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要求承載時建築物或支承處應承住吊籃的載荷,理論上來說高處作業有一定的風險。

建築施工中的高處作業主要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交叉等五種基本類型,這些類型的高處作業是高處作業傷亡事故可能發生的主要地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處作業
  • 定義: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的作業
  • 吊籃安全規則:JGJ 5027-19921992-01-01實施
  • 承載要求:建築物或支承處應承住吊籃的載荷
簡介,作業分級,要求,舉例說明,吊籃安全規則,適用範圍,引用標準,術語,一般要求,結構安全係數,材料與質量要求,吊籃平台要求,提升機構的要求,安全要求,鋼絲繩的要求,懸掛機構的要求,配重的要求,電氣系統的要求,承載要求,其他要求,附加說明,安全措施,

簡介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準GB/T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處作業
為了便於操作過程中做好防範工作,有效地防止人與物從高處墜落的事故,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在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中,對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範圍以內的各種形式的洞口與臨邊性質的作業、懸空與攀登作業、操作平台與立體交叉作業,以及在結構主體以外的場地上和通道旁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的施工作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均作為高處作業對待,並加以防護。

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分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個區段。
2、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因素有11種:
1)陣風風力5級(風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3)平均氣溫≤5℃的作業環境;
4)接觸冷水溫度≤12℃的作業;
5)作業場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業;
6)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點;
7)作業活動範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小於下表的規定;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距離/m
≤10
1.7
35
2.0
63~110
2.5
220
4.0
330
5.0
500
6.0
8)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於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於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9)GB3869-1997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10)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氧含量低於0.195的作業環境;
11)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3、不存在上述的任一種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因素的高處作業按下表中的A類分級,存在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按B類分級。
分類法
2m≤h≤5m
5m≤h<15m
15m≤h<30m
h≥30m
A




B




要求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的製作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帽》(GB2811)的有關規定。
懸空高處作業人員應掛牢安全帶,安全帶的選用與佩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帶》(GB6095)的有關規定。
建築施工過程中,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對建築物進行封閉(或採取臨邊防護措施)。
建築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和建築物的各種孔洞蓋嚴並固定牢固。
對人員活動集中和出入口處的上方應搭設防護棚。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並在施工前完成,最後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施工。
高處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檢。

舉例說明

吊籃安全規則

JGJ 5027-1992
1992-01-01實施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修保養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常設的或非常設的,其安裝方式為有軌式或無軌式,提升方式為爬升式或卷揚式的各種吊籃。
高處吊籃作業須知高處吊籃作業須知
本標準不適用於專用運載貨物和乘人的垂直運輸設備。

引用標準

GB 1102圓股鋼絲繩
GB 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 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
GB 8902航空用鋼絲繩。

術語

3.1 提升機構
能使吊籃平台上下運行的傳動機構。
3.2吊籃平台
可上下移動的懸掛式結構件,以使操作者能達到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作業處。
3.3 懸掛機構
用以固定提升吊籃平台的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並架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上的結構件。
當吊籃平台下降超過極限速度時,能自動鎖緊吊籃平台的裝置,該裝置不能自動復位。
3.5 行程限位
對吊籃平台在上下兩個方面運行距離和位置的限定。
3.6 額定載荷
吊籃平台上允許承受作業人員、工具、設備以及材料等質量總和的最大值。
3.7 常設吊籃
把吊籃作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一種永久性附屬設備。
3.8 非常設吊籃
臨時架設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的吊籃。
3.9 有軌式
懸掛機構帶鋼輪,安裝在鋪設有軌道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上。
3.10 無軌式
懸掛機構直接安放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

一般要求

4.1 吊籃的工作環境溫度為-20℃~40℃。
4.2 吊籃平台在工作處陣風風速不大於10.8m/s(相當於6級風力)。
4.3 吊籃的製造應按有關標準及設計圖樣進行,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使用。
4.4 吊籃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技術檔案:
a. 產品合格證;
b. 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說明書;
c. 安裝圖、易損件圖、電氣原理圖及接線圖、液壓系統圖等。
4.5 產品必須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標牌。標牌上應寫明產品名稱、主要技術性能、製造日期、出廠編號、製造廠等。
4.6 吊籃操作人員必須是適合於高處作業並經過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的人員。

結構安全係數

5.1 吊籃所用承載的結構零部件的安全係數都不得小於2,取決於材料的最低屈服強度。
5.2 吊籃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鑄鐵、玻璃纖維)製成的承載零部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5,取決於該材料的最小強度極限。
5.3 確定結構安全係數時所用的設計應力取零件中產生的最大應力值。此時吊籃應工作在符合設計要求的額定載荷下,並與製造廠所提供的操作規程相符合。設計應力包括應力集中和動載荷的影響,結構安全係數按下列計算:

材料與質量要求

6.1 材料
吊籃所用的材料應符合圖樣規定,並應具有供應廠的合格證書,關鍵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應執行進廠檢驗制度。
6.2 加工質量要求
6.2.1 鑄件表面應光潔平整,不允許有砂眼、氣孔、澆冒口凸起,飛邊、毛刺應剷除磨平。
6.2.2 液壓、氣壓元件(如油泵、油馬達、閥、氣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現的鑄造缺陷,一律不允許焊補。非加工面上若有導致滲漏的鑄造缸陷亦不允許焊補。
6.2.3 鍛件非加工表面飛邊、毛刺應清除乾淨。
6.2.4 鍛件不應有裂紋、夾層、摺疊、鍛傷、結疤、夾渣等缺陷。
6.2.5 焊縫應飽滿,不得有漏焊、裂縫、夾渣、燒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條焊縫應均勻一致,飛渣、焊渣應清除乾淨。
6.2.6 焊接件由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對重要焊縫內部缺陷的檢驗、套用無損探傷法進行。
6.2.7 熱處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紋及其他嚴重缺陷。
6.2.8 對於熱處理零件的裂紋、燒損、碰傷及氧化 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鏡檢驗。對需用磁鐵、超音波及X光進行檢驗的零件,應在圖樣或技術檔案中提出要求。
6.2.9 機械加工後的零部件,應符合產品圖樣、有關技術檔案規定。
6.2.10 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應有鏽蝕、磕碰、劃傷等缺陷。
6.2.11 凡生產廠製造的待裝零、部件,必須有質量檢驗部門的合格標記;外購件和協作件必須有證明其合格的檔案,方可進行裝配。
6.2.12 產品可見外表應塗底漆1~2道;塗面漆2~4道,除焊縫、鋼板接縫、傷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響外觀的粗糙鑄造表面可局部刮膩子外,其他塗漆表面不刮填膩子。

吊籃平台要求

7.1 吊籃平台的結構應能承受2倍的均布額定載荷,出廠前必須做負載試驗,並應檢查焊縫是否開裂和螺栓是否有鬆動現象。
7.2 吊籃平台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必須進行質量檢驗,保證焊縫達到設計要求。
7.3 吊籃平台的底板必須有防滑措施。
7.4 吊籃平台與提升機構的連線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鬆動現象,並應經常檢查。
7.5 吊籃平台內應設有安全帶和工具的掛鈎裝置。
7.6 吊籃平台內最小通道寬度不小於400mm,底板有效面積不小於每人0.25m2。
7.7 吊籃平台上須裝有固定式的安全護欄,靠建築物一側的高度不小於800mm,後側及兩邊高度不小於1100m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載荷。
7.8 吊籃平台安全護欄所有構件應光滑、無毛刺,安裝後不應有歪斜、扭曲、變形及其它缺陷。
7.9 沿吊籃平台底板四周應裝有高度不小於100~150mm的擋板,擋板與底板間隙不得大於5mm。
7.10 吊籃平台應有在建築物表面滑動的導輪或配備緩衝裝置,保證吊籃平台的穩定,以避免與牆面撞擊。
7.11 吊籃平台如果裝有門,其門不得向外開,門上應裝上電氣聯鎖裝置。
7.12 吊籃平台正常運行操作裝置應安裝在吊籃平台上,並且要選用可點動和連續手按及不受氣候影響的電氣設備。

提升機構的要求

8.1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捲筒必須有擋線盤,鋼絲繩應整齊地纏繞在捲筒上,當吊籃平台提升高度達到最大行程時,擋線盤高出捲筒上的最後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倍。
8.2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捲筒最小名義直徑(D)與鋼絲繩名義直徑(d)之比值D/d應不小於20。
爬升式提升機構的滑輪最小名義直徑(D)與鋼絲繩名義直徑(d)之比值D/d應不小於12,當D/d等於12~18時應採用航空用鋼絲繩。
8.3 提升機構的傳動禁止採用摩擦裝置、離合器、皮帶傳動等。
8.4 提升機構的傳動零部件必須進行適當潤滑。亦可採用自密封、自潤滑,並應定期注入和更換潤滑油。
8.5 提升機構的所有傳動外露部分必須裝上機罩或類似的防護裝置。
8.6 提升機構的傳動機構在電氣失效時,應具備不超過兩人就可操作的手驅動裝置
8.7 提升機構上必須配備制動器,一般應有兩套獨立的制動器。每套均可使帶有額定載荷的125%的吊籃平台停止運行並停住。
8.7.1 主制動器
該制動器應能使吊籃平台在100mm範圍內停住,採用常閉式制動器。
主制動器選用閘刀式或盤式,並整體安裝在提升機構上或提升電機上,制動器的各部分位置勻應便於檢修和調整,並有防水保護。
8.7.2 輔助制動器
輔助制動器一般應剛性安裝在提升機構的機架或底座上,可用常閉式制動也可用手動機械制動,該制動器主要是使用在提升機構採用手搖驅動情況下,能使吊籃平台在100mm範圍內停住,其安裝位置要便於操作、檢修和調整,並有防水保護。
8.7.3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捲筒若裝在屋面小車上(動力裝置位於屋面),也必須配備制動器,並需符合8.7.1、8.7.2的要求。
8.8 提升機構上下運行最大額定速度不得超過10m/min。

安全要求

吊籃一般須配備制動器、行程限位、安全鎖等,並必須經檢驗合格才能安裝。
9.1 制動器
吊籃制動器必須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9.2 行程限位
9.2.1 吊籃必須裝上下限位開關,以防止吊籃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點超出行程的範圍。
9.2.2 行程限位裝置的安裝方式須是以吊籃平台自身直接去觸動。
9.3 安全鎖
9.3.1 吊籃上必須裝有安全鎖,並在吊籃平台懸掛處增設一根與提升機構上使用的相同型號的安全鋼絲繩。每根安全鋼絲繩上必須有不能自動復位的安全鎖。
9.3.2 安全鎖應能使吊籃平台在下滑速度大於25m/min時動作,並在不超過100mm的距離內停住。
9.3.3 安全鎖的動作要靈敏,工作要可靠,並需經嚴格的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裝配和出廠,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超期必須由專業廠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9.4 必要時吊籃上須有防傾斜裝置。
9.5 吊籃上宜設超載保護裝置。

鋼絲繩的要求

10.1 鋼絲繩的選擇
應按作業條件和鋼絲繩的破斷拉力S選用吊籃鋼絲繩,所選用的鋼絲繩對於爬升式必須符合GB 8902要求;對於卷揚式必須符合GB 1102的要求,並必須有產品性能合格證。
a. 吊籃使用的鋼絲繩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說明書內寫明;
b. 在任何情況下承重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小於6mm。
10.2 鋼絲繩安全係數的確定
鋼絲繩安全係數按下式確定,但安全係數值不應小於9。
n≥S·a/W
式中 n——安全係數;
S——單根承重鋼絲繩的額定破斷拉力,kN;
a——承重的鋼絲繩根數;
W——包括吊籃平台、提升機構和電器系統等的自重及額定載荷。
10.3 鋼絲繩的固定
應符合GB 5144的規定。
10.4 不允許以連線兩根或多根鋼絲繩的方法去加長或修補。
10.5 鋼絲繩的檢查
10.5.1 操作人員應隨時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鋼絲繩與設備連線的部位、從固定端引出的鋼絲繩及繩端固定裝置進行檢查。
10.5.2 檢查周期
對於吊籃的鋼絲繩,在使用以後每月至少檢查2次,並應符合GB 5972中2.4.1的規定。
10.5.3 檢查部位
必須檢查鋼絲繩的整個工作長度。同時也必須仔細檢查通過滑輪或捲筒。其他接觸面以及正反纏繞的那些鋼絲繩繩段。對於靠近末端接頭處的鋼絲繩應當仔細檢查。並應符合GB5972中2.4.2的規定。
10.5.4 在閒置設備上鋼絲繩的檢查
當設備已閒置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時,其鋼絲繩在設備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檢查。
10.6 鋼絲繩的報廢
應符合GB 5972中2.5的規定。

懸掛機構的要求

11.1 懸掛機構的結構件必須選用鋼材或其他合格的金屬結構材料製造,可採用焊接、鉚接或螺栓連線,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的強度和剛度。
11.2 懸掛機構受力構件必須進行質量檢驗,保證達到設計要求。
11.3 懸掛機構施加於建築物或構築物支承處上的作用力都應符合建築結構的承載要求。

配重的要求

12.1 吊籃的懸掛機構或屋面小車上必須配置適當的配重。
12.2 配重應準確、牢固地安裝在配重點上,並應按圖樣規定配置足夠質量的配重,在吊籃使用前須經安全檢查吊核實才能使用。
12.3 抗傾覆係數等於配重矩比前傾力矩,其比值不得小於2。見下圖

電氣系統的要求

13.1 電氣系統中的主要元件均應安裝在電器控制箱內,並集裝在絕緣板上,必須保證與電器控制箱外殼絕緣。其電阻值不得小於0.5MΩ。
13.2 吊籃的電源電纜應有保護措施,以防止意外的觸碰,並應單獨使用,且安裝熔斷保險開關。
13.3 電器控制箱應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3.4 吊籃的電器系統應有可靠的接零。
13.5 電氣系統中所選用的電氣元件必須靈敏可靠。
13.6 吊籃上備用的攜帶型電動工具使用的額定電壓值不得超過220V,並應有可靠的接零。
13.7 電器系統中應配備漏電保護器。

承載要求

建築物或構築物支承處應能支承住吊籃的全部載荷。

其他要求

15.1 吊籃平台上的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安全帶允許連線在吊籃平台上。
15.2 吊籃平台上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載使用。
15.3 當吊籃平台沿著外牆面移動需要由導引構件引導時,外牆面應設定這種構件。外牆構件應能使吊籃平台內的操作人員安全地靠近需要進行作業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員懸空俯身。
15.4 為保障公眾的安全,在吊籃作業區周圍必須設立圍欄或防護措施,並應附加醒目的標誌。
15.5 生產廠對使用單位有培訓安裝、操作和維護、保養人員的義務。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機械設備與車輛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北京建築機械綜合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房屋管理科學技術研究所和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傅其鍔、石莉莉、周承賢、潘金髮。
本標準委託上海市房屋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安全措施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並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台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鑑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築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並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做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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