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抵押金

風險抵押金

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險抵押金
  • 外文名:The risk of mortgage
  • 時間:1994年3月4日
  • 地位: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
  • 失效時間:2017年6月12日 
概念,風險評價,類型,存儲和使用,管理體系,監管辦法,

概念

1994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再有,勞辦發[1994]256號檔案,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同樣指出:“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勞辦發[1995]150號檔案,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對於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契約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係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於上述規定調整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係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風險評價

指評價風險程度並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評價風險程度需研究分析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度。通過我們可將風險評價劃分為兩個部分,事故易發性評價和後果嚴重度評價。事故易發性評價是在建立事故易發性評價指標的基礎上,採取合理數學方法進行處理,最後得出一個綜合指標來實現。事故後果嚴重度要通過工程學的方法分析獲得。

類型

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保證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7月聯合制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從當年8月開始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省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於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於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於200萬元。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暫行辦法提出,企業發生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手續。 暫行辦法強調,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屬地原則共同負責;企業當年未發生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數額,並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要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風險抵押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監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挪用風險抵押金,依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存儲和使用

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條,對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標準:
(1)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存儲標準:
(一)小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於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
(二)中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不含100萬元);
(三)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50萬元(不含150萬元);
(四)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不含200萬元)。
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2)煤礦企業:
按照煤礦企業核定或者採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能力核定:
1)3萬噸以下(含3萬噸)存儲60萬元-100萬元;
2)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存儲150萬元-200萬元;
3)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存儲250萬元-300萬元;
4)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

管理體系

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是基於目前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和企業發展要求而建立的。體系從管理理念、管理內容、管理方法等方面規範我們的安全生產管理,提高管理軟實力, 既有現實意義,又有戰略意義。體系從風險控制出發,提出了一套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和方法,解決安全生產“管什麼、怎么管,做什麼、怎么做”的問題,它從管理理念、內容和方法上確保全全生產風險可控在控。
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的內容有哪些? 答: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由9個單元、51個要素、161個管理節點和488條管理子標準組成。9個單元包括:安全管理、風險評估與控制、應急與事故管理、作業環境、生產用具、生產管理、職業健康系統、能力要求與培訓、檢查與審核。這9個單元指出了安全生產需要管理的範圍,包括了電網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也包括了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內容。管理要素指出了需要具體管理的工作,管理節點指出了要素的管理關鍵點或流程節點,子標準是各流程節點的工作要求或方法。1.3 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與目前國際上流行的其它安全體系有什麼不同? 答:國際上流行的五星安全系統(NOSA),其起源是南非的礦山安全管理,主要是關注人身安全。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關注的“五要素”(人、系統、設備、環境、管理),豐富和發展了NOSA的風險控制的思想。後來的體系SHE,即“安健環”(安全、健康、環境),也只是圍繞人的安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不僅要考慮人的安全,還要考慮生產的安全、系統的安全、設備的安全、環境對人的影響。

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境內非煤礦山(含礦山施工)、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在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代理銀行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實行分級管理。省屬企業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市、縣以下企業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由市、縣級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企業應在收到本辦法後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及時到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並於《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足額存入本企業在代理銀行開立的風險抵押金專戶。
第五條
企業將風險抵押金足額存儲入代理銀行後,應在10日內將《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款情況回單》(格式見附屬檔案1)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由企業填報《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使用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報經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後,由企業持《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3)及規範的銀行結算憑證到代理銀行辦理取款手續。未經批准,企業不得提取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憑《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特別取款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4)直接到代理銀行辦理取款手續,並轉入指定帳戶存儲使用: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逃逸的;
(二)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
第八條
代理銀行應加強對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監督管理。企業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取風險抵押金時,應憑《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取款通知書》或《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特別取款通知書》予以辦理。未經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代理銀行拒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九條
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商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按規定標準上浮20%重新核定。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條
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商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後,應當於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並按照調整後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一條
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商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後,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代理銀行憑企業提供的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的核准檔案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按照代理銀行規定計息,利息收入由企業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三條
每年年度終了2個月內,代理銀行將上年度安全生產抵押金專戶資金存儲、提取、計息等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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