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軍(罪犯)

黃志軍系廣西福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秩序員,負責景泰大廈露天停車場的管理。2014年3月29日21時40分,被告人黃志軍因制止被害人王某在其管理的停車場內隨地小便,雙方發生爭執。隨後,王某帶4來名朋友返回停車場崗亭找黃志軍,雙方衝突升級。最終造成一死四傷。

簡介,審判,

簡介

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宣判一起故意傷害案,該市一名男子隨地小便,被停車場秩序員訓責,雙方隨後發生爭鬥,秩序員持刀將隨地小便的男子捅傷致死,法院一審判決秩序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志軍系廣西福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秩序員,負責景泰大廈露天停車場的管理。2014年3月29日21時40分,被告人黃志軍因制止被害人王某在其管理的停車場內隨地小便,雙方發生爭執。隨後,王某帶4來名朋友返回停車場崗亭找黃志軍,雙方衝突升級。最終造成一死四傷。
經鑑定,被害人王某系被單刃銳器刺胸部致心臟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兩人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一人構成十級傷殘;一人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被告人黃志軍刺傷被害人後,撥打了110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至公安人員將其抓獲。
案發後,被告人黃志軍所在的公司暫墊付了三名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6萬元。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志軍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對矛盾的引發、激化存在一定的過錯。在案發後,被告人黃志軍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志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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