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運費

預付運費是根據運輸契約,發貨人或託運人在輪船公司簽發提單前預先支付給承運人的運費。在預付運費情況下,船舶中途發生意外事故,無法將貨物完好地送到目的地或中途丟失或受損,承運人不向託運人退還運費,因而船東或承運人對其運費無可保利益,不能投保,一般由貨主將運費加入貨物價格中一起投保。

支付,一般原則,

支付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都採用CIF或CFR價格條件,在簽發提單前由賣方在裝貨港支付運費,以便於交易雙方儘早結匯。大多班輪公司在提單和契約條款中,不但規定運費預付,而且還記明即使本船或貨物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沉沒或滅失,承運人也要全額收取運費,任何情況下都不退還。為避免風險,貨主通常將已付運費追加到貨物的貨價中,一併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

一般原則

對預付運費的一般原則是“預付運費概不退還”。班輪運輸普遍採用這種支付方法。當承運人與託運人雙方約定運費預付時,應在提單中註明“預付運費概不退還”字樣。否則,在運費已由託運人預付,而提單上未寫明上述字樣的情況下,若貨物全部不能運列目的港,承運人應退回運費;若貨物只有一部分運到目的港,承運人應退回未能運到目的港這部分貨物的比例運費。有些國家的海商法明文規定,對因不可抗力或承運人的責任而導致貨物滅失的貨物,承運人無權要求支付運費,即使是預付運費,也應退還。在預付運費的情況下,託運人要冒運費損失的風險,通常作法是,託運人(貨主)將已支付的運費追加到貨價中,按包括運費在內的貨物價格,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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