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哀公十二年

魯哀公十二年指的是實行“用田賦”,軍賦也按土地田畝徵發,賦稅逐漸混合。秦漢時田稅稱田租,田租以外還有按人口徵收的口賦、算賦、更賦等。唐初實行租庸調,唐德宗時推行兩稅法。宋將唐戶、地兩稅統一按田畝徵收稱為田賦,以後一般以土地為課稅對象的稱田賦,以戶、丁、資財為課稅對象的稱稅,統稱賦稅。

此外還有對鹽、鐵、酒、茶等貨物及交易牙行、典當等課徵的雜稅,也是賦稅的組成部分。清末以後賦稅成為一切稅課的統稱,與稅收在涵義上已沒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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