出售專利產品的行為並不構成對平行進口人的默認許可,則專利產品平行進口構成侵權,應當予以禁止。
2.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中的默認許可。如果專利權人參與了某種技術標準的制定,如果在整個標準制定過程中其並沒有明示該標準落入到其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則在該標準被採納並強制實施的過程中,應當視為權利人對標準制定者、標準使用人的一種默認許可。顯然,如果認為標準制定者、標準使用人的採納和使用構成侵權,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極大地損害公共利益。
3.關聯專利權中的默認許可。前已述及,權利窮竭理論在解決關聯專利權問題時面臨嚴重的制度缺陷和重大的理論挑戰。但是,默認許可制度則可以非常好地解決上述問題。根據默認許可制度,當一項專利產品或非專利產品被售出之後,對與該產品相關聯的產品獨立權利要求、採用該產品作為專用工具或專用設備的各種方法專利權以及關於以該產品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另一產品的專利權,雖然與該產品上的專利權無關,但在預定的情形下,都可以視為對購買者構成了默認許可,從而對關聯專利權預定範圍的行使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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