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楚商聯合會

黃岡楚商聯合會

黃岡楚商聯合會是由湖北省內外黃岡商會、黃岡籍楚商、黃岡市內註冊企業的負責人,以及其他關心支持黃岡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服務黃岡楚商為宗旨,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間溝通橋樑和紐帶作用,弘揚黃岡楚商精神,打造黃岡楚商品牌,促進黃岡楚商合作共贏,匯集黃岡楚商力量,共促黃岡跨越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楚商聯合會
  • 成立時間:2016年5月26日
  • 性   質:社會團體
簡介,黃岡楚商聯合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活動(工作)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簡介

黃岡楚商聯合會於2016年5月26日在湖北省黃岡市正式成立並依法註冊登記。
黃岡楚商聯合會由北京居然之家投資控股集團、深圳崑崙集團卓爾集團、湖北山河建設集團、上海國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興和電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楚商企業發起成立。同日召開了黃岡楚商聯合會的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代表大會。選舉了北京居然之家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汪林朋為首任會長,選舉了江黎明、余亞軍、汪潮湧陳九霖陳良剛、周達、閻志、喻鵬、程理財等9人為聯席會長,選舉了張國雄1人為監事長,選舉了副會長31名,秘書長1名,理事105名,監事2名。
黃岡市委書記劉雪榮在成立大會致辭中代表市四大家對黃岡楚商聯合會的成立和黃岡楚商大會勝利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對各位企業家以及朋友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他說,近年來,黃岡搶抓中部崛起、武漢城市圈長江經濟帶大別山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等重大機遇,高舉“四個大別山”旗幟,深入推進“雙強雙興”和“四大行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取得新的進步。黃岡楚商聯合會的成立,是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加快大別山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新契機,是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平台。作為湖北楚商重要組成部分,黃岡楚商已經成為黃岡振興發展的重要力量,對外開放的靚麗名片。當前一大批黃岡楚商投資反哺家鄉,為黃岡發展注入了強勁動力,衷心希望黃岡楚商聯合會充分發揮溝通黃岡楚商與家鄉的橋樑紐帶作用,廣大楚商繼續關注家鄉,以各種方式支持家鄉建設和發展,共享發展機遇,共創事業輝煌。我們將著力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營造重商親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環境,文明開放寬鬆的政策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規範有序公正公平的市場環境,把黃岡打造為興業沃土。
會長汪林朋在成立大會上說,黃岡這片人傑地靈的土地上,誕生了大批歷史文化名人。時代需要偉大的企業家,黃岡楚商聯合會的成立具有繼往開來的重要意義。希望黃岡楚商聯合會會員們加強溝通交流,共享市場信息資源,共同把黃岡企業做大做強,打造黃岡的企業名片。黃岡優美的山水是最寶貴的財富,當前面臨經濟轉型升級,這要求黃岡楚商具備創新意識,把高科技、智慧帶到黃岡,支持黃岡綠色發展,支持黃岡經濟社會跨越發展。黃岡楚商將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發揚黃岡人堅忍不拔、吃苦耐勞、聰明睿智、厚德忠信的精神,把黃岡企業做大做強,帶動家鄉經濟發展,共建美麗黃岡。
2017年11月14日上午,黃岡楚商聯合會在黃州隆重召開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第一階段,汪林朋會長代表黃岡楚商聯合會作工作報告,並通過現場舉手表決補選了10位副會長和34位理事。會議第二階段,劉雪榮書記為參會代表做了十九大精神宣講報告。

黃岡楚商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黃岡楚商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黃岡楚商聯合會是由湖北省內外黃岡商會、黃岡籍楚商、黃岡市內註冊企業的負責人,以及其他關心支持黃岡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服務黃岡楚商為宗旨,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間溝通橋樑和紐帶作用,弘揚黃岡楚商精神,打造黃岡楚商品牌,促進黃岡楚商合作共贏,匯集黃岡楚商力量,共促黃岡跨越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黃岡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機關黃岡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新港路2號 農行大廈17樓。

第二章 活動(工作)範圍

第六條 本會工作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鼓勵、監督會員自覺遵守國家各項法規政策,提倡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法制教育;
(二)調查研究會員企業的情況和問題,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及其企業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及其企業提供服務;
(三)吸引和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來黃岡投資發展,充分發揮黃岡楚商聯合會在經濟、技術交流和區域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搞好招商引資工作,促進行業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為黃岡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四)幫助會員及其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促進會員及其企業間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交流,開展各種諮詢、培訓活動,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出謀獻策;
(五)促進會員與各類企業地區之間的業務合作,幫助會員開拓業務、發展商品生產、促進商品流通;
(六)協助會員企業同外國公司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並承攬各種業務;
(七)組織會員開展各種聯誼活動和相互服務,增進會員間的友好往來;
(八)根據有關部門和工商聯各個時期的工作要求,積極組織會員貫徹實施,努力完成任務;
(九) 積極組織會員參與扶貧濟困和社會慈善活動。
(十)出版黃岡楚商聯合會相關刊物、編輯雜誌。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實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相結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熱心本會活動;
(四)省內外黃岡籍楚商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五)全國各省(市、區)和計畫單列市,省內外黃岡商會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及各項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本會工作,接受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聯席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秘書處是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在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員的任命或選聘;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本會顧問、榮譽會長;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條件不允許組織現場會議的情況下,經會長同意,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聯席會議,由會長、聯席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根據需要,可邀請相關副會長出席),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會長聯席會議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召開會長聯席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聯席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聯席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會長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聯席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聯席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聯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聯席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聯席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人選,報理事會或會長聯席會議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監事長、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監督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工作;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監事長、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長、監事不得兼任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本會執行秘書長、財務人員,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經秘書長提議,並報理事會或會長聯席會議同意,可以授權執行秘書長(專職)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聘任專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綜合部、維權部、聯絡部等工作機構,也可設若干個專門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在秘書處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執行秘書長、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也可由理事會或會長聯席會議決定),在會費中列支。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6年5月26日黃岡楚商聯合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黃岡楚商聯合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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