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威共和國憲法

馬拉威共和國憲法是1966年7月6日,馬拉威獨立2周年時頒布,後經多次修改。共9章96條。憲法規定:馬拉威是民主共和國。建國的四大基石為:團結、忠誠、服從和紀律、遵守聯合國憲章。共和國只有一個國家黨即馬拉威大會黨。總統為國家元首,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最高權力,且是武裝部隊總司令。憲法規定恩瓦齊·海斯廷斯·卡穆·班達博士為終身總統。總統任免內閣成員、議長、陸宰司令官、總檢察長、首席法官等。有權隨時召集議會開會和宣布其休會、閉會。總統有權解散議會。議會由總統和國民議會組成。

國民議會為馬拉威共和國的立法機關之一,與總統共同構成共和國議會。國民議會每屆任期5年,議長由總統從議員或其他人士中任命。副議長1人或多人,可由總統任命,亦可由議員推選。議會設秘書1人,為國家行政官員,負責管理議會的日常亊務。國家法律須經國民議會通過和總統批准,若總統不同意國民議會交來的法案,須退回國民議會複議,國民議會再次通過後,仍須報總統審批,總統應於收到法案21天內表態即同意或解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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