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定

鹹陽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與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提高辦理水平,根據中、省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辦理程式
第二條 鹹陽市行政區域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交辦。會議期間的建議提案,通過交辦會議集中交辦;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分別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會同市人大人代選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四條 承辦。各承辦單位要根據交辦要求,認真分析建議和提案內容,切實抓好落實,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認真清點分類,逐件登記,核實交辦件是否如數。若發現件數不符,要及時與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核,如有不屬於本單位辦理的,要在收到建議、提案後10天內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改辦意見,並將原件退回,不得擱置不告。
(二)逐件填寫檔案承辦單,提出擬辦意見和辦結時限要求,報請本單位領導審定。
(三)明確具體承辦的下屬單位(科室)或專人,對辦結時間和辦理要點提出具體要求。
(四)具體承辦單位和人員在辦理中要採取走訪、座談等多種方式加強與建議人、提案人的聯繫和溝通。在答覆過程中,要做到與代表和委員辦前、辦中、辦後三見面,爭取實現100%的直接見面率,遇特殊情況,可以採取電話、書信等方式聯繫,但與代表、委員至少要有一次直接溝通。
(五)辦理建議提案要積極主動,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必須及時解決;因客觀條件短期內解決不了的,要納入規劃,創造條件儘快解決;因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相符,確實難以解決的,要依法耐心細緻地解釋清楚。
第五條 審查。承辦單位分管領導要將辦理情況與原件內容逐件進行核查,對辦復的內容、文字進行審核,不合要求的,退回重辦並重新審核,確定無誤後,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最後審定簽發。
第六條 答覆。承辦單位辦理的建議提案,要在3個月內作出書面答覆並報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代選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對個別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提案,可適當延長辦理答覆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且須向建議人、提案人說明情況,解釋原因。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答覆:
(一)一般建議提案,單位分管領導要帶隊與代表、委員直接見面答覆;重點建議提案,單位一把手要出面答覆。書面答覆要按統一格式列印,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做到事實準確、內容完整、文字精煉、語氣誠懇。
(二)本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行文答覆建議人、提案人,並一式三份報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代選工委、市政協提案委。經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轉辦的全國及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承辦單位要將答覆意見報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由市委市政府督查代市政府統一行文答覆,承辦單位不得自行答覆建議人或提案人。
(三)向建議人或提案人寄送答覆時,要同時附徵詢意見表,徵求其對辦理情況的意見。對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的答覆要分別寄送每位建議人或提案人,但徵詢意見表只寄送領銜人。
(四)建議提案答覆後,若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承辦單位要及時作出補充答覆,並報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代選工委、市政協提案委。
第七條 反饋和再辦理。建議人或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要認真分析研究,並按以下要求重新辦理:
(一)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人或提案人對辦理答覆不滿意的反饋意見後,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並提出重新辦理的指導意見。
(二)承辦單位的領導要與提出不滿意意見的建議人、提案人見面溝通,直接聽取和交換意見,重新辦理後再次作出書面答覆。
(三)重新辦理工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各承辦單位要加強協調,並分別從各自職能出發進行答覆。
(四)重新辦理要在收到不滿意意見一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時間,要經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同意。
第八條 總結。承辦單位在完成年度辦理工作後要及時進行總結,並於辦理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將辦理工作情況統計表及書面總結一併報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第三章 辦理制度
第九條 主要領導負責制度。承辦單位要將辦理建議、提案納入單位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總負責。接到交辦任務後,要及時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會議,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對重點建議提案,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主動協調解決問題。
第十條 跟蹤辦理制度。對重點建議提案、市級領導作出批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要實行跟蹤辦理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儘快落實。
第十一條 協辦制度。對所提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建議提案,各承辦單位之間要加強協調,主動溝通,積極配合,分別從各自職能出發,作出全面客觀的答覆。
第十二條 聯繫制度。建立健全聯席會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代選工委、市政協提案委要定期分析研究辦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立健全辦理工作聯繫網路,承辦單位要將本單位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領導、科室負責人、經辦人的變更情況及時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建立完善承辦單位與建議人、提案人聯繫溝通制度,每年不少於3次與建議人和提案人溝通聯繫,增進理解,促進問題解決。
第十三條 督促檢查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年不少於2次對辦理工作進行督查,對重點建議提案不少於4次督查,對人民民眾關注的問題隨時進行督查,及時掌握辦理進度,通報辦理情況,促進辦理工作。
第十四條 再回訪制度。承辦單位在建議提案辦結後,要對建議人和提案人進行再次回訪,徵求建議人和提案人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將回訪情況及書面總結一併報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五條 考核制度。要將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納入單位崗位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對建議提案答覆率、回訪率、再訪率達不到100%、代表委員滿意率達不到98%以上的單位進行扣分。
第四章 辦結分類
第十六條 建議提案辦理一般有以下三種辦理結果,答覆建議人或提案人時要分類標明。
(一)A類,解決採納。即:所提建議提案被解決、基本解決,或所提巨觀性建議提案被採納。
(二)B類,逐步解決。即:所提建議提案被採納,承辦單位已列入計畫逐步解決,預計在三年內或本屆內能夠解決或者基本解決。
(三)C類,作出解釋。即:所提建議提案暫時難以採納,或所提具體問題因條件限制等原因,在三年內或本屆內難以解決。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七條 市政府每年要對全市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八條 對在辦理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給予通報批評:
(一)對辦理工作不重視,制度不健全、人員落實不到位的。
(二)互相推諉、簡單應付,辦理質量差的。
(三)辦復情況不實或不按承諾兌現落實的。
(四)超過辦理規定期限的。
附:1: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函。
2: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函。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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