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黃南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是為了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降低全州火災危害,增強全州抵禦火災風險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檔案要求,制定的規定。

2022年5月15日,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通知,公布該《規定》,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6日
  • 發布單位: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黃政辦〔2022〕26號
發布通知,規定全文,

發布通知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南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黃政辦〔2022〕26號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黃南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同仁市、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黃南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州十六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15日

規定全文

黃南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降低全州火災危害,增強全州抵禦火災風險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青海省消防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應當納入調查處理範圍: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3戶以上生產經營場所燒毀的;
(五)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學校、醫院、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郵政和通信、交通樞紐、大型商市場、高層公共建築、危險化學品等發生的火災,造成較大影響的;
(六)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調查的火災。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因放火、自殺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發生爆炸引起的火災;
(三)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的火災;
(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
(五)軍事設施火災;
(六)森林火災。
第五條 根據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火災等級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和一般火災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
第六條 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全力配合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州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州、縣兩級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等情形的火災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自行組織調查。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七條 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由州、縣兩級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由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組成,並視情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火災發生後三日內向本級政府提出關於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報本級政府審批。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經本級政府批覆後公布。
第十條 調查組組長原則上由州、縣兩級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擔任。政府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組長。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事故調查組人員按照法定程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組織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除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督促、協調各小組工作。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畫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代表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意見,也可根據需要,報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本級政府決定;
(五)審定有關事項。需要向組織調查組的本級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的審定簽發。
調查組成員應當維護組長權威,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綜合組由州、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的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收集;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局、公安機關、住建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驗,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管理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機關、住建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三章 調查對象
第十六條 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詢問對象範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火災人員、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除前款規定外,調查詢問對象可擴大為:對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行政村(社區)幹部。
第十八條 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進行調整。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組織相關調查人員,調查工作應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實驗等各個環節,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第二十條 調查取證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
(一)調查中應當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情況;對黨委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及公職人員、行政村(社區)幹部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調查組可以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並蓋章簽名。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具有相關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強與技術支撐單位的協作和專家庫建設,不斷提高事故調查、取證和現場實驗的專業性。注重組織司法機關等單位業務骨幹和律師、法律專家開展研討會商,強化法律專業支撐,提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技術和專業保障能力。
第五章 火災事故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做出事故性質分析認定,是否屬於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檔案的行為,註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黨委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調查屬地黨委政府、基層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情況,是否存在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調查監管部門消防執法、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調查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未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等問題;調查負有建築規劃、施工手續辦理等部門依法履職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辦理等問題。
第六章 責任劃分和追究
第二十六條 根據調查情況,管理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委監委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與同級公安機關對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實、性質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以及責任追究有意見分歧的,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必要時,可以就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聽取法院意見。
第七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 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各小組報告的基礎上,綜合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有:
(一)引言。該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搶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包括:事故責任者的基本情況(姓名、政治面貌、職務、主管工作等)、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並按以下順序排列: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規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分別列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事故相關單位。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其他需要問責處理的單位和相關人員。
(六)整改措施建議。結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並對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面提出建議。整改措施要與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前後對應,力求做到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 調查時限及批覆結案
第二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査報告,向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請示結案;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批准,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向批准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政府報送,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並及時向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負責組織調查的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
第三十二條 一般由火災事故調查牽頭部門負責代擬起草結案批覆,報請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以正式公函批覆。結案批覆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覆主送火災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政府,抄送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通報有關紀委監委機關、司法機關。較大火災事故結案批覆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
作出批覆的政府應當按照批覆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並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督促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由火災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按規定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
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是否需要公開,由組織調查的縣級政府依法決定。
第三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由調查牽頭部門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結案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九章 整改評估
第三十五條 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由州、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州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評估報告,並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州、縣政府下發督辦通知,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州、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向紀委監委機關或司法機關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中15日以內(包括15 日)期限是指工作日, 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規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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