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

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

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成立於1996年,英文名稱:HongKong Chinese Industry &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HKCICA。2006年中文名稱更名為香港中華工商總會。本協會為非政治性組織,在愛國、興業的基礎上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註冊成立,不受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中華工商總會
  • 外文名:HongKong Chinese Industry & Commerce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HKCICA
  • 性質:非政治性組織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機構,機構優勢,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作為集經貿交流、投資促進、商業社交、康體休閒於壹體的商會組織,來自於海內外的4500多家優秀工商業企業已成為協會各類會員,這些會員企業分別來自於房地產開發、金融服務、汽車及零部件、醫藥化工、機械電子、高新科技、輕工業、政府團體及現代服務業等多個領域,協會於國際金融中心香港為基地,目前已在中國台北、新加坡及中國內地的上海、北京設有協會代表處及辦事機構。
經過多年自身的發展,HKCICA已具備了消化來自國際間的各類信息功能,讓我們的會員受益是HKCICA最大的目標,2006年年中,HKCICA基於《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簡稱CEPA)合作框架下,進壹步為內地企業及政府組織提供更趨完善的全球化商業服務,協助海外及港澳台會員開展投資及貿易等活動,促進區域間經濟的繁榮發展。
現時,HKCICA作為中國內地多個省、市人民政府的招商顧問、經濟顧問,積極發揮自身優勢,推動香港與內地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並積累了豐富的資源和寶貴的經驗。多年來,在香港、上海、北京、台灣及國外的日韓、歐美等國家和地區主辦、協辦了20多個省、市、自治區的近500多場經貿活動,在此過程中,協會突出行業對接,有重點和針對性的為內地政府的經貿活動出謀劃策,牽線搭橋,動員中資企業參與,並邀請外國商會組織其會員參加,擴大兩地工商界的聯繫,截止2008年底,由HKCICA組織的投資商在中國內地的投資項目已達150多個,這些項目包括機械製造、汽車零部件、紡織服裝、房地產開發、酒店投資、基礎設施及服務業等,總計投資金額超過80億美金,這些項目主要集中在中國的粵、閩、滬、浙、蘇、瓊、津、川、遼及黑龍江等省市。
HKCICA也在不斷的拓展和完善自己的資源及服務領域,積極在內地發展會員,並已在京滬分別設立辦事機構,旨在更好的為協會會員在經貿交流、投資合作、商務休閒等方面提供服務。為此,協會也不斷加大與內地各政府機構間的合作,增進香港及海外企業與內地的合作。與此同時,協會的內地辦事機構也將壹如既往的與內地各政府部門壹道,在招商引資、企業間合作、金融理財、協助在海外開展經貿交流及組織協會會員企業在內地考察合作等方面建立合作。
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不斷的拓展自己的資源及服務領域,從成立至今,協會廣交朋友,不斷參與社會、融入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展望未來,協會將與時俱進,以開拓創新的精神不斷強化自身的各項目功能,繼續緊密團結和依靠廣大會員,加強為會員企業服務,在建設祖國、貢獻社會的征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為。

建設宗旨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根本宗旨,廣泛團結和聯繫海內外優秀工商業界人士,增進相互理解,增強社會責任感,以達到競合雙贏的願景。

組織機構

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下設多個專業委員會,旨在以更專業化的精神為會員提供服務,這些專業委員會包括:
市長決策委員會:市長決策委員會作為協會的組成部分,主要由中國內地各城市政府市長或各地區經濟主管部門領導組成,主要是協助會員聯絡政府,疏導關係,幫助解決企業糾紛和業務等困難,為會員企業在對外投資、貿易採購及其他協作中提供來自於更多政府方面的支持和優惠的政策配套,同時協會也將為市長決策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提供境內外招商引資,經貿合作等方面的便利。
中小企業服務委員會:中小企業會員作為協會會員的重要組成,協會將為其提供涉及產品推廣、融資、經貿交流及其他領域的服務。
法務委員會:法務委員會作為協會的組成之壹,有各地區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及法務專家組成,積極維護會員權益,為協會的會員企業提供國際投資、金融、資產重組(併購)、產權界定(交易)、國際貿易、海事海商、國際商事仲裁、智慧財產權、反傾銷應訴、房地產、國內外經濟契約糾紛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同時法務委員會成員還將為會員企業提供企業法律顧問、日常免費諮詢等服務。
創意及文化藝術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集書畫創作、收藏、文藝及創意設計等為壹體,在緊張忙碌的商務之餘,為會員創造放鬆身心的輕鬆交流環境。
房地產服務委員會:為會員提供房地產開發用地信息,爭取更優惠的配套政策,同時,協助房地產商進行投資開發、樓盤推介等。
慈善委員會作為協會開展社會公益及慈善活動的專業部門,參與社會,融入社會,以不斷增強會員社會責任感為協會重任。
華商學院:協會與香港及內地多所知名高校展開合作,建立協會商學院,採取網路教學與實時教學相結合,為內地政府人士及工商企業界提供商業、金融、企業管理、品牌行銷等方面課程培訓。

機構優勢

國際資源優勢
協會以國際金融中心香港為基地,目前已在中國台北、新加坡設有協會代表處及辦事機構,與包括阿根廷聯邦投資理事會、德國工商大會等在內的多個國家政府機構、外國商業組織有緊密的聯繫和合作,多次組織企業家代表團訪問歐洲的多個國家及亞太地區的部份國家和地區。
國內資源優勢
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在中國內地的上海、北京、廣州等地設有辦事處,截至目前,榮任內地60多個省市地區、開發區的招商顧問;與包括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在內的多家內地省市工商聯建立了友好商會;在促進香港與內地在經貿投資等合作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協會的服務內容涉及:招商引資、公關顧問、國際合作、權益保護、包裝推廣、諮詢、策劃、培訓等多個方面。
會員優勢
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下設多個專業委員會,包括市長決策委員會、中小企業服務委員會、法務委員會、創意及文化藝術委員會、房地產服務委員會、慈善委員會、華商學院等,旨在以更專業化的精神為會員提供服務。協會作為集經貿交流、投資促進、商業社交、康體休閒於一體的商會組織,來自於海內外的4600多家優秀工商業企業已成為協會各類會員,這些會員企業分別來自於房地產開發、金融服務、汽車及零部件、醫藥化工、機械電子、高新科技、輕工業、政府團體及現代服務業等多個領域。
活動優勢
多年來,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在香港、上海、北京、深圳及日韓、歐美等國家和地區主辦、協辦了近450多場經貿活動,在此過程中,協會突出行業對接,有重點和針對性的為內地政府的經貿活動出謀劃策,牽線搭橋。截至2010年,由本協會協助投資商在中國內地的投資項目已達350個,這些項目包括機械製造、汽車零部件、紡織服裝、房地產開發、酒店投資、基礎設施及服務業等,總計投資金額達120億美元,主要集中在粵、閩、滬、浙、蘇、魯、津、川、遼、京、黑等省市。近期,協會成功協辦“香港企業公民計畫”、“港台客商相約桐鄉”、“江蘇大豐(香港)投資說明會”等活動,多次組團參加兩岸四地的經貿活動,其中包括“第三屆中國(東營)國際石油石化裝備和技術展覽會”、“寧波甬港經濟合作論壇”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英文名稱:HongKong Chinese Industry &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HKCIC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為非政治性組織,在愛國、興業的基礎上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註冊成立,不受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及任務
1、非牟利性社會組織,集聚工商業優秀企業,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根本宗旨;
2、聯絡政府,疏導關係,積極維護會員權益,幫助解決企業糾紛和業務等困難;
3、促進會員間相互交流,提供行業資訊,舉辦推介會、研討會及專題講座、業務培訓,組織國內外的行業參觀考察,提供協作機會;
4、聯絡海內外同業、商業機構、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促進行業間、會員間資訊溝通、相互理解和友好往來;
5、爭取和保障會員的福利,經常開展有益身心及健康的文化和娛樂活動,溝通會員感情;
6、積極開展社會公益及慈善活動,增強會員社會責任感;
7、宣傳推介協會及會員的形象;提高市場競爭力,達到競合雙贏的目的 。
第四條、登記及註冊:香港中華工商業協會。
第五條、本協會註冊地址: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61號香港貿易中心1002-1004室。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聯席會員
1、 團體會員是指在華(含港、澳、台地區)依法成立且年銷售額在3000萬人民幣以上的的各類公司、企業;在華已經建立業務經營或駐有代表的任何外國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在華依法設立的各類社會團體、科研院所等;
2、 聯席會員是指在華(含港、澳、台地區)依法成立且年銷售額在3000萬人民幣以下的的各類公司、企業;以及在華經營的各類獨立工商業者;同時聯席會員還包括在某個領域有特別專長或傑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包括書畫家、文藝工作者、教授、經理人、政府官員。
第七條、上述團體、個人申請加入本協會,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2、自願提出申請並經本協會會員推薦;
3、按期交納會費並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八條、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2、秘書處討論通過;
3、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4、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
3、優先優惠獲得協會的商業服務和社會福利;
4、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4、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5、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6、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取消其會籍;對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名譽的會員,經會董會或常務會董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並取消會籍;對取消會籍和除名的會員,將收回會員證並在協會內部進行通報。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會董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批准、修改協會章程;
3、選舉會董會組成人員;
4、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
5、名譽主席、顧問等的推舉;
6、研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辦一次,每屆三年,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董會由會董單位組成,會董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會董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董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或調整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常務會董、會董;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5、審議、通過本協會的會員單位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
6、代表協會出席參加有關活動,接待社會有關團體及代表,推廣協會形象。
7、對秘書處及秘書長工作進行監督評議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董會須有2/3以上會董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董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在會董會閉會期間,常務會董會行使本章程職權,對會董會負責。常務會董的人數不得超過會董人數的1/3。
第十八條、常務會董會須有2/3以上常務會董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會董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章 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本協會根據開展多種形式行業活動的需要,按照行業類別和區域將會員單位組合在一起,設立本協會分支機構(專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地區分會),開展各具特色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條、本協會分支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本協會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本協會分支機構要按照本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分支機構的領導成員,從協會常務會董單位、會董單位和會員單位中協商推薦,民主選舉並經過本協會會董會審核同意後產生分支機構理事長單位或主任委員單位(理事長或主任委員)、副理事長單位或副主任委員單位(副理事長、副主任委員)和理事單位或委員單位(理事或委員)。根據分支機構理事長(主任委員)提名,經分支機構理事會或委員會審議通過分支機構秘書長人選。分支機構的領導成員(包括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條、按照本協會章程和承擔的任務,制訂和修訂分支機構《工作條例》,應經過本協會會董會審核同意後,提交分支機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協會會董會。
第二十三條、分支機構秘書處在業務上接受本協會秘書處的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每個年度的工作計畫和總結以及社團經費收支表,由分支機構秘書處按時上報本協會秘書處。分支機構任期屆滿,或分支機構理事長(主任委員)、秘書長屆中離任必須進行財務審核,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秘書處是會董會和常務會董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在會董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秘書處職責
1、執行會董會和常務會董會決議並報告工作;
2、處理日常業務,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3、經會董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會董會和常務會董會報告;
4、經會董會授權,審核分支機構會董會或委員會組成及換屆方案和推薦秘書長的人選,以及《工作條例》,並向會董會和常務會董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業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社會捐贈、贊助;
3、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4、利息及物業得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會員分團體會員及聯席會員二個等級。凡申請加入團體會員企業,須每年繳交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包括:
1、協會舉辦會員大會、會董會議及以協會名義召開的其它活動的經費;
2、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3、協會聘請員工之薪金及租金、差餉、水電、辦公費等;
4、協會購置必要的固定資產及其他設備;
5、協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
第三十條、本會收益必須用於推動會務及會員福利方面。任何情況下不能分配給會員作花紅或其它用途。
第三十一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董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執行權屬常務會董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會董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印章由會董會委託秘書處保管,需經主席同意或主席授權副主席,秘書長,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註冊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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