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1996-06-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號)
《黑龍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黑龍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省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預算在巨觀經濟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縣(市、區)長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本級人民政府加強對財政、地稅部門具體組織財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於促進財政、地稅以及其他部門依法行使預算管理職權;
(三)有利於實現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情況,以及預算執行中的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地稅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各項稅收、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撥付補助或者返還下級財政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管理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有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本級有預算收入繳納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繳納預算收入的情況;
(八)本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省長、市長(專員)、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情況。
(三)各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收支情況;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收支情況。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下級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關係本級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在審計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綜合或者專項報告,並報告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八條縣級以上財政、地稅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財政、地稅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地稅部門稅收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地稅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以及有關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九條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制定審計計畫和方案,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財政、地稅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以及下級人民政府財政決算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財政、地稅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應當糾正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決算的有關內容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應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需撤銷批准該項決算決議的,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違反審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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