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郵政條例

2001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黑龍江省郵政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郵政條例
  • 地區:黑龍江
  • 對象:郵政
  • 時間:2001年12月15日
黑龍江省郵政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施建設,第三章 郵政服務,第四章 快遞業務,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郵政條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轄區內的郵政設施規劃和建設、郵政服務、快遞業務、郵政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轄區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規範和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郵政服務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扶持和政策支持,重點扶持高寒地區、貧困地區和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建設。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快遞企業發展快遞業務,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適當超前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內的郵政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工業區、住宅區、開發區以及改建舊城區時,應當同時規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城鄉規劃要求設定郵政營業場所、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住宅、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其主出入口設定接收郵件的場所。
新建住宅小區或者單體住宅樓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將信報箱作為工程配套設施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進行建設。未設定信報箱或者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或者單體住宅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補設,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設定,所需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支付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從專項維修金中支付。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郵政設施和村郵站的投入和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設立村郵站點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承擔本轄區內郵件的接收和投遞。
郵政企業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設定至少一個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對村郵站建設的投入,對村郵站的設立提供業務指導與支持,並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定。
第十二條 用於郵政普遍服務的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給郵政企業。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遷移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不少於原有使用面積的原則,先安置後搬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安全和暢通的責任,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發揮郵政網路、郵政設施、安全保障、信息傳遞的優勢,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的用郵需求。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收費項目、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營業視窗銷售的郵政用品用具價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確定城鎮街道、農村自然村標準地名,對單位和居民住宅設定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郵政企業應當定期核對,並根據變更後的地名和門牌號碼進行投遞。
第二十條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正確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予以投遞。
省內郵件寄遞時限的調整,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新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
未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可以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郵件代收點或者指定的郵政信報箱。
單位用戶地址變更的,應當事先通知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改寄新址手續。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登記地點和電話號碼。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安全、準確投遞郵件,給據郵件投遞以用戶、代辦單位、住宅區或者單位收發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為妥投。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與用戶簽訂延伸投遞服務協定,約定延伸投遞服務的位置和方式。
第二十三條 郵政業務代辦單位、住宅區或者單位收發室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傳遞郵件,並對郵件負有保密和保管責任。對錯投、誤投和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定期將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省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發現郵件丟失、毀損的,用戶可以在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持據向當地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時限予以辦理,不得積壓、延誤,並按照查詢答覆時限的要求及時答覆用戶。
屬於郵政企業過錯造成郵件丟失、毀損的,郵政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投或者賠償。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用戶投訴電話,配備受理用戶投訴的人員,及時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答覆。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泄露國家秘密;
(三)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
(五)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六)出租、出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
(七)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八)強行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刊雜誌等;
(九)限定用戶對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的資費支付方式;
(十)轉讓、出租、出借郵政生產用品用具和郵政專用標識。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二十八條快遞業務依法實行市場準入,公平競爭。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並按照許可的經營、地域的範圍提供快遞服務。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二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快遞服務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當按照省郵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使用快件詳情單,詳情單應當在顯著位置註明賠償條款等影響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指導用戶規範填寫詳情單。
第三十二條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快件外包裝完好,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派員應當告知收件人驗收,無異議後再簽收。如發現內件有破損,收件人可以拒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快遞企業為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提供快遞服務的,或者從事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服務合作協定和安全保障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三)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四)將信件打包作為包裹寄遞;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企業誠信考核制度。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快遞企業,應當予以警告,或者依法吊銷經營許可。具體考核辦法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郵路安全應急預案。
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確保郵件、快件安全,及時告知用戶,並將重大服務阻斷信息在一小時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在處理突發事故過程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寄遞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交寄、夾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交寄、夾寄違禁物品的,不予寄遞,並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發生重大疫情、災情等突發事件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後,省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公布國家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集郵市場、生產和銷售郵政業生產監製範圍的郵政用品用具的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定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反郵政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第四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報告有關經營情況。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準確地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行為進行查處:
(一)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集郵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擅自使用郵政專用名稱,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識、專用工具、專用品;
(五)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明信片、郵件封裝箱(袋)、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遞封裝用品。
第四十六條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正常使用,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監管。
第四十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指導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時限要求,為具備投遞條件的用戶安排投遞服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變郵政普遍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經營快遞業務不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等相關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派送驗收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信件打包作為包裹寄遞,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投訴或者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的;
(二)突發事故的處理和有關檔案資料的保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二)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 違反法定程式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 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郵政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5月20日,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第12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委員們認為,郵政業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社會公用事業。
《黑龍江省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2月實施以來,對規範郵政市場秩序,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促進我省郵政業健康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郵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原《條例》已出現諸多不適應的情況:一是2006年黑龍江省郵政管理局正式組建成立,我省郵政完成了政企分開,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二是上位法已作修訂,2009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開始實施,原《條例》與上位法不符之處需要調整;三是原《條例》缺少對快遞業管理方面的規定,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因此,重新制定我省郵政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條例(修訂草案)》,是以上位法為依據,借鑑兄弟省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通過深入的調研論證、幾經協調、反覆修改形成的。委員們認為,該《條例(修訂草案)》指導思想明確,規範內容清晰,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條例(修訂草案)》基本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們對《條例(修訂草案)》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為加強和保障郵政基礎設施建設與完好,確保郵政普遍服務的實施,建議在第二章中增加關於徵收安置補償的規定,內容為“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遷移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依據就近安置、滿足用郵的原則進行安置補償。”
二、為方便投遞和接收郵件,建議在第十條中增加關於信報箱設定的內容,將該條修改為三款,內容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其主出入口設定接收郵件和快件的場所。新建居民小區、居民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將郵政信報箱群建設納入建築設計範圍,並在地面首層設定信報箱群,所需費用計入建設成本。未設定信報箱群或者設定的信報箱群未達到國家標準的,不予驗收。已建成的居民小區或者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群的,由產權所有者、管理者負責設定或者委託郵政企業設定,所需費用由產權所有者協商解決或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三、第十九條中“時限標準”、“全程時限標準”和“適時調整”表述不準確,建議將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為“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標準予以投遞。省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我省郵政業的發展需要,可以對省內郵件寄遞時限標準作出適當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第二十三條“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定期將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省郵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布”所規範的是行業管理部門對企業提出的工作要求,建議將“並向社會公布”的表述刪除。同時刪除法律責任中對應的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的處罰規定。
五、建議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九項“限定用戶對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的資費支付方式。”
六、建議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郵政業快遞服務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按照省郵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是為了提高郵政業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建議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從事郵政業特有職業(工種)的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
八、第七章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本著糾正違法行為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建議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中 “責令改正,並處……”,修改為“責令改正,可以並處……”。此外,委員們還對《條例(修訂草案)》中的個別文字表述,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意見,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權利,適應郵政體制改革,政企分開,特別是快遞業快速發展的需要,根據郵政法的規定,重新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組成人員在審議中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省郵政管理局,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草稿,同時傳送各地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於7月12日至15日會同有關部門赴綏化、伊春進行了調研。根據各地市和調研意見,對草案修改稿草稿再次進行了修改。7月25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鑒於本修訂草案的內容實際是重新制定條例的法規案,建議將草案名稱改為《黑龍江省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八條關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工業區、住宅區、開發區以及改建舊城區時,應當同時規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第二款修改為:“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三、根據組成人員和城建環保委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條中增加兩款關於信報箱的規定,作為該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表述為:“新建住宅小區或者單體住宅樓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將信報箱作為工程配套設施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進行建設。未設定信報箱或者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三款表述為:“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或者單體住宅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補設,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設定,所需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支付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從專項維修金中支付。”
四、根據組成人員和地市的意見,依照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的規定,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用於郵政普遍服務的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給郵政企業,專項用於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五、根據城建環保委的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表述為:“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遷移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不少於原有使用面積的原則,先安置後搬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國家郵政法的相關規定,對條例草案第十九條關於寄遞時限的規定進行了修改,第二款表述為:“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予以投遞。”;第三款表述為:“省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以及我省郵政業的發展需要,可以對省內郵件寄遞時限做出適當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七、根據組成人員和地市的意見,為加強對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表述為:“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企業誠信考核制度。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快遞企業,應當予以警告,或者依法吊銷經營許可。具體考核辦法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八、根據國家郵政法的規定,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處罰進行了調整。除上述修改外,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調整或修改,均在草案修改稿中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9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省郵政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贊成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相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中“和快件”的表述刪除。(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中的“專項用於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的表述刪除。(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省內郵件寄遞時限的調整,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正常使用,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監管。”(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六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省郵政管理部門指導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 (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七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刪除。(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九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在郵政法中未設定處罰。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刪除。(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一條)
八、建議將法規施行時間確定為2011年10月1日。除上述修改外,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調整或修改,所有修改內容均用下劃線在草案表決稿中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此外,在審議過程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九項刪除。經研究認為,一是郵票是法定郵資憑證;二是郵政企業不能因為包裹貼上郵票不便於分揀操作而拒絕使用郵票,從而損害用郵民眾的權益;三是其他省地方立法已有相關規定。據此,未作修改。
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以及1990年頒布的《黑龍江省發展和保護郵電通信條例》實施後,郵政事業隨著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各方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由於形勢發展較快,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需要。一是1998年末全國郵電完成了分營改革後,郵政已由過去是一個部門內的專業轉變為獨立的企業。根據國家郵政局“三定”方案,郵政部門具有政企合一性質,它既是國家指定的承擔為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公用企業,又是具有政府職能的行政管理部門。因此,《黑龍江省發展和保護郵電通信條例》所確定的郵電通信行業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已經發生了變化,需要通過新的法規確立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獨立執法地位,達到加強郵政行業管理、保護國家通信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二是我省郵政通信行業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為:違規違法銷售郵票、生產和銷售不合格信封、違法經營信件性質速遞業務、冒用郵政標誌標識、新建住宅小區不按規定設定信報箱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郵政地方性法規來解決。三是郵電體制改革後,現行《黑龍江省發展和保護郵電通信條例》的有關條文已經不能適應郵電體制改革和通信市場變化的新形勢,急需儘快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郵政法規。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依據
1999年初,省郵政局即著手籌備《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99年8月至11月之間,對全省13個地市和部分縣(市)郵政局展開全面調研,並對內蒙、遼寧、吉林等省區的立法情況進行了實地考察,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傳送全省郵政各地市縣局和省局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多次徵求意見,反覆進行修改,經局務會討論通過後於2000年4月末正式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省直有關部門、13個地市和部分縣(市)廣泛徵求意見。2001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郵政局並邀請省人大法制委、城鄉委有關同志參加,在牡丹江、七台河、佳木斯、伊春四市進行了調研。6月中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和城鄉委、省政府法制辦、省郵政局共赴北京、河北、雲南、四川四省進行省外立法考察。省政府法制辦又分別召開了兩次協調會。此間,根據調研、考察、協調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覆地修改,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後報省政府審議,2001年8月2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
本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制定的。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郵政普遍服務的問題
郵政最顯著的特徵是普遍服務,普遍服務是郵政永恆的主題。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郵政都承擔著普遍服務的義務,無一例外。聯合國把通信定位於基本人權,萬國郵政聯盟公約也將郵政通信定位於人的基本權利。郵政通信是國家主權的象徵,郵政實施普遍服務是國家賦予的義務,不能打折扣。同時,郵政通信將公用性、公益性、企業性和代行政府部分職能這么四個特性完全集於一身。根據責權統一原則,政府對郵政的發展負有扶持責任。為此,為保護郵政普遍服務,在《條例(草案)》第一章對郵政普遍服務的原則、第二章對配套建設郵政設施和給予一定政策支持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關於郵政服務與保障的問題
根據郵政普遍服務的原則,《條例(草案)》第三章以突出服務為重點,一是規定了郵政服務的基本標準,包括服務項目、資費、時限、頻次等。比如,對具備投遞條件的用戶,在其辦理了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在90天內安排投遞。《條例(草案)》根據我省實際,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投遞。二是明確了郵政服務的基本責任,包括接受監督、辦理查詢、郵件丟損賠償等。三是對保障郵政服務提出了若干要求。此外,《條例(草案)》第十四條關於延伸服務、第十七條關於通信名址保密、第二十三條關於街道名牌附印郵政編碼問題,都是借鑑外省做法作出的規定。關於延伸服務收取相應的費用問題,是根據城市建設的發展,樓層越來越高,信報箱建設又很不到位的硯實情況提出的。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體現普遍服務和不降低服務質量,同時也有利於解決因擴大延伸服務需要增加投遞人員的問題。關於保守通信名址秘密問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要保守通信秘密的規定而提出的。關於街道名稱牌應當附印郵政編碼的規定,是針對當前街道名稱牌已經附印的郵政編碼數量不多、普及不廣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對幫助居民和各單位熟記編碼、方便查碼、正確用郵、提高郵政通信服務質量將會起到重要作用。
(三)關於郵政市場管理的問題
為保護郵政普遍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條例(草案)》在第四章中對由郵政專營的業務作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當前寄遞業務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的現象,參照北京、山東、雲南、四川等地的做法而作出的規定,賦予了郵政管理部門對快件寄遞業務市場有監督檢查的權利。這樣規定將有利於保障國家的通信安全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此外,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郵政通信市場的管理內容進行了細化。如對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監製管理、集郵市場審批管理,以及郵政執法職責許可權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五十四)修改《黑龍江省郵政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中的“行政區域”修改為“轄區”。
2.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3.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並應當依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郵政延伸服務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4.刪去第四十八條。
5.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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