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及實施過程

風險投資要經歷如下過程:建立基金,尋找投資機會→籌集資以供投資→產生交易流程,識別有高潛力的新公司→篩選、評價交易→評估、談判→增加價值過程( 戰略發展,有活力的董事會,聘請外部專家) 吸引其他投資者→策劃執行退出戰略(IPO ,解散,破產以清算,被兼併收購) 。

在已開發國家,自20 世紀50 年代起,陸續出現了幾種風險投資機構組織形式:
(1) 國家資本與私人資本相結合的風險投資機構。如1985 年美國的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 。(2) 小型私人合夥制企業。這兩種模式是典型的“美國模式”,即以小企業的私營風險投資公司為主體的模式。按照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的規定,小企業公司的創辦資本不能少於50 萬美元,其對一個風險企業投資的總額不能超過自身資本總額的20% ,也不能超過該風險企業資金總額的49% 。可見,嚴謹的法律約束是規範和避免過度投機和盲目投資的一個重要的風險投資良性發展的支撐點。(3) 有限責任公司。(4) 風險投資股份公司,即大型股份制投資公司投資於有限責任制公司,入股者可以是私人、企事業單位和銀行等。股份公司為有限合伙人,由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風險投資,股份公司可分享收益。(5) 辛迪加組織,即風險投資公司按辛迪加方式進行聯合,其中牽頭者要收取一定的費用,這幾種形式稱之為“日本模式”,即以大公司、大銀行為主體( 集團內部投資為主體) 的模式。之所以稱之為日本模式,就是因為日本風險投資的主角由該種形式的風險投資組織承擔。(6) 創業投資基金,它是由風險資本組成的專門從事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風險投資並期望獲得高收益的資本組織,這種以國家風險投資行為為主體的模式稱之為“西歐模式”。無論採取哪種組織形式,風險資金的來源都是有規律和固定的,風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有: 養老基金、公司、捐贈、保險公司、個人和家庭、研究機構( 包括大學) 、商業銀行和外國投資者,其中在一般的情況下,養老基金和公司的資金占整個風險投資資金來源的60%
左右,其中養老基金的比重最大。
概括來說,也就是說,風險投資過程包
括融資、投資、風險管理和退出4 個階段,而退出階段是風險資本變現和撤出渠道,其順暢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風險投資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國際上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主要有:二板上市、櫃檯交易、兼併回購與破產清算。統計表明,在美國幾種主要的退出機制中,公開上市交易的占20% ,破產清算的占20% ,兼併回購的占55% ,從這組數字可以看出,大部分風險企業的最後結果是被兼併回購,能夠首次公開上市交易成功的還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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