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行政複議制度

韓國行政複議制度

《韓國行政複議制度》是2015年9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發行的圖書,編著者為:青鋒,方軍,張越。本書基本上是訪問基礎上研究整理的結果。在訪問中,從中國、韓國行政複議制度的比較出發,緊緊圍繞韓國行政複議制度的設計思想,按照韓國行政複議的具體操作環節設問,系統、全面、深入、具體地了解了韓國的行政複議制度的許多細節。本書適合於相關研究的讀者進行閱讀及參考。

基本介紹

  • 書名:韓國行政複議制度
  • 作者:青鋒,方軍,張越
  • ISBN:780182491
  • 定價:15.00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5-09-01
  • 開本:32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基本上是訪問基礎上研究整理的結果。在訪問中,從中國、韓國行政複議制度的比較出發,緊緊圍繞韓國行政複議制度的設計思想,按照韓國行政複議的具體操作環節設問,系統、全面、深入、具體地了解了韓國的行政複議制度的許多細節。本書適合於相關研究的讀者進行閱讀及參考。

目錄

第一章韓國憲法和國家機構概況
一、韓國憲法概況
二、韓國國家機構概況
(一)立法機構:國會
(二)司法機構:法院
三、行政體制
(一)中央政府
(二)地方政府
四、韓國政府法制機構
(一)韓國中央政府法制機構
(二)韓國法制研究院
(三)地方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章韓國行政複議概述
一、韓國行政複議制度的歷史發展
(一)韓國訴願制度的簡要歷史”
(二)韓國行政複議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韓國行政複議法律體系
二、行政複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行政複議制度的性質
(二)行政複議的對象
(三)行政複議的分類
(四)行政複議的組織體系
(五)行政複議與相關制度
三、行政複議法實施情況
(一)韓國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近三年處理案件情況
(二)各市、道行政複議委員會近三年處理案件情況
(三)其他特別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情況
(四)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案件比較
四、韓國行政複議制度的特點
(一)宗旨明確
(二)受案範圍很廣
(三)組織形式帶有很強的東西方文明結合的特色
(四)一次複議
(五)體現高效、專業化的行政特點
(六)議決機關與裁決機關分立
(七)行政複議機關及行政複議委員會不當被告
(八)準司法化
(九)注重製度的修改完善
(十)相關配套制度健全
(十一)人員素質要求高
第三章行政複議組織機構:行政複議機關
一、行政複議機關
(一)以中央國家機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的複議機關
(二)以地方政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的複議機關
(三)以地方政府部門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的複議機關
(四)以國家特別地方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的複議機關
(五)特別行政複議案件的行政複議機關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變更
三、韓國行政複議機關的管轄
(一)原級行政複議的管轄
(二)中央政府各行政部的管轄
(三)地方政府的管轄
第四章行政複議組織機構:行政複議委員會
一、韓國行政複議委員會概述
(一)韓國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
(二)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種類和設定
(三)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特點
二、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
(一)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發展變化
(二)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的職責
(三)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組織
(四)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委員
(五)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會議
(六)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與行政複議機關的
關係
三、地方及其他行政複議委員會
(一)行政複議委員會的設定情況
(二)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構成
(三)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會議
(四)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相互關係
(五)行政複議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五章行政複議組織機構:韓國行政複議管理局
一、韓國行政複議管理局的性質
二、韓國行政複議管理局的組織機構
三、韓國行政複議管理局的職責和人員
(一)行政複議管理局的局長
(二)審判審議官
(三)審判總括課長及審判擔當官
(四)工作人員
(五)工作人員的資格要求
四、行政複議管理局的主要業務
(一)審判總括課
(二)審判擔當官室
五、韓國行政複議管理局的工作流程
六、韓國行政複議管理局的經費
第六章行政複議申請人
一、申請人資格
(一)提出撤銷請求的申請人資格
(二)提出確認請求的申請人資格
(三)提出履行義務請求的申請人資格
二、非法人的社團或者財團的申請人資格
三、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繼承
四、行政複議代表人
五、行政複議代理人
(一)自然人的代理人
(二)法人的代理人
(三)代理許可權
(四)代理人的變更
六、授權委託書
七、第三人及行政機關
第七章行政複議被申請人
一、被申請人的概念和範圍
二、行政機關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四、委託的組織
五、被申請人的資格及變更
(一)確定被申請人的一般原則
(二)申請人指稱被申請人有誤的被申請人的變更
(三)行政複議請求的相應變更
(四)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期間發生變更
第八章韓國行政複議程式:申請與受理
一、行政複議程式概述
二、行政行為的教示
(一)適用範圍
(二)教示的形式
(三)教示內容
三、行政複議的申請
(一)申請期限
(二)申請方式
(三)行政複議請求的變更
(四)申請材料的補正
(五)複議主張的補充
(六)申請渠道及相應程式
(七)執行停止
(八)行政複議收費
四、申請後的自糾
(一)自糾制度是答辯的一個必經程式
(二)自糾決定的作出
(三)自糾決定的時限要求
(四)自糾決定的法律後果
五、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
第九章韓國行政複議程式:審理與議決、裁決
一、被申請人答辯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向被申請人提出
(二)因教示錯誤導致的誤申請的轉交
(三)行政複議申請書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四)向行政複議委員會或者行政複議機構提出
二、調查取證
(一)證據調查
(二)證據原物返還
三、迴避
(一)除斥
(二)忌避
(三)迴避
四、審理與議決、裁決
(一)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正式會議
(二)正式會議議決結果處理
(三)向行政複議機關傳送行政複議議決書
(四)製作並送達行政複議裁決書
(五)行政複議責任
五、韓國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和行政複議管理局
的具體辦案流程
(一)案件分辦
(二)承辦人員調查、研究案件
(三)事先檢討會議
(四)對檢討報告的內部裁決
(五)行政複議委員會會議前的準備工作
(六)組織小委員會
(七)國務總理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正式會議
(八)正式會議議決結果處理
(九)向行政複議機關傳送行政複議議決書
(十)製作並送達行政複議裁決書
附錄:
一、英、法行政複議制度
二、美國行政複議制度
三、德國行政複議制度
四、比利時行政複議及相關制度
五、關、德、比三國行政複議制度比較研究
六、大韓民國憲法
七、韓國行政複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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