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明聖楊金海事件

1976年5月31日,高雄地區非國民黨地方人士顏明聖、楊金海,被國民黨當局以“意圖顛覆政府”罪名逮捕,並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和無期徒刑。

1972年顏明聖參加“國大代表”競選,在競選演講時,喊了“打倒黨棍,消滅特權”的口號。後來他參加高雄市“議員”競選,在登記參選前夕被3名特務抓走。1975年顏明聖再次參加“立法委員”競選,由於言論激烈而再次被捕。1976年他還與楊金海等邀請“黨外人士”郭雨新舉辦一次“國是與國際問題討論會”,並籌備成立“台灣民主黨”,因而第三次被國民黨當局逮捕。
楊金海是顏明聖選舉事務所的總幹事。他在擔任高雄縣“商會”理事長時,曾拒絕加入國民黨,又不與國民黨縣黨部負責人“合作”,因而早就結怨於國民黨。此次被捕,當局加給楊金海的罪名是“企圖破壞電力設施,涉嫌叛亂”。而據報導,楊金海去變電所,那是應一位在變電所工作的朋友之邀前去聊天,且在會客室登過記。這事卻被當局用來構成罪名,硬說楊金海在中秋節到中島變電所,“以賞花為名,現場勘探為實,企圖破壞電力”。
由楊金海案,進而牽連到顏明聖。最後宣布:判處楊金海無斯徒刑,顏明聖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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