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備用信用證

預付款備用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保證申請人收到受益人預付款後應履行已訂立契約義務的備用信用證。如申請人不履約,開證行負責退還給受益人預付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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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某項義務的憑證。根據《ISP98》規定,備用信用證有以下幾種:預付款備用信用證履約備用信用證投標備用信用證和進出口備用信用證。除以上幾種之外,還可以根據需要由開證行開出融資備用信用證、借款備用信用證和保險備用信用證等。

預付款備用信用證的使用

預付款備用信用證用於擔保申請人對受益人預付款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這種備用信用證通常用於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契約總價10%--25%的工程預付款,以及進出口貿易進口商出口商支付的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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