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為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範行業協會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該《規定》於2005年12月30日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等2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規定》共28條,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 發布時間:2005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06年3月1日起
  • 規定條數:28條
  • 廢止時間:2018年1月4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廢止決定,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等2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憲魁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等2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中關於開展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要求,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126部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以下20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
二、將下列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
(十三)刪去《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二十六條中“予以取締,”。
…………。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省政府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陸昊
2018年1月4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等決定的銜接,廢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深入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9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號,1998年省政府令第11號修正)。
(二)《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號)。
(三)《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辦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號)。
(四)《黑龍江省犬類管理規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號修正)。
(五)《黑龍江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號)。
(六)《黑龍江省體育競賽管理規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修正)。
(七)《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修正)。
(八)《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號,2006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號第三次修正)。
(九)《黑龍江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一次修正,2016年省政府令第3號第二次修正)。
……

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2005年12月3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等2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範行業協會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以同行業從業組織和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成立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會員行為,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當堅持民間自發、政府引導、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現行的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以及服務功能設立。不同行業協會的服務領域可以有所交叉。
第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發展的原則開展活動。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利益。
行業協會的正常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行業協會發展,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創造有利於行業協會生存與發展的環境,保障行業協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在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中,應當將屬於行業協會的職能移交給行業協會,將適宜行業協會承擔的行業管理職能委託給行業協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負責行業協會的業務聯繫、指導、監督和職能落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與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九條 成立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十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三十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五十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成立全省性行業協會,其註冊資金不得低於十萬元,申請成立非全省性行業協會,其註冊資金不得低於三萬元。
行業協會應當吸收同行業內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或者經濟組織入會,使行業協會及其會員具有代表性和覆蓋面。
第十條 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成立申請書;
(二)業務指導單位批准檔案;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章程,章程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由出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行業協會章程不得規定非經自願申請具備行業準入條件的即為會員。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由行業協會章程另行規定。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行業協會會長應當由理事會提出人選,實行差額選舉,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會長應當在本行業從業五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滿三年的,不得擔任行業協會會長:
(一)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誠信問題在有關部門有不良記錄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秘書處是行業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應當為專職,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應當設定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自律機制,建立民主決策,財務管理,重大事項報告,接受捐贈公示,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分支(代表)機構管理等制度。
行業協會可以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以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的人數、產生方法、工作方式等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公務人員兼任,確因行業協會性質決定,需要由現職國家公務人員兼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行業協會的辦事機構、財務管理應當與政府部門分離。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
(二)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流、科技攻關與科技成果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三)指導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的調查申請;指導、協調或者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調查應訴工作;
(五)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準入資格(或者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評定,價格指導與自律,提供公信證明;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要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七)維護行業信譽,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制定行業誠信行為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
(八)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議,協助立法調研;
(九)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十)參與制定、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等,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十一)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會員,可以採取通報批評、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有違法行為的會員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款規定的職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等途徑籌措經費。
會費的收取標準,應當經過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列入協會章程,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經費使用應當限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並應當接受監事會、會員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服務活動需要收取費用時,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辦事項的,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付與服務相當的價款。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的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覆核,或者依法提請登記管理機關處理。
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建議行業協會予以修改,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業務指導單位應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協會進行調整、註銷或者撤銷:
(一)行業特點不明確的;
(二)行業日漸萎縮的;
(三)已經不能代表行業會員利益或者缺少行業代表性的;
(四)長期不開展工作,內部管理混亂,不能發揮作用的。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印章的;
(二)超越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和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擅自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以章程規定或者其他方式強制入會的;
(七)以強制入會等違法方式收取會費或者超標準收取會費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行業協會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行業協會繼續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設立的行業協會,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按本規定要求進行重新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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