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國小校令

高等國小校令是北洋政府 1915 年 7 月頒布。共 30 條。明令廢止民國初年之《國小校令》關於高等國小校各條。規定高等國小校以增進國民學校之學業,完成初等普通之教育為宗旨,為縣立,自治區和私人亦可設立。修業 3 年。招收國民學校畢業者及修畢國民學校教科者。徵收學費。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男子加課農業,女子加課家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國小校令
  • 頒布時間:1915年7月
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助教員。校長由本科正教員兼任。1916 年 1 月,教育部公布《高等國小令施行細則》41 條,同年 10 月,該令得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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