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期間

預備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

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不限於請求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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