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航空運動協會

鹽城市航空運動協會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面向青少年為主的全市民眾性體育組織,是鹽城市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在鹽城市體育局和鹽城市體總的領導下,負責培育管理全市航空體育運動項目,是代表鹽城參加江蘇省航空運動協會及相應的國內航空運動的合法組織。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附則,

協會宗旨

團結全市航空運動工作者及愛好者,依照法律法規促進航空運動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為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質,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和加強省內、國內、國際間的友好合作服務。

業務範圍

接受鹽城市體育總會、鹽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江蘇省航空運動協會的業務指導。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及中國航空聯合會、中國航協、江蘇航協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市航空運動的發展,推動民眾航空科普活動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協會章程

鹽城市航空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鹽城市航空運動協會(英文AERO SPORTS FEDERATION OF YANCHENG),簡稱鹽城市航協(ASFY)。
第二條 本會是由鹽城市航空運動愛好者和社會人士等相關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業性體育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是鹽城市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市航空運動工作者及愛好者,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航空運動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為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質,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和加強省內、國內、國際間的友好合作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鹽城市體育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鹽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接受鹽城市體育總會和江蘇省航空運動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鹽城市毓龍西路58號北鹽中綜合樓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及中國航空聯合會、中國航協、江蘇航協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市航空運動的發展,推動民眾航空科普活動和科技體育運動水平的提高。(含飛行、滑翔、跳傘、航空模型、熱氣球、航海模型、車輛模型等項目)
一、負責對全市航空運動項目的專項管理,協會內設宣傳、培訓、競賽、協調、調研、維權等部門,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管理辦法;
二、研究制定市級競賽制度、規程;組織全市性競賽,審定運動成績,對超、破航空運動國家記錄和世界記錄者,報請鹽城市體育局、江蘇省體育局、省航協、中國航協、國家體育總局批准;選拔和派出代表隊參加省內、國內、國際比賽;
三、按照國家、省、市體育部門和省航協的有關規定,培訓、評定及考核航空運動項目的等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及社會體育輔導員,不斷提高航空運動隊伍的政治和技術(業務)水平;
四、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飛行、機務人員的培訓,執照考核、航空器試航及航行申報等工作;
五、在廣大青少年中宣傳和普及航空知識,開展民眾性的航空體育運動,為航空愛好者提供信息、資料、器材、諮詢等服務;
六、負責協會無形資產、標識等的許可保護、維護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工作,總結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不斷研究改進航空運動器材;
七、加強與省內、國內、國際的聯繫和友好交往。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航聯,中國航協和省航協的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和舉辦航空運動的國際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承認並自願遵守本會章程的各縣(市、區)的航空運動協會、航空運動組織及其他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可申請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註冊登記領取會員證者,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個人可直接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接納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並輔導基層組織的航空運動活動;
三、努力學習航空理論,鑽研技術,研究改進訓練器材和方法,不斷提高運動水平;
四、努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五、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的團體會員要求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會,一經批准即不再具有會員資格及本會授予的一切權力。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未向本會交納應交的費用;
二、違反本章程及本會的有關規定;
三、給本會造成名譽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需要時亦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社團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召集並與上屆會長共同提名候選人產生換屆領導小組進行換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性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17年 8月 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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