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

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

《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推動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建設發展,充分發揮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在增強青少年體質健康和發掘培養體育後備人才方面的引領示範作用,促進青少年體育健康發展,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
  • 文號:體青字[2013]10號
  • 時間:2014-03
  • 條數:6章27條
  • 頒布機構:體育總局、教育部
  • 針對群體:學校、學生
教育部通知,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教育部通知

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青字[20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教育局:
為進一步推動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建設發展,充分發揮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在增強青少年體質健康和發掘培養體育後備人才方面的引領示範作用,促進青少年體育健康發展,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修訂了《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實施。

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以下簡稱“傳統項目校”)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傳統項目校在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和增強青少年體質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更好地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和體育後備人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統項目校是指有效實施素質教育,學校體育工作成績突出,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明顯提高,嚴格執行國家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學生體育活動具有特色,並至少在兩個體育運動項目上形成傳統,經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的普通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傳統項目校應在開展體育教學科研工作,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積極開展特色項目訓練競賽,改善體育條件,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公眾開放,推廣學校傳統項目,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和培養體育後備人才等方面發揮骨幹示範作用。
第四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國傳統項目校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項目校進行管理。
第五條 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在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增強青少年體質,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做出顯著成績的傳統項目校及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傳統項目校進行資助、捐贈或提供體育服務。

第二章

申報與命名
第七條 傳統項目校分為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實行審定命名制度。
第八條 地市級傳統項目校申報的基本條件是:
(一)學校重視學生體育工作,有健全的體育工作組織管理機構和相應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
(二)學校體育工作經費充足,能保障傳統項目課餘訓練和競賽工作需求。
(三)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施及體育師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並滿足開展傳統項目課餘訓練競賽需要。
(四)學校開齊開足上好體育課並開展傳統項目課程教學,切實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全校學生基本能掌握本校傳統項目的運動技能和有關知識。
(五)學校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並在學校內公布學生體質健康總體狀況,學生體質健康達到國家標準並在當地處於領先水平。
(六)學校積極開展傳統項目的活動和競賽,形成班班有團隊,周周有活動,月月有競賽和學生全員參賽的制度。設有校傳統項目運動代表隊,全校運動會形成制度,並將傳統項目列為主要比賽項目。
(七)積極營造校園體育文化,廣泛開展學生體育社團工作,大力傳播與傳統項目有關的文化和知識,深入宣傳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學校傳統項目代表隊能夠按照全國青少年教學訓練大綱進行科學系統訓練,校運動隊保證每周訓練3次以上,每次訓練不少於90分鐘。每天訓練時間原則上控制在2.5小時以內(含早操)。
(九)按有關要求,實施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向公眾開放。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申報:
1.體育課開不齊;
2.體育教師配備有缺額;
3.體育場地、器材配備不達標;
4.不能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
5.不按要求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6.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3年下降。
第九條 凡符合地市級傳統項目校申報基本條件的學校,可以分別向所在地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報,經兩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審核批准並報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由所在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
第十條 省(區、市)級傳統項目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審核和命名,並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家級傳統項目校評定辦法和標準,自行制訂。
第十一條 國家級傳統項目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審核並命名,每3年進行1次。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制訂。 

第三章

年檢與撤銷
第十二條 已獲得命名的傳統項目校每年應當按要求分別向所在地體育、教育部門上報書面工作總結和相關基礎信息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地方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傳統項目校的項目資金落實、場地設備到位和使用情況、人才培養、課程教學、訓練競賽等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報送上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已被命名的“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經年度考評或3年期滿複評不符合標準的,限期整改,連續兩年不符合標準的,經上級體育、教育部門複查核實後取消其稱號。
第十五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命名3年的“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組織全面檢查和複評。 

第四章

建設與發展
第十六條 傳統項目校應當面向全體學生,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學生體育活動。有計畫地將傳統項目活動納入體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中。學校學生的體質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學校創建有青少年體育俱樂部,並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婦聯組織、學生體育協會和校外教育機構組織開展課餘體育活動的作用。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品牌,家長和志願者參與度提高。
第十七條 傳統項目校要遵循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學校課餘訓練規律,充分利用課餘時間,也可以在雙休日、寒暑假組織開展科學、系統的傳統項目課餘訓練,要建立學生運動員的身體機能和運動技術檔案。體育後備人才輸送率穩步提高,學生運動員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顯著,學生運動員學業成績普遍達到學校中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條 傳統項目校競賽應堅持小型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廣泛組織班級、年級、校際之間的比賽,並形成制度。傳統項目校運動代表隊應當積極參加上級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鼓勵傳統項目校承辦上級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競賽或創造條件自發組織當地體育傳統項目校際之間競賽。
第十九條 傳統項目校應當加強體育場地設施建設,並努力推動學校體育場館向公眾開放工作,積極參與社區體育文化建設,結合本校傳統項目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區體育服務與交流活動,學校體育場地設施條件得到顯著改善,向公眾開放規模和質量逐步提高。
第二十條 傳統校應充分整合利用各方場地設施設備、教練員等優質訓練資源,鼓勵傳統項目校與少年兒童體育學校、中等體育運動學校共建、聯辦。 

第五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用於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傳統項目校專項經費,確保傳統項目校在傳統項目課餘訓練、競賽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經費需求。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傳統項目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和傳統項目普及活動的需要,把所需的體育經費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保證按有關要求開展學校體育活動、傳統項目普及、訓練和競賽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和傳統項目校要切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3號)要求,共同推動,保障體育教師在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對體育教師組織學生開展課外體育活動以及組織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等,要納入教學工作量。
第二十三條 傳統項目校要根據有關方面要求,為校運動代表隊學生、教練員提供一伙食和運動服裝等訓練補助,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建立相應的動態增長機制。補助標準可以參照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共同發布的《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2011〕第15號令)和《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管理辦法》(〔2011〕第14號令)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傳統項目校要有健全的學校體育風險管理體系。要制定和實施體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確管理責任人,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對體育設施的維護和使用管理,切實保證使用安全。傳統項目校應當確保參加傳統項目校訓練競賽的學生辦理專門的意外傷害保險。地方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為納入管理範圍的傳統項目校的師生辦理參訓、參賽活動保險。
第二十五條 各級體育、教育部門要把傳統項目校工作分別納入青少年體育和學校體育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加強傳統項目校工作績效評估。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傳統項目校的培訓工作和交流活動。傳統項目校參加教育培訓學習和工作交流活動、科研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學校和個人晉升和獲得相關獎勵的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2000年發布的《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體群字〔2000〕86號)和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2003年頒發的《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定辦法、標準及評分的通知》(體群字〔2003〕34號)檔案同時廢止。(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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