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鹹陽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乾旱、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連陰雨、低溫凍害、高溫、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霾等災害性天氣氣候所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和防災、減災等活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分級負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防災減災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災害性天氣氣候探測監測和預報預警;
(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三)雷電災害防禦;
(四)應急氣象服務、雷電災害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設施建設、氣象災害應急隊伍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保證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部門和廣電通訊等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氣象部門加強對學校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套用,加強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措施和設施保護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災害防禦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建議等內容。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完善氣象綜合探測、預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系統,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
在氣象災害易發區、重點防禦區、風景名勝區、主要交通幹線以及礦山開採等重點防禦單位,應加密布設自動氣象探測站,提高氣象災害探測、監測能力。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氣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氣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危害程度、範圍,廣泛調動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建立氣象災害應急隊伍,開展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預防、監測和信息傳播等防禦設施的保護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影響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該設施的管理機構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該設施的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等基礎設施建設,有針對性地組織修建水利抗旱工程、防洪設施、緊急避難場所等,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保證惡劣天氣條件下水、電、氣、暖和交通道路、通信線路的安全暢通,提高氣象災害的防禦能力。
在低溫凍害、暴雨(雪)、大霧、冰凍等惡劣天氣條件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做好排水、冰雪清除、交通疏導、危舊房屋加固、農業林業防霜凍等工作,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管理,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報水平,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有關資質申請的程式、條件、時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作業體系和應急作業機制,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適時開展渭北果業區、優勢農業產業帶、森林防火重點區域等重雹災區、乾旱區的防雹增雨作業,全面提升防禦乾旱、冰雹等氣象災害的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氣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氣象災害監測網路建設,完善自動氣象站網、大氣環境監測、水氣監測和交通氣象、農業氣象監測系統,建設移動應急氣象台和應急通信網路保障系統。建立水利、國土、林業、環保、氣象等有關部門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聯合開展山洪、城市內澇、地質災害、污染源擴散條件、森林火災等災害的監測預警。各級氣象、環保、水利和水文等部門應當與毗鄰地區建立氣象災害聯防協作工作機制,共同提高區域頻發氣象災害的防災減災成效。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資料庫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精細化氣象預報等業務系統,加強局地暴雨、冰雹、低溫凍害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氣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工作,並及時向氣象部門和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提供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災情等監測信息,並註明發布時間,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並將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重要河流、森林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隊伍,由縣(市、區)相關部門、鎮 、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確定氣象協理員或者信息員,具體負責下列事項:
(一)接收和傳達預警信息;
(二)收集並向相關單位報告災害性天氣情況和災情;
(三)宣傳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
(四)參與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
(五)鄉鎮氣象協理員在以上職責的基礎上,應協助負責防災減災工作的鄉鎮領導承擔本區域內氣象公共服務與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系統,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氣象災害易發區、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人口密集區域、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尾礦庫等地方, 所在地管理單位應當安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系統,定期、不定期接收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和安全生產通告等,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四條 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氣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應當依據監測信息,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通報有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洪澇、地質災害等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預報、警報,由有關部門會同氣象部門進行綜合會商研判後,根據授權向社會聯合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辦法》的規定,無償、即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註明發布時間和台站名稱,不得擅自修改內容,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車站、機場、商場、學校、醫院、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等設施,向公眾傳播由當地氣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告氣象災害危險區。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後,民政、衛生、交通、鐵路、住建、電力、通信、國土、農業、水利、公安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預案和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發生和受影響區域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特別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及時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疏散、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二)標明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
(三)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啟用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備費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救災設備、設施、工具;
(五)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活動;
(六)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七)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八)採取措施防止發生衍生、次生災害;
(九)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各鄉鎮政府應明確由各鎮(辦)中的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氣象公共服務與災害防禦工作,建立由多方人員組成的氣象災害應急隊伍。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氣象災害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氣象災害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由鎮(辦)中的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氣象公共服務與災害防禦工作。建立由多方人員組成的氣象災害應急隊伍。
第三十條 氣象災害發生後,氣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氣象台站、移動監測設備開展災情監測和評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解除預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發生髮展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髮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和處置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氣象部門應當加強災後氣象監測和演變趨勢的分析,為救災減災和災後重建、恢復生產生活秩序提供決策依據。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編造傳播虛假氣象災害預測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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