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現任領導

局長:李懷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和完善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城鄉勞動者創業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業;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在本市的就業管理政策。
(四)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實施國家就業準入制度;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
(五)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的統籌辦法;擬訂和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
(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和離退休相關政策。
(八)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馬(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調任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一)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有關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來信、來訪和維穩工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相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計畫及項目的審核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擬訂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檔、政務督查、政務信息、宣傳報導、政務公開、安全、保密、計畫生育、機關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綜治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局有關基建重大項目的申報和統計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負責工作計畫、總結等文字綜合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核、獎懲、任用、調配工作和市管幹部的協管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檔案和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計畫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許可的辦理和監督,制定行政審批服務流程;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
(四)計畫財務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運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和專項資金的預決算草案;負責機關和局屬相關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局屬相關單位財務和會計核算工作; 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專項資金的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工作;承辦市社會保障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五)公務員局
擬訂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方面配套法規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科級非領導職數審核和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協調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負責市級以上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推薦和審核工作,組織實施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負責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負責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及信息統計管理和分析工作。
(六)市外國專家局(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來馬工作外國專家的歸口管理;負責審核、制定全市引進外國專家項目聘請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負責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負責監督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負責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畫及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完善安置、培訓制度;擬訂實施營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和技術幹部安置計畫;擬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管理科(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促進統籌城鄉就業、城鄉勞動者創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協調落實就業和創業扶持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預決算草案;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各級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指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管理服務、創業服務工作;負責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考核、培訓和業務指導;負責辦理職工跨地區轉移勞動關係工作;指導、配合處理企事業單位改革遺留問題;擬訂市級失業保險政策,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實施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失業預警和調控制度;負責就業專項統計和分析工作;承辦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人才開發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的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制定、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完善職業技能競賽制度,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承擔市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負責職業能力建設相關統計和分析工作; 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和市職業技能開發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貫徹落實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馬工作和回國專家來馬定居工作政策;協調指導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承擔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辦法;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考核工作;按規定承辦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外國專家)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
(十二)調解仲裁室(勞動關係科)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解仲裁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擬訂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推進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和協調處理維穩工作;負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勞動關係協調、信訪維穩統計和分析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待遇審批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和工資指導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科
擬訂完善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完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和養老金審核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審批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審批工作;落實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待遇;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企業年金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科
擬訂和完善醫療、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組織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辦法、結算標準和支付範圍;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核、年審和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六)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審查、年審及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七)勞動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負責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受理、查處和督辦勞動違法違規案件;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監察工作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指導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組織處理涉及勞動關係的突發事件;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綜合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負責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負責勞動監察、農民工工作統計和分析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和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機關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 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專項資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查處違規違紀案件;負責局系統監察工作;負責局系統政風、行風和效能建設;負責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團委 負責局系統共青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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