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準備金

風險準備金

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險準備金
  • 定義:財務擔保的資金
  • 提取方法: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等
  • 局限性計提比例有欠科學
  • 制度規定: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 流程:備案後按規定用途和程式進行
提取方法,局限性,制度規定,

提取方法

(一)從稅後利潤中提取
(二)從高管工資和控股股東分配股利中提取
(三)從發行或配股所獲資金中提取
(四)從風險準備金投資收益中提取
(五)從營業收入中提取

局限性

首先,計提比例有欠科學。
職業風險基金按會計師事務所營業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頂”,導致其賬面滾存金額越來越高,既不利於事務所的資金運用,也嚴重影響了股東分紅。
其次,由於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管手段難以顧及,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職業風險基金虛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轉分利潤的現象,基金的管理實際處於名存實亡狀態。
此外,在是否將職業風險基金作為成本扣除的問題上,存在著地區性稅收差異,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區間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在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職業風險基金實際上已難以構成會計師事務所風險防範的主幹。
因而,實施職業風險基金應該和責任險計提等其他籌資方式相結合。

制度規定

以交易所為例,其風險準備金制度的規定如下: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②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交易所註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不再提取。
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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