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權雲

在國家著作權局出台《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授權傳播音樂的通知》之後,相較以往的著作權交易網站,市場推出了更符合中國音樂行業情況的音樂著作權雲服務平台。功能包括對音樂人提供內容授權管理、數據監測、盜版排查等一站式服務。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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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所謂音樂著作權雲,簡單來說是音樂人通過音樂著作權雲平台將作品保存於雲端,以供各大音樂服務商給用戶進行試聽、播放及下載。與以往音樂著作權交易網站不同之處在於,在音樂著作權雲的模式下,SP不再是按單首歌曲進行獨家購買,而是由音樂服務商比如XX音樂從音樂著作權雲中調用歌曲,依據用戶按照播放、下載次數為著作權收費標準由SP進行付費。著作權收益可以具體到任意一首歌曲,使分配更合理化,並且SP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大筆獨家著作權費,用戶也不再需要下載多個音樂APP,從而達到三方互利共贏的目的。

音樂行業背景

在如今網際網路肆虐的時代,隨之而來的網際網路侵權行為已經屢見不鮮,諸如著名獨立音樂人李志這種已經形成了自己市場客群的獨立音樂團隊也未能倖免,甚至在國家著作權局出台《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的通知》下,還有一家大型的音樂平台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售賣李志的作品,甚至明碼標價,彩鈴2元下載一次。雖然在李志通過發函通知的情況下,最終這家平台將侵權作品做了下架處理,可是整個過程卻沒有這簡單幾個字那樣的輕鬆。
無論是音樂人或是唱片公司在利益分配上卻處於相對弱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碎片化弱勢。上游內容方越來越碎片化,其著重於內容創作而非網際網路技術手段,較規模體態越來越龐大的音樂服務商,無論是音樂上下架的網路游擊戰或是法律申訴,其弱勢都不言而喻。即使音樂服務商願意主動合作,但是其規模導致就算其有意願也無法一一和上游內容方對接,所以其現在主要均依靠和國際上比較巨型的音樂公司合作來實現著作權正規化。此時其他音樂公司只能依靠商業表演來實現收入,著作權被動收入的實現遙遙無期。
二、數據的缺失。當音樂內容方和音樂服務商順利達成合作時,內容方卻無法取得真實可信的播放數據,使得其只能依靠獨家方式獲取一筆著作權費用,又或者是免費使用希望獲得一絲大眾影響力。然而數據的缺失都使內容方失去了參與作品整個生命周期的權利。
三、角色衝突。音樂服務商曾試圖提供數據給音樂內容商,但其角色天然的衝突,內容商對該數據的可信度有所降低是符合常理的。但是缺乏著作權歸屬數據將會大大限制音樂內容商和音樂服務商的合作創新。這也是為什麼當大家都意識到音樂行業缺乏本質上的創新時又無法做出努力。

解決方案

音樂著作權雲,如我們所知悉的DMC音樂服務平台,則適時的解決了以上問題。音樂著作權雲作為一種獨立的第三方角色,全新的音樂著作權服務類型的平台,提供真實有效的播放數據,幫助音樂人更快速、方便、安全的處理著作權問題,為音樂人節省更多的時間去創作更多擁有靈魂的優秀音樂作品,從而提高音樂人個人的影響力與知名度。同時也幫助音樂服務商以合理的成本解決正版化的法律風險問題。

新特點

“音樂著作權雲”在一計算機雲端為技術支持的數字環境下,匯聚音樂著作權內容資源、音樂著作權分發渠道、專業數字音樂著作權服務。
“音樂著作權雲”讓音樂人實時查看歌曲播放次數情況,通過按次試聽、下載收費直接參與進產業收益環節,更清晰、透明、合理的進行著作權收益管理。
標準契約,實現音樂作品快速授權。音樂雲著作權依靠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基本的標準契約著作權作品的快速授權和使用,在誠信的前提下,快速產生收益。
減少交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使用音樂著作權雲,創造新型著作權交易環境,減少大量中間環節,降低著作權交易各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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