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是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員工和學校安全,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 目的:加強學校安全管理
  • 適用地區:黑龍江省
  • 適用單位:學校
  • 通過時間:2010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1年3月1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安全職責,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第四章事故責任和處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修改情況的匯報,修改決定,

條例全文

(2010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員工和學校安全,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幼稚園、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院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有關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其舉辦學校安全工作經費,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學校建築物、消防設施等維修和改造。民辦學校、企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經費。
第七條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崗位責任制。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責任,應當根據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措施,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預防學生安全事故。
第八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學校安全職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所舉辦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為所舉辦的中國小校和幼稚園配備保全員。民辦學校、企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所舉辦學校的標準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配備保全員。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安全工作;
(三)制定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演練,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安全事故、突發事件;
(四)向有關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五)協調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協助人民政府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檢查學校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學校和學校周邊區域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二)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四)在中國小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學校門前和學校周邊區域的巡邏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維護;
(五)可以向轄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派駐警察。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學校工程建設和學校建築、燃氣等設施設備安全狀況;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
(三)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實施學校預防性衛生監督;
(二)檢查、指導學校傳染病防治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三)監督、檢查學校學習與生活環境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
(四)檢查、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預防控制措施,依法調查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以及學校周邊區域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特種設備以及相關設施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和取締學校門前以及學校周邊區域私建和濫建建築物、違法占道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學校附近道路設立警示標誌,按照國家標準設定校車停靠預告、停靠標誌,設定禁停、禁止鳴笛、限速標誌;
(二)學校門前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施劃人行橫道線,設定減速標誌或者設施;
(三)在學校附近交通事故易發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設定交通信號燈、視頻監控、提示標誌;
(四)在城市學校周邊路段設定路燈。
第十八條國土、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學校和學校周邊區域的山體、水流進行安全隱患測評,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處理,設定有效的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學校。
第十九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公安、衛生、交通運輸、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有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氣象、地震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和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接受安全管理培訓。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載有關公益廣告。

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學校選址安全。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並按照規定與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已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或者遷址。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以及進行內部裝飾裝修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規劃、建設、消防等合格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使用。學校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築物、設施,不得用於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每學期對教育教學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並記錄檢查、維護情況。有關記錄存檔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學校實驗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藝、體育用品和其他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學生年齡特徵,在每次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製劑、器具等應當有明顯標識,存放於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對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儲存,並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區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等特種設備、特殊訓練場地和器械、電力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並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築物、湖泊水塘、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以及校內施工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二十八條學校周邊區域建設、設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高壓電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學校保持安全距離。學校周邊區域廢水、廢氣、噪聲、放射性物質的排放以及工業固體廢物的儲存、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學校區域內不得架設移動通信基站。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校區域內駐校單位的協調和指導,駐校單位主管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與高等學校協商。駐校單位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定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畫。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將對新生的安全教育納入一年級的必選課,並設定學分。中國小校應當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知識納入日常考試內容。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編寫全省統一學校安全教育教材,內容應當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預防、避災避險、禁賭禁毒、預防侵害等。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安全教育內容,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習。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普通高等學校可以配備專用車輛,用於校園安全巡邏。
第三十四條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全員應當著裝整齊,配備統一標識,並按照公安機關規定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械。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全員有權拒絕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人員進入學校區域;有權要求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學校安全、影響學校秩序的人員離開學校區域;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和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案件辦理工作;對嚴重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在公安人員未到達現場前,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學校應當在教學和住宿等人員聚集區域設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對食堂及水源地的監控和保護。學校食堂和學校其他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進貨索證、查驗、銷售台賬等制度。學校食堂和其他食品經營者提供給學生和教職員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提供餐飲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
第三十七條學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發火災的電器;確需使用爐火採暖的,應當設專人負責,定時進行巡查。寄宿制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值班值宿、夜間巡查制度,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在重點場所、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封閉式管理,設立醫務室,並配備保健教師、常用藥品和急救器材。在中國小校學生晚自習期間,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活動,應當制定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並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安全注意事項,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條中小學生未到校或者在校期間未經請假離校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應當及時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學生提前離校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履行請假手續。特殊情況應當由監護人到校監護學生離校。
第四十一條幼稚園的幼兒用房和遊樂廳禁止設定在四層以及四層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築內。幼稚園的遊戲用品、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四十二條幼稚園應當查驗入園幼兒的預防接種證和體檢證明,建立幼兒健康檔案,按照規定組織幼兒體檢、接種疫苗。
第四十三條幼稚園應當建立幼兒定點定人定時接送的交接制度,教師與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人當面交接,不得將幼兒交給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現教職員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員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離崗治療或者採取其他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第四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運載學生車輛的管理,設定運載學生車輛統一標識,實行運載學生車輛和駕駛員準入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條學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從事的活動;
(二)組織除專業研究以外的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
(三)組織中國小校學生和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
(四)出租學校區域內場地用於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
(五)出租學校區域內場地停放機動車輛或者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六)非寄宿制中國小校在學校區域內開辦食雜店。
(七)其他與學生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明顯不相適應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危及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學校區域內、中國小校周邊二百米以內開設網咖、歌廳、電子遊戲廳、檯球室等娛樂性經營場所,或者從事危害教育教學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的經營活動;
(二)在學校周邊三十米範圍內占道經營商服、搭建臨時性建築;
(三)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設定集貿市場、非學校專用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
(四)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九條災害預警信號在學校停課時生效的,學校應當按照災害處置預案安排教職員工到校,保證在校學生的安全。除有監護人陪同外,學校不得讓在校學生自行離校,可能出現危險情況的,學校應當安排學生到安全場所避險。 災害預警信號在學生上學或者放學途中生效的,運載學生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應當將學生接載到學校暫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況不允許的,應當就近尋找安全場所暫避,並負責保護。
第五十條學校發現學校或者學校周邊區域存在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事故責任和處理

第五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失當,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教職員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六)教職員工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學校未發現或者未採取必要防範措施的;
(七)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八)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九)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的;
(十)教職員工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及時制止的;
(十一)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情形的。
第五十二條學生或者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書面告知學校的,或者學校知道並及時救助,但仍無效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一)地震、雷擊、暴風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自殺、自傷的;
(四)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中國小校學生擅自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突發疾病或者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五十五條學校在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通知受害者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式進行報告、救援處置,並由有關部門組織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六條學校區域內學生人身傷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調解方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教育、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學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教育、管理職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給予行政處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責令停辦;造成重大、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學校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再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未通過驗收而使用,或者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學校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學校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學校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學校區域內架設移動通信基站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幼兒定點定人定時接送的交接制度,或者將幼兒交給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學校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從事禁止行為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學校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區域,是指學校紅線內的區域。本條例所稱學校周邊區域,是指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應當保持的安全距離;沒有規定的,是指距離學校紅線一百米以內的區域。第
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5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的《黑龍江省學校環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學校安全工作是社會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關係到社會的安全穩定與和諧。我省現有學校16745所,在校生人數達5869000多人,學校和在校生人數都比較多。我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1999年頒布實施了《黑龍江省學校環境管理條例》,該條例在最佳化學校育人環境,改善辦學條件和維護學校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學校安全工作仍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是一些學校的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安全制度沒有完全落實。校園、學生宿舍、食品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還不到位。
二是一些學校的安全基礎建設仍有差距,消防設施、監控設備等物防、技防建設滯後。
三是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還有待加強,學生人身安全知識和應對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的技能還有待提高。四是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造成的學生傷害事件屢有發生。2005年6月10日,我省寧安市沙蘭鎮洪水沖毀校舍,一次造成105名小學生死亡,2006年11月21日,我省雙城市周家鎮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8名小學生死亡,39人受傷。這些事件給學生家庭帶來極大創傷,給教育事業帶來嚴重危害。此外,全國各地學校安全惡性事件頻發,福建南平、廣西合浦、廣東雷州、江蘇泰興、山東濰坊和淄博、陝西南鄭等地相繼發生針對小學生和幼稚園兒童的傷害事件,危害和影響極大。我省雖然沒有發生類似事件,但應從制度層面予以預防和完善,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綜上所述,為解決學校安全工作存在的諸多問題,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根據我省實際,重新制定一部全面規範我省學校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起草審核過程 2006年,省教育廳啟動了學校安全立法的調研起草工作。2010年6月,按照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將學校安全立法列入今年完成的立法項目。為此,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省教育廳和省政府法制辦成立了學校安全立法工作組,修改擬定了《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按照立法程式先後赴齊齊哈爾、大慶、哈爾濱等市召開了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全工作相關人員以及學生和學生家長參加的座談會10餘次,廣泛徵求了13個市(地)和省市相關部門意見,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同時借鑑了遼寧、河南、雲南、浙江、深圳等省、市對學校安全管理的經驗和做法。經反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條例(草案)》共6章66條。
(一)關於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規定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規定了適用範圍。為了實現學校安全的全覆蓋,本條例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幼稚園、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都納入了適用範圍。二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職責。為明確和強化政府在學校安全工作中的職責,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三是規定了學校安全工作經費保障。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舉辦的學校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確保全全隱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設備設施配備等需要,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建築物、消防設施予以維修和改造。同時還對民辦學校、企辦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的保障作出了規定。
(二)關於第二章安全職責,共13條。主要明確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安全的具體管理職責。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所舉辦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為所舉辦的中國小校和幼稚園配備保全員。第十條至第十九條分別對教育、公安、建設、衛生、藥監、質監、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水務、氣象等部門職責做了明確具體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制定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安全事故、突發事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學生和教職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以及學校和學校周邊區域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在中國小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學校門前和學校周邊區域的巡邏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維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監督學校工程建設和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學校預防性衛生監督,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保健工和生活飲用水等衛生狀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學校食堂以及學校周邊區域餐飲服作,監督學校公共場所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國土、水務等部門負責對學校和學校周邊區域的山體、水流進行安全隱患評價,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二是強化培訓職責。為提高有關人員的學校安全管理能力,適應學校安全工作形勢需要,《條例(草案)》對學校安全培訓做了具體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和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接受安全管理培訓。”
三是明確宣傳職責。為提高全社會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認識,增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社會參與程度,第二十一條規定:“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載有關公益廣告。”
(三)關於第三章學校建設和安全管理,共27條。主要規定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對學校校址和建設安全做出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學校選址安全。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已建學校的選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維修改造或者遷址。新建、擴建、改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分別對學校建築、教育教學設施、特殊設施設備、特殊區域警示標誌設立以及學校周邊區域建設和從事特定活動安全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要求加強學校安全制度建設和安全教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長期性、複雜性,加強制度建設和安全教育非常必要。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畫。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將對新生的安全教育納入一年級的必選課,並設定學分。中國小校應當隔周開設一節安全教育課,將安全知識納入日常考試內容。同時,為使安全知識轉化為安全能力,第三十條對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應急演習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是對學校消防、食品等重點安全工作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分別做了規定。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宿舍安全、校園環境安全是學校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與學校安全密切相關。消防安全方面,要求學校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合理安排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安排人員巡查,防止擁擠踩踏傷害。食品安全方面,要求學校和其他食品經營者提供給學生和教職員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確保衛生、無毒、無害。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餐飲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宿舍安全方面,要求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值班值宿、夜間巡查制度,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校園環境安全方面,要求學校應當在重點場所、要害部位安裝紅外線報警、視頻監控等設施。
四是加強了對重點對象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對幼兒安全管理做了具體規定。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標準,規定幼稚園的幼兒用房和遊樂廳禁止設定在四層以及四層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築內;建立幼兒定點定人定時接送的交接制度,防止發生意外事件。第四十三條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做出了規定,要求接送學生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專業接送學生車輛駕駛員應當駕駛技術良好,道德品質優良,身體健康。五是對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做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活動,應當制定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安全注意事項,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是規定了涉及學校安全的禁止行為。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學校的禁止行為,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學生的禁止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的禁止行為。
(四)關於第四章事故責任和處理,共8條。主要明確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學校應承擔責任的12種情形,第五十條規定了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承擔責任的5種情形,第五十一條規定了學校免責的5種情形。
二是明確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責任。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分別對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做出了相應規定。
三是明確了人身傷害賠償糾紛的調解和訴訟程式。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區域內學生人身傷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於第五章法律責任,共8條。主要規定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是在第五十七條明確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條例規定的安全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在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學校和其他主體違反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此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9月28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了第十一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學校安全問題涉及千家萬戶,是社會極為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國家尚未出台專門的學校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借鑑其他省市的成功經驗,制定一部專門地方性法規,對於依法治校、保障學校和師生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我省教育事業的順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是必要的。教科文衛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結構合理,表述清晰,符合我省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同時,教科文衛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第五條的主管部門第二款中應當加上“工商行政部門、通信管理部門”,強調其職責。
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環境安全隱患”和“情況通報”中應當加上“地質地震部門”。
三、第二十九條“中國小應當隔周開設一節安全教育課”應當將“隔周”修改為“每月至少”,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應當修改為“學校應當在重點場所、要害部位安裝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
五、第四十四條“學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的第一款表述不準確。建議改為“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應當由專業人員從事的搶險等活動”。第二款中“製作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是不對等和不嚴密的表述,所以應將這一表述刪除。
六、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中“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不得自行租住房屋”應單獨設為一款,強調其重要性。
七、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中國小校周邊二百米”後面加上“在高等學校校內”。
八、第六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的表述不準確。教育行政部門沒有執法權。拆除移動通信基站應當由相應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拆除。教科文衛委員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條款的提法和文字表述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4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按照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承擔所屬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有關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教育行政部門不僅要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還要督促學校定期演練。據此,對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三項進行了修改,表述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演練,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安全事故、突發事件”。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進行了修改,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學校選址安全。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並按照規定與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已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或者遷址。”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駐校單位的管理。據此,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三十條,表述為“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校區域內駐校單位的協調和指導,駐校單位主管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與高等學校協商。駐校單位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編寫學校安全教育教材。據此對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款進行了修改,表述為“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編寫全省統一學校安全教育教材,內容應當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預防、避災避險、禁賭禁毒、預防侵害等。”(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做了修改,表述為“學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發火災的電器;確需使用爐火採暖的,應當設專人負責,定時進行巡查。”(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運載學生車輛設定統一標識,並對車輛駕駛員實行準入制度。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運載學生車輛的管理,設定運載學生車輛統一標識,實行運載學生車輛和駕駛員準入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五條)同時,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規定。
八、建議將條例的實施時間定為2011年3月1日。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中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如,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了對壓力容器、氣瓶的規定,在第五十四條中增加了“公安機關”,在第五十七條中增加了由其主管部門進行處分的規定;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五項中“及時處理校園及周邊區域治安和刑事案件”,第三十五條中“確保衛生、無毒、無害”,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後”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高等學校門前半徑五十米”等表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人員”,將第五十四條中的“有權機關”修改為“有關部門”,等等。這裡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五十)修改《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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