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在2000.03.0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3.07
  • 實施時間:2000.03.07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保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以下簡稱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有關稅款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建設項目在實施階段,承發包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契約中約定的工程價格。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專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市(行署)、縣(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具體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省農墾系統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省農墾總局負責。
國務院所屬有關部門在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實施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以下簡稱計價依據),處理工程造價糾紛,並對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資質、造價工程師和助理造價工程師的從業資格進行管理。
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補充和解釋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 計價依據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標、概算定額(概算指標)、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補充定額、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概算定額單位估價表、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價格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規定等。
國務院所屬有關部門在本省執行本專業的計價依據時,其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價格、施工機械台班價格以及有關費用,應當遵守本省的規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應當在最佳化建設方案的基礎上,根據投資估算指標、有關規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
經批准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最高限額。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範圍內,根據概算編制原則、概算定額(概算指標)、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以及有關規定編制。
經批准的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設計範圍內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准的設計概算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範圍內,依據施工圖、計價依據以及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一條 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根據計價依據和有關價格變動等因素,結合本企業的技術與管理水平編制。
第十二條 非招標工程的工程預算造價,由承發包雙方在按照施工圖計算工程量的基礎上,結合價格變動等因素,按照有關計價依據確定。
第十三條 招標工程或者非招標工程,均應當由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契約中依法約定工程造價,明確有關工程造價調整內容,並報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國家和集體投資工程的施工契約中約定的工程造價進行審查,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施工契約約定的工程造價為基礎,結合契約約定的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施工契約約定的調整內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當是有承發包雙方代表或者工程監理人員簽字的書面材料,否則無效。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竣工結算,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
第十六條 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發包單位提交竣工結算檔案;發包單位應當在接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50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工作,並按照施工契約的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項。
比較複雜的大、中型工程項目的竣工結算,經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並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延長竣工結算時間。
第十七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實行預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進度款制度,禁止墊款施工。
發包方應當在施工契約約定的開工之日起15日內,向承包方支付不少於施工契約約定的工程造價25%的預付工程款。
發包方應當在工程開工後按照施工契約的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並按照比例沖銷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發包方未能如期預付工程款、支付工程進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契約的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項的,除限期向承包方歸還本金外,還應當限期支付相當於所拖欠工程價款的銀行貸款利息2倍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外,任何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對已經結算完畢的工程竣工結算再行審查。
第二十條 承發包雙方未能共同認定的竣工結算檔案或者在竣工結算中發生糾紛的,可以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一條 凡在本省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助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凡在本省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和助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度檢驗工作。
未經年度檢驗或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工程造價專業活動。
第二十四條 省外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入本省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活動的,應當到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併到諮詢服務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責任方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責任方違法所得3倍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責任方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方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責任方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方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員或者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處以違法所得3倍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對造價工程師和助理造價工程師處以違法所得3倍但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履行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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