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仲裁

體育法學術語。體育仲裁就是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仲裁協定,自願將爭議事項交由體育仲裁機構進行裁決,各方自動履行裁決義務的解決體育爭議的方式或活動,是根據國家的仲裁法規和體育法規建立的解決體育爭議的一項體育法規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仲裁
  • 外文名: Sport arbitration
  • :體育法學
(1)概念
體育仲裁就是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仲裁協定,自願將爭議事項交由體育仲裁機構進行裁決,各方自動履行裁決義務的解決體育爭議的方式或活動,是根據國家的仲裁法規和體育法規建立的解決體育爭議的一項體育法規制度。
(2)體育仲裁的類型
第一,體育組織常設仲裁機構進行的體育仲裁。
第二,國際體育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國際體育仲裁機構包括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I-CAS)和體育仲裁法院(CAS)。
第三,普通仲裁機構或法律機構進行的體育仲裁。
第四,體育競賽中設立臨時機構進行的體育仲裁。
第五,《體育法》設定的體育仲裁機構進行的體育仲裁。
(3)體育仲裁程式
第一,申請。申請仲裁應符合的條件:①有體育仲裁協定;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③屬於體育仲裁的受理範圍。當事人申請體育仲裁應當提交體育仲裁協定和載明規定事項的體育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受理。體育仲裁機構收到體育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體育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額答覆。體育仲裁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在一定期限內將體育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分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變更體育仲裁的要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反駁體育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申請財產保全。
第三,仲裁。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並經體育仲裁機構決定,體育仲裁一般適用普通程式。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糾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體育糾紛,適用體育仲裁的簡易程式;②因參加體育競賽需要迅速解決或其他需要迅速解決的體育糾紛,適用體育仲裁的特別程式。
第四,裁決。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請求體育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做出和解書。體育仲裁庭在做出仲裁前,對根據仲裁規則適用調解解決的體育糾紛,課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達成協定的,體育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體育仲裁庭仲裁對體育組織的處罰或其他決定不服的體育糾紛,應當做出維持體育組織的決定或要求體育組織重新做出決定的裁決,也可以做出變更體育組織決定的裁決;對於其他的體育糾紛,應直接做出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並製作裁決書。體育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當按照首席體育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 。
[1] 於善旭.建立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體育科學2005(2):4.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