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子錢

舊指租賦外的附加額。五代後唐天成二年(927年),戶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納錢八文,三文倉司吃食補襯。長興元年(930年),見錢每貫七文,稈草每束一文盤纏。宋代開寶六年(973年),令川、陝人戶兩稅以上輪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絲帛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並詔諸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一半納官,一半公用,令監司與知州通判同支使用。頭子錢納官始於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頭子錢
  • 含義:舊指租賦外的附加額
  • 時間:五代後唐天成二年(927年)
  • 作用:一半納官,一半公用
相當於現代人說的份子錢,比如一個村自發修水塔,每人出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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