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工業交通新技術推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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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80802

發布日期

1991-12-31

生效日期

1992-01-01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工業交通新技術推廣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一號1991年12月31日)
第一條 為加速技術成果向生產轉化,推進工業交通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業交通新技術(以下簡稱新技術),包括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以及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所有工業交通企業。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級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企業主管部門、各級科協、工會、共青團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技術推廣工作。
第六條 新技術推廣選擇項目應遵循具有量大面廣,技術先進、成熟,投資少、見效快、易操作、社會和經濟效益顯著的原則。
第七條 新技術推廣的重點項目:
(一)能提高產品質量,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勞動條件,消除環境污染,並具有國內和省內先進水平的新技術項目。
(二)有助於傳統工藝提高和發展、效益顯著的適用新技術項目。
(三)國家建議推廣的新技術項目。
第八條 新技術推廣計畫必須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進行管理,並作為各級經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年度計畫考核指標。
第九條 新技術推廣計畫分省、地(市)兩級管理。
年度計畫由企業申報項目,經主管部門補審,分別由省、地(市)經委編制計畫(草案),經同級計委平衡後,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十條 部門新技術推廣計畫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地(市)經委負責新技術推廣計畫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及綜合統計工作,並應將新技術推廣計畫執行情況報送同級計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新技術推廣項目由下達計畫的主持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屬於跨行業的項目,由聯合推廣小組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支持重點新技術推廣項目的資金,根據年度計畫,每年從省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推廣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條 各地(市)應建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推廣基金,支持當地新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推廣基金以自籌為主,可從企業留利、新產品減免稅、銷售額中按1%比例提取,向銀行貸款解決。企業重大新技術推廣項目應納入技術改造計畫,從技術改造總規模中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省、地(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新技術推廣站,企業主管部門可設相應的推廣機構或專(兼)職推廣人員。
第十六條 新技術推廣站的職責是:
(一)協助同級經委組織實施新技術推廣計畫;
(二)負責技術交流、服務、諮詢、推廣、轉讓和培訓工作;
(三)利用經濟技術市場,促進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
(四)組織和參與新技術推廣網路活動,交流經驗,引進新技術。
第十七條 新技術推廣項目按計畫完成後應進行驗收。項目承擔單位需向主持部門提出申請驗收報告和有關驗收材料。
第十八條 驗收工作由省、地(市)經委會同主管部門進行。
第十九條 對新技術推廣項目措施得力、推廣面大、效益顯著的,由各級經委對承擔項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 受獎項目的主要承擔人員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技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技術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獎勵企業受獎項目的獎金由企業從所獲效益中支付;獎勵部門受獎項目的獎金從省技術開發推廣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優秀新技術推廣項目,凡符合條件的,均可申請各級科技進步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對項目推廣單位可給予通報批評;對項目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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