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里村

鶴里村

臨安市太陽鎮鶴里村由以前的鶴里村和朱後村合併而成。現有木嶺塢、茅翁山、塢口橋、樊村及朱後5個自然村,17個村民小組,377戶1144人。轄區面積約7.5平方公里,距鄉政府所在地(橫路村)僅有1公里。全村共有林地面積約8969畝,耕地面積約653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里村
  • 轄區面積:約7.5平方公里
  • 林地面積:8969畝
  • 耕地面積:653畝
清潔鄉村,特色產品,領導班子,村規民約,

清潔鄉村

鶴里村
鶴里村
村莊環境基礎條件建設。根據《臨安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工作實施意見》,按照“戶集、村收、垃圾中轉站處理”的運作模式和“就地分揀、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的總體要求,立足高起點,堅持高標準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置工作。垃圾箱按照每15-20戶配置一個標準建設,垃圾收集房按照村莊規劃、村莊人口分布和自然村布局合理配置。配備垃圾清運車1輛,保潔員6名。由保潔員具體負責村域範圍內主要道路、河道、公共場所的垃圾清掃、垃圾箱垃圾的清運等工作。
鶴里村
鶴里村
農村生活環境淨化工程。以自然村為建設單元,因地制宜開展“清潔鄉村”,重點開展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人畜糞便和農業生產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同時,結合住房改造,引導居民住宅合理規劃,開展改水、改廁活動,綠化美化環境,樹立村容整潔新形象。同時,結合全鎮開展的禁漁工作,進一步保護野生漁資源,使得到更好地發展,對河床內淤泥、雜草等進行清理和蓄水堰壩建設。
農民生態文明意識提升工程。通過政府引導、扶持、激勵和市場機制驅動,尊重農民意願,充分發揮農村組織和農民的自主性和積極性,促進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全面提升農民生態文明意識,推行生態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形成人與自然、社會和諧的鎮風新貌。

特色產品

鶴里村野生獼猴桃
鶴里村
鶴里村的野生獼猴桃

領導班子

黨總支書記:王宏兆黨總支副書記、村委會主任:汪國榮
黨總支委員:夏國群
黨總支委員、農業支部書記:樓柏春

村規民約

第一條 為加強村自來水管理,維護用水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村規劃區域內從事村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供水必須優先保證民眾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灌溉用水和其他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資源,合理確定地下水開採量,限制農戶自來水管網可供區域的自備水源。
第四條 對村供水水源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保護標誌牌,村兩委負責對水源保護定期監督檢查。
第五條 新裝、改裝供水管道的,需事前向村兩委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由村兩委組織施工及負責竣工驗收。
第六條 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許可標準。
第七條 建立健全水質化驗制度,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確保民眾的飲用水安全。
第八條 自來水實行24小時不間斷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 自來水是一種特殊的商品,用戶應安裝計量合格的水錶,用戶應按時足額交納水費。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照交納水費。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抄表期不交水費的,村兩委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村自來水抄表周期為一個月,由水管員按規定時間到戶抄表收費,同時對村自來水價格實行公告制度。堅持水價、水量、水費“三公開”制度,提高水價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一條 本村供水價格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根據本村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經營和灌溉用水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按照制水成本、用水性質分類定價。
第十二條 加強供用水管理,供用水雙方都要嚴格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十三條 村供水設施包括村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從取水口至結水錶以前的供水管道和設施產權歸村集體,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結算水錶以後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用戶因遷移等原因需過戶或停止用水時,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發生的費用仍由原用戶負擔。用水戶更改名稱,應及時通知村集體。
第十四條 村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禁止從事建築、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 嚴禁擅自改裝、拆除、遷移農村公共供水設施,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應當徵得村集體同意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村集體負責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嚴禁盜用農村公共用水。盜用農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下列非法手段,盜用農村公共用水的行為:
(一)、未經本村供水單位批准,擅自在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盜水的。
(二)、繞越村公共供水單位結算水錶盜水的。
(三)、拆除、偽造、開啟結算水錶防盜裝置盜水的。
(四)、改裝、損壞結算水錶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五)、用其他方式盜用本村公共用水的、公共供水的,由村兩委責令其停止盜用行為,除沒收器材外,不論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計收水費,並按有關水法律、法規予以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村民有維護村公共供水設施的義務,發現村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漏水者,應及時報告村兩委。村兩委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實施檢查、搶修。
第十八條 獎懲措施
(一)、獎勵措施
1、對在保護水源、供水設施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2、對違章用水檢舉揭發及管道嚴重滲漏報修者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3、與破壞供水設施的犯罪分子作鬥爭的單位或個人,上報政府給予表揚及物質獎勵。
(二)、懲罰措施
用戶違反本管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村自來水供水總站有權要求賠償或停止供水:
1、擅自打開閥門井並傾倒污水、垃圾等行為者;
2、直接或間接污染水源或破壞供水設施者;
3、隨意開關供水設施閥門者;
4、用水不接水錶或水流不經水錶或人為擾亂水錶正常工作者;
5、擅自接引、增加、改移、拆除供水設施者;
6、堆放重物、挖土、施工等危害或損壞供水設施者;
7、無故給水費徵收工作製造困難者。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管理辦法,同時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村“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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