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太平湖風景名勝區條例

為了保護和管理太平湖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太平湖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太平湖風景名勝區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8月21日
  • 批准時間:2018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1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太平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太平湖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
太平湖風景區及其核心景區、外圍保護區的範圍,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太平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
第三條 太平湖風景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太平湖風景區的地形地貌、山體、水體、濕地、湖岸線、岩石、土壤、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物和歷史文化村落、文物古蹟、石雕石刻、水下歷史遺蹟等人文景物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加以保護。
第五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設立太平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主任由黃山區人民政府區長兼任,管委會負責太平湖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
(二)組織實施太平湖風景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建設、管理和維護太平湖風景區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
(四)太平湖風景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五)做好保護太平湖風景區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管理與太平湖風景區保護利用有關的其他事項。
經依法批准,管委會可以設立綜合執法機構,在太平湖風景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風景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編制涉及太平湖風景區的專項規劃、太平湖風景區外圍保護區鄉鎮、村規劃時,應當徵求管委會的意見,做到與太平湖風景區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黃山區人民政府根據《太平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太平湖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由管委會承擔。
第八條 禁止違反規劃,在太平湖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第九條 太平湖風景區內建設房屋或者其他工程等,應當經管委會按照規劃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在太平湖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和生態環境,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運至指定地點進行填埋或者銷毀。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垃圾,恢復環境原貌或者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一條 確因保護管理及工程需要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管委會同意,臨時建設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十二條 設立太平湖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資金。保護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支持、社會資助、項目開發、資源有償使用等渠道籌集。其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太平湖風景區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亂扔垃圾;
(五)在風景區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和違反規定誘魚;
(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排放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
(七)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八)非法採集受保護野生植物;
(九)在風景區水域新建、擴建圍網、圍欄養殖;
(十)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進行漁業捕撈;
(十一)未經批准在野外用火;
(十二)其它危害生態、環境和公共安全的。
第十四條 在太平湖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在戶外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拍攝電影、電視,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宣傳活動;
(三)臨時占用、圍圈、遮掩水體,設定水上浮動設施;
(四)引進、投放外來生物物種;
(五)其它可能影響生態、環境的。
第十五條 因風景區開發建設需要砍伐少量竹子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查批准。
因科學考察、科學研究需要採集動植物標本的,應當經管委會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因保護風景區道路,維護設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應當經管委會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挖取。
第十六條 太平湖風景區內的交通、服務、景點開發、大水面生態增養殖等項目,由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統一規劃實施,並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經營者不得超出規定的地點、線路、範圍或者未經授權從事經營。
管委會根據安全、環境保護和衛生的需要,可以規定核心景區內禁止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裝物品種,經黃山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經黃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七條 太平湖風景區內的標識標牌、電子顯示屏等,應當按國家規範、有關規劃和管委會規定的式樣、規格製作,在指定地點安置。
第十八條 太平湖水域漁業實行大水面生態增養殖,漁業養殖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制定年度增殖放流計畫,報黃山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實施。
第十九條 在太平湖自然水域進行垂釣的,應當遵守管委會對垂釣的時間、區域、魚種、方式等作出的規定。
垂釣具體管理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太平湖水域從事漁業、航運、旅遊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經管委會審核,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牌(證)照。
單位和個人自用非經營性船舶,應當符合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從事旅遊、客運、攬客垂釣等經營性活動。其具體管理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構成破壞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管委會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捕撈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非法獵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非法採集受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管委會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在風景區水域新建、擴建圍網、圍欄養殖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在防火期內,在野外用火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管委會審核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太平湖自然水域進行垂釣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沒收釣具。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非經營性自用船舶從事旅遊、客運、攬客垂釣等經營活動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黃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太平湖風景區規劃擅自批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太平湖風景區環境被破壞、污染的;
(三)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
(四)未設定風景名勝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