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

港國際商會聯合體,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提下組建,經香港特區政府商業註冊署批准,於2001年11月28日,組建成立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
  • 時間:2001年11月28日
  • 組建發起:38個國家的理事成員
  • 宗旨:廣交海內外朋友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聯合體由38個國家的理事成員單位組建發起。並於2002年3月28日,在澳門特區召開成立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組織。香港大公報在2002年4月3日全文刊登報導此新聞,澳門日報、中國台灣和其他海外相關的報紙均報導此新聞。
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的宗旨:1、廣交海內外朋友;2、開拓國際市場;3、合作投資共同發展;4、擴大對外貿易和交流;5、達到互補共贏;6、共創和詣社會。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的性質,是國際性的商貿聯盟組織。本聯合體立足於香港和中國內地,主要為海內外的中小企業服務。特別為中國內地的中小企業招商引資、進出口貿易服務。本聯合體不分國籍、不分民族、不分商品種類,主要為中國內地中小企業投資進出口貿易服務。同時聯絡海外財團和商貿界人士,前往中國投資創業。並把中國內地的中小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按國際貫例出口到聯合體所需要的國家和地區。本聯合體在理事長辦公會議領導下開展商貿投資服務工作。現已增加發展海外理事會52個國家和地區的52個海外聯合體理事會,同時在中國境內有關省市,逐步推進組建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代表處(工作站)。由本聯合體對中小企業承諾招商引資經貿出口貿易的運行工作。本聯合體在海內外已經批准加入聯合體成員有8600餘人,總資產約為162億美元。在海內外投資貿易企業2518家中有26家億萬企業,已經有62個項目投資在中國。本聯合體期待歡迎你加入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

商會章程

(二00七年元月二十六日在澳門召開香港聯合體第六次理事會議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 簡稱:香港聯合體
()HONG KONG INTERNATION AI CHMBER OF COMMERCEINVESTMENT TRADING UNION IIMITED CO
第二條、 性質、香港聯合體在2001年11月28日,在香港特區政府註冊,是香港和世界38個國家和地區組織發起的國際性投資貿易團體組織,是國際性投資貿易團體發人。本聯合體將聯誼世界各國各地區的華人、華僑、華裔及56個民族的中華民族同胞和外國商貿界中的人士,在有關法律範圍內開展投資、貿易、經濟等合作交流,並接受有關法律的約束和監督。
第三條、本聯合體的宗旨是:1、廣交海內外朋友 2、開拓國際市場 3、合作投資共同發展 4、擴大對外貿易和交流 5、達到互補、共贏 6、共創和諧社會。
第二章  任務和職能
第四條、任務:本聯合體將聯絡世界各國各地區華人、華僑、華裔和56 個民族的中華民族同胞和外國商貿界人士,在有關法律範圍內開展投資、貿易、旅遊服務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並接受有關法律的約束和監督。
第五條、職能:(1)廣泛聯誼海內外中華民族及少數民族同胞及海外商貿界人士,通過本聯合體促進世界各地和中國各階層商貿界的溝通、交流與往來。
(2)廣泛聯絡世界各國華人、華僑組織及知名的華人、華僑、華裔及海外商貿界人士,不分黨派,開展招商引資、經貿合作、旅遊服務、諮詢等活動。
(3)舉辦各種會議、會展、講座、交流聯誼會等,傳播和推廣世界最新科技成果、管理技術和經濟交流活動,促進中華民族參與全球國際分工合作,參與全球發展競爭,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4)創辦經濟實體,創建本香港國際商會聯合體華北世界名牌商品城和創辦本聯合體商貿月刊,創立諮詢、傳媒、商品流通及招商引資等領域的實體。通過融資,捐贈及自我發展積累等方式,開辦各種公益事業和公共事業。
(5)為海內外中華民族同胞提供經濟、文化交流的條件,在中國大陸、香港及世界各地有關國家和地區建立相應的招商引資貿易交流埸所。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本聯合體成員分為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聯合體章程,加盟本聯合體參與經濟交流與合作,開展招商引資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商會和商貿界經濟交流活動的中華民族的華人、華僑、華裔和外國商人,由本人提出申請,成員一人介紹,經本聯合體批准,可成為本聯合體個人成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聯合體章程,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由其提出申請,經本聯合體批准,可成為本聯合體團體成員。
第九條、本聯合體成員的權利
A、 團體成員享受下列權利
(1)在本聯合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聯合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3)享受本聯合體提供的信息、資料、諮詢和服務;
(4)對本聯合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5)推薦和介紹其他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加入聯合體;
(6)遵照本聯合體章程的規定,組織本聯合體內的各種經濟貿易交流和活動;
(7)以本會的名義,並經本會批准,在團體成員所在地組織相關活動;
(8)加入本會自願,退出本會自由。
B、個人成員享受下列權利
(1)在本聯合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聯合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3)享受本聯合體提供的信息、資料、諮詢和服務;
(4)對本聯合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5)推薦和介紹其他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加入本聯合體;
(6)加入本聯合體自願,退出本聯合體自由。
第十條、香港國際聯合體義務
A、團體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聯合體章程,執行本聯合體決議;
(2)維護本聯合體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和完成本聯合體安排的工作;
(4)接受本聯合體對有關業務和工作的協調;
(5)按章繳納本聯合體的年費。
B、個人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聯合體章程,執行本聯合體決議;
(2)維護本聯合體的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和完成本聯合體安排的工作;
(4)按時繳納本聯合體的年費。
第四章  加入香港聯合體、退出香港聯合體
第十一條、加入香港聯合體的程式
(1)加入本聯合體的個人成員,要去所在地工作站辦事處,辦理加入本聯合體的填表手續。退出本聯合體同樣也要去分支機構索取、填寫、提交退出本聯合體的退辦手續;
(2)填寫加入本聯合體成員登記表;
(3)屬個人成員,其介紹人在成員登記表簽署推薦意見;
(4)經本聯合體審核,上報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
(5)繳納當年度聯合體年費;
(6)由本聯合體發給成員證書。
第十二條、退出聯合體組織程式
(1)聯合體成員退出應書面通知,由本聯合體給予退回成員證書;
(2)聯合體成員如在一年之內,未繳納年費或不參加聯合體的活動,不履行本聯合體成員義務,視為自動退出聯合體組織;
(3)自動退出聯合體組織的,本人應將聯合體成員證書退回;
(4)本聯合體成員,如有不服從本聯合體工作安排與協調,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以聯合體名義從事與本聯合體宗旨相駁、與本聯合體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或其他組織的工作,經聯合體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批評和警告,情節嚴重者該予以除名;
(5)對於除名者,本聯合體宣布其成員證書作廢。
第五章  香港聯合體組織機構、領導及其職責
第十三條、香港聯合體的組織結構設定如下:
第十四條、本聯合體實行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集體領導下的理事長工作負責制。
第十五條、本聯合體最高權力機構是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
第十六條、本聯合體日常工作機構為秘書長辦公室,由秘書長及常務付秘書長負責運行。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設理事長1 人,常務付理事長1 人和其他理事成員付理長等11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秘書長、常務付秘書長由理事會全體成員
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香港聯合體的榮譽、名譽理事長、榮譽、名譽顧問或理事長特別助理,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香港聯合體審議通過提名、推選產生付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付秘書長,香港聯合體按國家和地域設定若干名付秘書長。
第二十條、秘書長辦公會議,要對本聯合體工作以協商方式進行提出議案。秘書長(常務付秘書長)可出席本聯合體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設秘書長1 人,常務付秘書長1 人,分別負責管理和運行中國及海外的各項工作,並在海內外增設付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聯合體常設“聯合體年會籌備辦會室”。專負責籌辦每年一屆“聯合體年會”的籌備和召開。
第二十三條、香港聯合體直屬下設四室八部的工作機構
(1)海內外推動西部大開發投資部;
(2)扶貧損贈及公益事業部;
(3)聯合體成員諮詢聯絡頒證部;
(4)計畫財務管理部;
(5)商品進出口貿易部;
(6)海內外投資融資部;
(7)海內外會議展覽培訓部;
(8)經濟商貿月刊宣傳部;
(9)聯合體年會籌備辦公室;
(10)聯合體秘書長辦公室;
(11)聯合體工業圓區管理辦公室;
(12)科技文化經濟發展交流辦公室。
以上各室(部)在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及秘書長辦公室領導下開展運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聯合體擬創建(辦)實體組織,該實體組織按照企業法人註冊,其主要業務方面包括:
(1)設定以促進全球商品貿易與流通為主導的國際貿易進出口部;
(2)設定以促進全球,尤其是華人、華僑的投資貿易為主導的招商引資融資部;
(3)設定以信息交換與使用為主導的相關領域的諮詢、舉辦各類會議和培訓、會展、論壇等為內容的諮詢及會議培訓部;
(4)設定包括(本聯合體經濟)月刊、廣告特刊、報紙、網站等在內的策劃宣傳廣告部,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優勢、導向優勢和傳播優勢,使媒體為聯合體運轉,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中華民族的傳播發揮作用。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聯合體章程草案;
(2)任免付理事長、秘書長和付秘書長;
(3)任免本聯合體各部主任、付主任人事安排;
(4)審批本聯合體各直屬機構負責人(實體工業圓區主任);
(5)審議秘書長辦公會議及各直屬機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6)審核批准本聯合體年度工作計畫和資金支出預算報告;
(7)決定本聯合體的機構設定、合併和撤消;
(8)聘請各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知名華人、華僑、華裔知名人士、外國商貿界的知名企業家擔任本聯合體榮(名)譽理事長、榮(名)譽顧問和榮(名)譽專家等;
(9)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每年定期召開1-2次,必要時可增加或提前、延遲召開。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六年,遵照本聯合體選舉程式,可以連任和罷免。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成員的職責
(1) 授權全面組織,領導和管理本聯合體工作;
(2) 授權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
(3) 授權檢查常務理事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直屬機構工作會議決議的執行與完成;
(4) 授權代表本聯合體簽署重大的檔案;
(5) 提議任免事項及機構設立、合併與撤消等事宜。
第三十條、副理事長的職責
(1) 參與領導、組織和管理本聯合體工作;
(2) 必要時可列席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
(3) 受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和完成所分管的工作;
(4) 經理事長授權,可代表本聯合體簽署有關檔案;
(5) 建議任免事項及機構設立、合併、撤消等事宜。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職責
(1) 協助理事長、常務理事會處理本聯合體日常工作和事務;
(2) 提出並組織實施本聯合體年度工作計畫;
(3) 協調各直屬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 提名和推薦副秘書長及各直屬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給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
(5) 提出兼併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二條、香港聯合體經費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1) 聯合體成員年費;
(2) 捐贈;
(3) 資助;
(4) 利息;
(5)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一些活動或服務性的收入;
(6) 創辦實體的盈利;
(7) 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三條、本聯合體的資金或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聯合體自身的發展,不得在聯合體成員中分配(實體的合法投資收益除外)。
第三十四條、本聯合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聯合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聯合體向參會成員定期通報經費收支情況,每年一次。
第三十七條、本聯合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際通行的相關準則和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議及全體理事成員和社會公正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公正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聯合體的資產,任何組織、聯合體成員、個人不得私自侵占和挪用,違反者視情節嚴重程度可給予批評、罰款、沒收、除名、甚至仲裁、起訴。
第四十條、本聯合體專職工作人員,確定在薪酬標準及工作業績給予獎勵。
第七章 香港聯合體成員會費及收益
第四十一條、本聯合體成員交會費:個人會員、團體理事單位、秘書長、付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長、付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成員均按統一規定繳納會費。榮譽(名譽)理事長(可根據自願捐助交費)(備註:交人民幣、港幣均可)。
第四十二條、本聯合體成員年費按自然年度交納。
第四十三條、本聯合體會費統一繳到聯合體財務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本聯合體成員在接收到正式同意加入聯合體通知(取得聯合體成員資格)之後三個月之內繳足會費。
第四十五條、捐贈或資助的資金、實物由秘書長辦公室辦理移交,全部交財務部門管理。
第四十六條、定期向全體成員及直屬機構等公布捐贈或資助收益情況。
第四十七條、合法經營收入統一交,由財務部門管理,並定期公布。
第四十八條、創辦實體收益按(公司法)等規定執行。
第八章  會徽  會旗  會歌
第四十九條、香港聯合體會徽的背景為五星花環,版圖中間是由5個圓環交叉連線,並形成封閉的圓形,版圖下方為本聯合體英文簡單字母組合。
第五十條、五個相互連線的花環,代表世界五大洲的中華民族和世界五大洲的商貿界人士,手拉手心連心的象徵。
第五十一條、五星花環象徵中華民族強大的活力和永恆的生命力;五星花環,象徵著全球各地華人、華僑、華裔和外國商貿界人士生活富足,財源豐裕,安居樂業,事業興旺。
第五十二條、會旗為紅黃兩色,其正中央印製會徽。
第五十三條、會歌歌名定為“香港聯合體走向世界”
第五十四條、會歌歌詞及樂曲見附則
第九章  章程修改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香港聯合體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提議並表決,報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審議,理事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六條、香港聯合體自行解散、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副理事長提出決議。
第五十七條、終止決議須經聯合體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聯合體經香港商業登記署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本聯合體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將按有關規定,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聯合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香港聯合體會歌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二00七年元月二十六日,由本聯合體第六次理事會議時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最解釋權屬香港聯合體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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