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愛護動物協會

首都愛護動物協會

首都愛護動物協會(英文Capital Animal Welfare Association,簡稱CAWA)是動物福利慈善組織,也是以動物福利為切入點的環保與動保組織。

協會宗旨:尊重生命,善待自然,維繫生態平衡,促進社會和諧。

首愛(CAWA)是由不取報酬的志願者組成的非盈利社會公益團體。首愛前身為《自然之友·動物救助組》成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組織對動物救助志願者的人文關懷活動,組織活動“做快樂的志願者”。

自1994年3月成立以來,曾組織幫助新疆被雪災圍困的動物,實施了醫生狗探訪殘疾兒童計畫,積極推動了北京限制養犬規定的合理化修改,通過媒體及各種宣傳方式宣傳生態平衡的理念,協助政府管理流浪動物及善後工作。協會重視宣傳教育工作,積極開展學校宣傳教育,與國內其他組織合作將關注實驗動物帶進校園,幫助流浪動物回歸家庭。同時協會積極與國際相關組織合作,發揮協會特殊作用,開展並參與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動物保護項目,樹立中國在動物保護工作的正面和積極的形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首都愛護動物協會
  • 外文名:Capital Animal Welfare AssociationCapital Animal Welfare Association,簡稱CAWA
  • 簡稱:首愛
  • 性質:社會公益性團體
  • 成立時間:1994年3月
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組織,

簡介

首都愛護動物協會(簡稱CAWA)是一個由各界志願者組成的社會公益性團體,自1994年3月成立以來,曾組織幫助新疆被雪災圍困的動物,實施了醫生狗探訪殘疾兒童計畫,積極推動了北京限制養犬規定的合理化修改,通過媒體及各種宣傳方式宣傳生態平衡的理念,協助政府管理流浪動物及善後工作。協會重視宣傳教育工作,積極開展學校宣傳教育,與國內其他組織合作將關注實驗動物帶進校園,幫助流浪動物回歸家庭。同時協會積極與國際相關組織合作,發揮協會特殊作用,開展並參與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動物保護項目,樹立中國在動物保護工作的正面和積極的形象。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向公眾宣傳政府有關保護動物,維護生態平衡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愛護動物,維護生態平衡在保障社會可持續性發展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方面的重要意義;救助由於自然或人為原因陷於危險的動物;普及動物防疫、醫療、飼養的科普知識;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團結社會各界人士,提倡人人從我身邊做起,形成人心向善的社會文明風氣,為祖國的改革、發展、穩定作積極貢獻。

協會組織

名譽會長:白介夫、張建民、秦肖娜
顧 問:許嘉璐、程式娥、歐陽文安、張百發、陶西平、舒乙、李沛鈺、霍懋征、單昭祥、李汝森、王渝生、王剛、韓美林、張燕麗、李堅強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於學來、王毅、王民中、文復興、尹鐵垣、艾冬雲、田英、劉紅軍、劉傑、劉燚、劉燕華、孫丹平、李慧琴、李源、李文玲、汪永晨、何大章、何萬榮、張潔、張連生、張正旺、張亮、林白、楊紅真、國愛華、趙伯光、陸宇澄、胡維勇、秦肖娜、徐淮、梅墨生、黃拓、郭耕、程立岩、潘慶山、戴晴
會 長:於德智
副 會 長:絳雲、李效蘭、於紅梅
秘 書 長:曹金巍
副秘書長:李瑩蓓
監 事 長:朱建新
監 事:徐淮、陳曉蕾
法律顧問:宋偉
動物防疫顧問:潘慶山、尹鐵垣
野生動物保護顧問:王民中
海洋動物保護顧問:胡維勇
首都愛護動物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首都愛護動物協會(英文名稱是CAPITAL ANIMAL WELFARE ASSOCIATION,縮寫CAWA)。
第二條 本團體由有志於促進社會主義文明、維護生態平衡,為動物保護事業奉獻力量的各界志願人士及從事動物科研、飼養、防疫、醫療、服務的專業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向公眾宣傳政府有關保護動物,維護生態平衡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愛護動物,維護生態平衡在保障社會可持續性發展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方面的重要意義;救助由於自然或人為原因陷於危險的動物;普及動物防疫、醫療、飼養的科普知識;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團結社會各界人士,提倡人人從我身邊做起,形成人心向善的社會文明風氣,為祖國的改革、發展、穩定作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時,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和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東城區禮士胡同禮士賓館723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政府有關愛護動物,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走可持續性發展道路的法律、法規、政策,配合政府部門開展動物保護工作。
(二) 開展動物餵養、防疫、醫療方面的研究和普及工作;組織科學技術講座,開辦專題培訓和交流活動,提供諮詢服務。
(三) 倡導善待動物和文明飼養動物,救助由於自然或人為原因陷於困境或危險動物,幫助它們脫離危險並最終得到妥善安置。
(四)通過會刊和其他宣傳形式向公眾宣傳保護動物是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的重要環節,展示各種動物常識以及人類與動物和諧相處的美好自然環境,培育和激發國人尊重生命,珍惜自然的美好情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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