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建暫行辦法

黃岡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建暫行辦法地點是黃岡市區,性質是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區保障性住房配建暫行辦法
  • 地點:黃岡市區
  • 性質:暫行辦法
  • 內容:保障性住房配建
第一條 為了有效解決黃岡市區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給,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0〕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範圍內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建設用地進行商品住房開發,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活動。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住房開發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積)中扣除還建安置面積後的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
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的確定,建成後房屋接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國土儲備中心、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按棟或單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單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設計定點應安排在該小區內中等價位區域。
第六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每戶獨立成套,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設有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交付使用時應符合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裝修應達到基本入住標準,門窗安裝到位,水、電、氣、有線電視、電信、網路等設施設備按終端收費要求安裝到位,室外裝飾應與同一開發項目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具體入住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須嚴格按照建設標準,與商品房開發建設的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屬於分期開發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首期建設項目中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務。
第八條 城鄉規劃部門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建設用地出讓前,應將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作為規劃條件的重要內容;在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將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積、布局、套型等作為重要審核事項,並書面告知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審查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項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不符合的依法不予頒發許可證。
第九條 市國土儲備中心在委託國土資源部門以招、拍、掛等方式出讓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用地時,應將規劃條件、還建面積等內容書面告知房管部門,由房管部門制定配建方案,並將該配建方案作為委託出讓的重要條件。
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招、拍、掛等方式出讓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建設用地時,要將城鄉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配建方案作為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及土地出讓檔案的組成部分。配建方案內容包括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面積和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件。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供應後,應將土地供應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房地產管理、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住建等相關部門。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與競得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保障性住房配建契約》。契約內容應當包括:保障性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建築面積、戶型、布局;配套設施建設;移交期限;房屋驗收;移交手續辦理;違約責任;其他約定等。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核准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約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項列入項目核准批覆檔案。
第十一條 住建部門在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將保障性住房配建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的質量監管,重點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責任落實。
第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明確標註,並登記備案。對未按規定配建的,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驗收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出讓契約、保障性住房配建契約中約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情況進行核查;城鄉規劃部門應對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項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沒有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和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住建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申請保障性住房中央和省建設補助資金、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資金的,保障性住房配建項目單位要給予支持配合,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申請到的政策性補助資金,一律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專戶進行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經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基本入住標準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將其無償移交給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直接辦至政府指定的機構名下。
第十六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納入所在開發項目小區物業管理,物業管理費按市區政府集中興建的保障房小區物業收費標準向住戶收取,差額部分從保障性住房租金中支付。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範圍,承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責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屆滿後,由住房保障機構組織養護、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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