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機制,提高預警、應對能力,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正常生產、生活。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函》(環辦函〔2013〕504號)、《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4〕24號)、《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陝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延安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陝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陝政函〔2014〕126號)〔《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延政辦函〔2015〕115號)〕《黃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陵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黃政辦〔2017〕18號)等法律、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預警、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提前預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
1.4.2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領導指揮,各單位積極參與和具體負責”的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充分發揮部門的專業優勢,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快速應對處置能力。
1.4.3科學預警,及時回響。積極做好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科學預警並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的監測、預警、回響體系。
1.4.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聯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突發事件、大氣污染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參與意識。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長,縣政府聯繫副主任、縣環保局局長任指揮長,縣委督查室、宣傳部、縣政府應急辦、督查室、縣監察局,經發局、環保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運局、衛計局、質監局、氣象局、城管局、農業局、電力局、電視台、各鎮辦縣電信、聯通、移動公司成員單位。
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環境保護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環保局主管副局長擔任。
2.2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職責
領導組織全縣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縣委,縣政府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指示;擬定全縣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定;指揮全縣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做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協調工作。
2.3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制度並貫徹實施;組織重污染天氣形勢研判、會商以及監測、預警等信息收集、上報和發布;檢查督促各鎮辦、各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方案,並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4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委宣傳部:制定重污染天氣應對宣傳報導方案。負責督導、協調電視台、政府入口網站做好預警、回響等信息的發布工作,督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健康防護、公民和企業自願減排措施的宣傳工作,並制定實施重大戶外活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方案。
縣委督查室:督導各級各部門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縣政府應急辦:負責全縣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回響和跨區域、跨部門應急協調。
縣政府信息督查室:負責督導落實預警、回響和應急信息的上傳下達。
縣監察局;組織對各項應急預警、回響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指揮部各項命令、指示的貫徹落實,對執行不力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縣經發局:協調應急狀態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導電力和非電力行業重點排污企業編制污染物減排應急預案,並對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在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後,督促和落實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實施停產限產措施。
縣環保局:負責全縣環境空氣品質監測以及工業污染源的排放監管,會同縣氣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測、預警方案並開展預警,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建立監測信息資料的共享機制,有效應對重污染應對工作。
縣教育局:制定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幼稚園、中國小停止戶外活動和停課應急方案。
縣科技局:開展全縣重污染天氣預防、應對等科技研究工作,加強基礎科研能力儲備。
縣公安局:制定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應急方案;會同環保部門落實對超標排放車輛的檢查。
縣財政局: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所需的資金保障,並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縣住建局:制訂落實重污染天氣城鎮揚塵控制方案,組織、落實建築施工和拆遷等城鎮揚塵控制措施。
縣交運局:制訂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公共運輸運力保障應急預案,嚴禁尾氣排放超標客車上路行駛。
縣衛計局:制訂重污染天氣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污染天氣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好重污染天氣時的病源分流和統籌保障工作,開展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防病知識宣傳,並組織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縣質監局:配合縣環保局督導落實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負責優質煤和燃油生產、銷售及使用環節的質量檢驗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條件分析、預報、預警,聯合縣環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方案並開展預警,會同有關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城管局:負責對城區內運輸揚塵、露天燒烤、垃圾焚燒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污染天氣下道路清掃保潔和灑水壓塵作業。
縣農業局:負責對本縣轄區內秸稈焚燒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工作。
縣電力局:負責落實節能減排與電力保障應急回響措施。
縣電視台:負責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回響等級及時準確向公眾發布相應等級的預警、回響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氣條件下健康防護措施的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全民健康防護和自我保護意識。
各通訊公司(縣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為全縣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向公眾發布預警、回響等信息。
3.監測
縣環保局、縣氣象局應加強重污染天氣監測預報,及時向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上報信息。當預報有重污染天氣過程時,縣氣象局應加大監測預報頻次。
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下,縣環保局、縣氣象局應根據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開展應急監測、會商預判,及時向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報送信息。
4.預警與回響
4.1預警分級
按照重污染天氣的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預警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III級)預警、(II級)預警、(I級)預警。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的措施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黃色(III級)預警:經預測,未來3日本縣將連續發生AQI>200天氣,但未達到II級、I級預警等級,或接到市級黃色預警通報時,發布黃色(III級)預警。
橙色(II級)預警:經預測,未來3日本縣將連續發生300<AQI<500天氣,或接到市級橙色預警通報時,發布橙色(II級)預警。
紅色(I級)預警:經預測,未來將發生1日以上AQI≥500天氣,或接到市級紅色預警通報時,發布紅色(I級)預警。
4.2預警啟動與解除
4.2.1預警啟動程式
預測未來將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縣環保局、縣氣象局應加強監測頻次,及時會商,確定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範圍和污染程度。經會商達到預警條件時,及時將預警信息報送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由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在政府入口網站、電視台發布啟動相應的預警信息。
全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立即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和本部門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啟動應急回響措施,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達到全縣預警條件時,經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全縣預警信息,同時上報縣委、縣政府和市環保局。
預警信息報送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預警等級、不利於空氣污染物稀釋、擴散和清除的空氣污染氣象條件、AQI值範圍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標、主要污染物濃度範圍及平均值,以及未來一定時期內的定性潛勢分析。
預警信息發布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預警等級、不利於空氣污染稀釋、擴散和清除的空氣污染氣象條件、主要污染指標,以及未來一定時期內的定性潛勢分析。
4.2.2預警降級和解除
縣環保局、縣氣象局根據空氣品質、氣象條件預測預報信息,報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商,分析評估重污染天氣的現狀、潛勢,當不滿足已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或接到市級預警解除通知時經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准後,由縣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預警降級或解除信息,同時上報縣委、縣政府和市環保局。
4.4應急回響
4.4.1應急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III)級應急回響、橙色(II)級應急回響、紅色(I)級應急回響。
4.4.2應急回響啟動
預警與回響應同步啟動,即預警啟動的同時啟動回響等級的回響措施。
4.4.3回響措施
4.4.3.1黃色(III)級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1)縣委宣傳部負責督導、協調電視台、各通信公司及政府入口網站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以下健康防護警示:
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內,確需外出必須採取防護措施;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如不可避免建議採取防護措施;
(2)縣教育局負責督導各幼稚園、中國小校等教育機構減少體育課等戶外活動;
(3)縣衛計局負責督導各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延長工作時間。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縣委宣傳部負責督導、協調電視台、各通訊公司及政府入口網站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以下建議信息:
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儘量減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調溫度調高2-4攝氏度,冬季調低2-4攝氏度;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2)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工業減排措施
縣環保部門督導10蒸噸以下燃煤工業鍋爐停止運行;加大對燃煤鍋爐、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檢查頻次,確保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督導未配置脫硝設施的燃煤發電企業限產;加大燃煤發電企業監管力度,確保達標排放。
(2)機動車減排措施
縣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在城區實行大型貨車、渣土車、黃標車、無標車、三輪車以及機車等燃油交通工具區域限行,引導過境車輛避開城區行駛;在督導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持非綠標的公務車全部停駛的基礎上,再停駛30%公務車。停駛公務車車牌號及時報交管部門備案,並停在所在單位指定的地點。
(3)防止揚塵措施
①縣住建局負責督導建築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圍擋、覆蓋等各項防塵措施,各類施工現場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物料應100%覆蓋,裸露場地要增加灑水降塵頻次(至少2次/日)。
②在保障道路安全形勢前提下(氣溫0攝氏度以上時),縣城管局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機掃、沖洗作業頻次(3次/日以上),確保城區幹線整潔不起塵。
(4)其他措施
①縣環保局、農業局負責嚴禁秸稈焚燒、燒荒以及焚燒樹葉等行為。
②縣環保局、城管局督促未按要求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排放不達標的餐飲單位停業,環保局督促開展油煙治理工作。
③縣公安局、供銷聯社負責嚴格禁止在城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④縣城管局負責嚴格禁止露天(明火)燒烤、垃圾焚燒等行為。
4.4.3.2橙色(II)級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1)縣委宣傳部負責督導、協調電視台、各通訊公司及政府入口網站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以下健康防護警示:
提醒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內,確需外出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提醒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如不可避免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2)縣教育局負責督導各幼稚園、中國小校等教育機構停止戶外活動。
(3)縣衛計局負責督導各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24小時值班。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縣委宣傳部負責督導、協調電視台、各通訊公司及政府入口網站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以下信息:
(1)公眾減少駕駛機動車出行;
(2)停車超過3分鐘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減少機動車日間加油;
(4)減少用電量,夏季空調溫度調高2-4攝氏度,冬季調低2-4攝氏度;
(5)公眾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6)有機溶劑使用量大的企業優先使用低毒性、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輔材料;
(7)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工業減排措施
①縣環保局負責督導20蒸噸以下燃煤工業鍋爐停止運行;加大對燃煤鍋爐、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檢查頻次,確保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
②縣經發局負責協調縣電力局督導各燃煤發電企業(熱電聯產企業在保證供熱的前提下)實施分階段輪流限制發電,對未上脫硝設施機組,強制使用優質煤;縣環保局加大燃煤電廠監管力度,確保達標排放。
③國控、市控和縣城內重點大氣污染源實行限產限排,減少污染物排放30%。
④所有水泥粉磨廠(站)停止生產。
(2)機動車減排措施
縣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在城區實行大型貨車、黃標、無標車、三輪車以及機車等燃油交通工具區域限行,引導過境車輛避開城區行駛;在負責督促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持非綠標的公務車全部停駛的基礎上,再停駛50%公務車。停駛公務車車牌號報交管部門備案,並停在所在單位指定的地點。
(3)防止揚塵措施
①縣住建局負責督導施工單位立即停止建築工地室外作業,工地採取圍擋措施,各類施工現場堆放的揚塵物料應100%覆蓋,裸露場地要增加灑水降塵頻次(至少3次/日)。
②縣城管局負責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灑水、噴霧作業頻次(至少3次/日,溫度零下時除外)。
(4)其他措施
①縣環保局、農業局負責禁止秸稈焚燒、燒荒以及焚燒樹葉等行為。
②縣環保局、城管局關停未按要求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排放不達標的餐飲單位。
③縣公安局、供銷聯社負責嚴格禁止在城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④縣城管局負責嚴格禁止露天(明火)燒烤、垃圾焚燒等行為。
⑤縣氣象局根據氣象條件採取氣象干預措施。
⑥縣交運局負責增加公共運輸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
4.4.3.3紅色(Ⅰ)級應急回響措施
在執行橙色(II)級應急回響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強制性措施:
1.縣教育局負責督導轄區所有幼稚園、中國小停課。
2.縣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督導社會車輛在城區每日限行兩個尾號。
3.國控、市控和縣城內重點大氣污染源實行限產限排,減少污染物排放50%。
4.企事業單位採取彈性工作制。
5.各鎮辦、相關部門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限產、停產企業名單,暫停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企業生產。
4.5應急回響降級和終止
應急回響與預警同步降級和終止,即預警降級解除的同時應急回響降級和終止。
5.監督檢查
5.1應急監督檢查
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應急期間與應急終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採取檢查資料和現場抽查的方式,重點檢查預警信息發布、機動車停駛限行、重點企業限產限排、停產停排、道路保潔、停止施工與拆遷、禁止露天焚燒和露天(明火)燒烤等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向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5.2公眾監督
縣環保局(指揮部辦公室監察局)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制定獎懲制度,利用網站,13269環保熱線、環保微信等公眾監督平台,鼓勵公眾對企業限停產、機動車限行等各類大氣污染源預警及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舉報,對提供準確重大線索者給予適當獎勵,對散布謠言並造成惡劣影響者依法追究責任。
6.總結評估
Ⅱ級、Ⅰ級應急回響終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各成員單位應向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總結報告。分析重污染天氣出現的原因、污染影響範圍和持續時間。對預警信息準確性、應急預案實施的有效性、人員物資到位情況、技術支持和應急措施實施效果、協調組織和各部門應急聯動情況等問題進行評估,並提出建議。由縣指揮部辦公室收集、疏理形成縣重污染天氣應急總結報告,上報縣委、縣政府及市指揮部辦公室。
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應急處置情況向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對人員、資金、物資、監測、預警、通信、醫療衛生等提出應急保障調整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要求,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
7.應急保障
7.1組織保障
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技術支撐、督導考核等機構,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庫,並做好業務培訓。
7.2經費保障
縣財政局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將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建設、信息發布平台等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費用、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工作資金,列入各職能部門預算。
7.3物資保障
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順利開展。
7.4監測預警能力保障
縣環保局要加快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建設,完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儀器設備、預測預報模型等軟硬體配備,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資料庫,加強環境空氣品質、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基礎研究。建設縣級空氣品質信息發布和預報預警平台。
7.5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通信器材,確保聯絡暢通。
各成員單位要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各1名,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7.6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計局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所致疾病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庫,並按照預案做好患者診治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相關醫務人員及時到位。加強相關醫療物資儲備與應急調配機制建設。以易感人群為重點,加強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常識宣傳教育。
7.7制度保障
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要會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信息督查室、縣監察局、縣考核辦制定重污染天氣監督檢查考核制度,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重點建立健全工業大氣污染源減排、機動車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場塵管理、社會動員等工作機制。
8.預案管理
8.1預案宣傳
縣委宣傳部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路,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事件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8.2預案培訓
縣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訂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確保培訓規範有序進行。
8.3預案演練
縣指揮部辦公室、縣政府應急辦要定期組織預案演練,編制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目的、方式、參與人員、內容、規則以及場景等,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組織機構預警信息發布、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演練後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出相關程式、措施的改進建議。
9.附則
9.1預案更新
本預案根據《延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有關規定,視情況變化及時修訂。
9.2預案報備
《黃陵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完成後,須報送市政府和市環保局應急辦備案。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0.1名詞解釋
10.1.1AQⅠ:即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ir Quality Index簡稱AQI),是定量描述空氣品質狀況的指標。
10.1.2重污染天氣: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指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大於或者等於201,即空氣品質達到5級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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