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人才津貼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規範高級人才津貼和艱苦邊遠地區人才津貼發放制度,充分調動我縣各類人才的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其專業特長,根據《中共遵義市委、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用好和引進人才的意見〉》(遵發[2008]3號)和《遵義市艱苦邊遠地區人才津貼考核辦法》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人才津貼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餘慶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9-6-4
  • 所屬題材:政府公文
基本原則,適用範圍,

基本原則

第一條 人才津貼待遇不實行終身享受制,採取年度考核與定期業績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動態考核管理。
第二條 人才津貼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和業內認可的原則,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在崗,工作滿5年,並且當年聘任的正、副高級、中級或具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人才津貼標準
第四條 高級人才津貼標準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每人每月600元;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碩士學位的人才每人每月300元。艱苦邊遠地區人才津貼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每人每月160元;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碩士學位的人才每人每月120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才每人每月80元。
四、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六條 身體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崗位職責。
第七條 符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審核條件,完成人事部門或本系統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經費渠道
第八條 所需經費按其原經費來源渠道解決。
六、考核的機構、內容
第九條 定期業績考核參照《貴州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黔人發[2001]132號)有關規定,與本單位的年度考核一併進行。
第十條 定期業績考核的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條 定期業績考核由本單位定期業績考核評審小組和縣人才專家考核委員會負責。
(一)定期業績考核評審小組,可由各單位的年度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統一承擔,也可根據情況由本系統(單位)領導及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單獨組建。
(二)縣人才專家考核委員會,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財政部門參加,並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二條 定期業績考核主要考核各專業技術人員的德才表現、年度工作完成的數量、質量等情況。各單位要對高級人才下達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或科研課題任務,各行業、各系統要根據本部門的工作性質及職責制定具體的考核細則,並於當年3月底前報縣人才專家考核委員會審核備案。
七、考核的程式及方法
第十三條 嚴格考核程式,認真做好考核工作:
(一)被考核人進行個人總結,填寫《高級人才定期業績考核登記表》及《艱苦邊遠地區人才定期業績考核登記表》。
(二)單位考核評審小組在採取民主測評、聽取幹部職工以及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對被考核人的工作業績等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
(三)由考核評審小組對被考核人的考核結果在其所在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本人,然後報其行政主管部門。
(四)行政主管部門對提出的考核意見和結果進行審核後報縣人才專家考核委員會覆核。
(五)縣人才專家考核委員會對上報的各類人才定期業績考核結果、年度考核結果、公示情況進行覆核審查。
(六)各類人才對本人的定期業績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同級考核評審小組申請複議;考核評審小組必須自收到複議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複議,並將複議結果及理由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
如同級考核評審小組在10個工作日內未受理或未將複議結果通知複議申請人,複議申請人可向本單位行政領導提出申訴;如複議申請人對複議結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自收到申訴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決定,並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七)考核工作應於次年2月底前完成。
八、津貼發放方式
第十四條 經縣人才專家考核委員會覆核審查通過後,各事業單位呈報人才津貼發放審批表冊,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次年3月份審批一次性發放。未按時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對人才定期業績考核的單位,其人才津貼不予審批。
九、津貼發放標準
第十五條 根據定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為“優秀、合格”等次的,全額發放人才津貼;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發放1/2的人才津貼,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放人才津貼。
連續兩年獲“不合格”等次的,取消享受人才津貼。
第十六條 根據《貴州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黔人發[2001]132號)檔案,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享受人才津貼:
十、其他
第十七條 定期業績考核工作結束後,要將《高級人才定期業績考核登記表》和《艱苦邊遠地區人才定期業績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八條 人才津貼的發放從符合本考核辦法第四條的次月起計算,其終止時間為落聘或辭聘的當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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