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個體客運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規定

《黑龍江省個體客運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是1987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個體客運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規定
  • 實施時間:1987年10月19日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個體客運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規定
(1987年10月19日)
第一條為保障個體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後旅客的經濟利益,有利於解決事故後的賠償糾紛,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乘坐本省個體客運車輛的旅客,均應依照本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個體客運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條旅客保險期限,自旅客上車時開始,到下車時終止。
旅客在旅途中,所乘車輛因故停駛,改乘由車主指定的其它車輛,保險繼續有效;不再乘坐指定車輛的保險期限於離車時即告終止。
第四條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金額為每人人民幣五千元。
第五條旅客意外傷害的保險費,包含於票價之內,由車主向保險公司定額繳納。
第六條旅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車主應做好救護工作,並立即報告當地公安、交通或城建、保險部門處理。
第七條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需治療者,由保險公司給付醫療費用,其數額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第八條旅客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死、致殘或喪失身體機能者,除依照第七條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外,另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第九條旅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或喪失身體機能時,本人或其代理人憑縣以上醫院及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旅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賴該旅客供養者,取具公安、交通或城建及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必要時取具居住地政府的戶籍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保險金,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逾期不辦者,按自動放棄申請權利處理。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確定給付保險金額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
第十三條由於下列原因致使旅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除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旅客保險金外,由公安部門對車主處以保險給付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罰款上繳財政部門:
1、偽造營業執照、車輛牌照、車輛安全檢驗合格證、駕駛證或上述證件不齊全的;
2、酒後駕駛車輛的;
3、駕駛證與車型不符的;
4、從事非法營運業務的。
第十四條旅客由於下列原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疾病、自殺、毆鬥或犯罪行為的;
2、爬車、跳車的;
3、故意致傷致殘騙領保險金或醫療費用的。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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