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叔夏

韋叔夏,尚書左僕射安石兄也。少而精通《三禮》。其叔父太子詹事琨嘗謂曰:“汝能如是,可以繼丞相業矣!”舉明經。調露年,累除太常博士。後屬高宗崩,山陵舊儀多廢缺,叔夏與中書舍人賈太隱、太常博士裴守貞等,草創撰定,由是授春官員外郎。則天將拜洛及享明堂,皆別受制,共當時大儒祝欽明郭山惲撰定儀注。凡所立議,眾鹹推服之。累遷成均司業。久視元年,特下制曰:“吉凶禮儀,國家所重,司禮博士,未甚詳明。成均司業韋叔夏、太子率更令祝欽明等,博涉禮經,多所該練,委以參掌,冀弘典式。自今司禮所修儀注,並委叔夏等刊定訖,然後進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韋叔夏
  • 職業:春官侍郎
  • 性別:男
  • 記載:《漢書·郊祀志》
人物簡介,作品選載,

人物簡介

長安四年,擢春官侍郎。神龍初,轉太常少卿,充建立廟社使。以功進銀青光祿大夫。三年,拜國子祭酒。累封沛國郡公。卒時年七十餘。撰《五禮要記》三十卷,行於代。贈兗州都督、修文館學士,謚曰文。

作品選載

○建太社議  謹按祭法云:王者立太社,然王社所祭之處,書傳無文。《漢書·郊祀志》:“漢興。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以后稷配食官稷。”瓚云:“案高紀,立漢社稷,所謂太社也。時又有官社,配以夏禹,所謂王社也。”見漢祠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光武中興,不產官稷,相承至今,魏以官稷為帝社。故摯虞議曰:“魏氏故事立大社帝社是也。”晉初或廢或置,皆不言當時所置之處。或云:“兩社同處,王社在大社之西。”崔氏、皇甫氏並云:“王社在藉田”,引《詩》藉田而祈社稷為證。  今謹按衛宏《漢舊儀》,春始東耕於藉田,官祀先農,則神農也。又《五經要義》云:“立壇於田,所以祠先農,壇之制度如社。”魏秦靜議云:“風伯、雨師、靈星、先農與社稷,為國之六神。”晉泰始四年,上耕於東郊,以太牢祀先農。又周隋舊儀及皇朝新禮,先農皆祭帝神農,配以后稷,是則王社、先農,其來自遠,各在祀典,不可合而為一。今欲崇立帝社,實違禮經,望於藉田之中,別立帝社、帝稷,配以禹棄。則先農帝社,兩祠鹹秩,協載芟之義,符祭法之文。  ○改先農壇為帝社壇奏  謹按經典,無先農之文。《禮記·祭法》云:“王自為立社曰王社。”先儒以為社在藉田。《詩》之《載芟篇》序云:“春藉田而祈社稷是也。”永徽年中,猶名藉田。垂拱已後,刪定改為先農。先農與社,本是一神,頻有改張,以惑人聽。其先農壇請改為帝社壇,以應禮經王社之義。其祭先農既改為帝社壇,仍準令用孟春吉亥祠后土,以勾龍氏配。  ○太社用石主議  《春秋》傳曰:“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書》曰:“不用命,戮於社。社之主,蓋用石為之,奉為將行也。”是鄭元以社主用石。崔靈恩《三禮義宗》曰:“社之神用石。以土地所主最為實,故用石也。”又《呂氏春秋》云:“殷人之禮,其社用石。”《後魏書》云:“天平四年四月,太社石主遷於社宮。”是社主用石,古有明說。周禮由主各用所宜之木者,彼謂人間之社,非太社也。  ○社主制度議  社主制度長短,在禮無文。且天子親征,又載社主。謂之社事,則社之神主,可載而行。今詳議,以為主既可載,明非過重。按《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陰氣。”《韓詩外傳》云:“天子大社方五丈,諸侯半之。”蓋以五是土數,故壇方五丈。其社主請準五數長五尺,準陰之二數,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體。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則神道設教,法象有憑,其尺請用古尺。  ○太社議  《韓詩外傳》云:“天子太社,廣五尺,各分置四方色訖,上冒以黃土。”說者云:“冒以黃土者,象王者覆被四方。”據此,則合用黃土,遍覆壇上。今檢舊壇之上,亦備方色。  ○明堂大饗議  謹按禮:明堂大享,唯祀五方五帝。故《月令·季秋令》云:“是月也大享帝。”則《曲禮》所云:“大享不問卜。”鄭元注云:“謂遍祭五帝於明堂,莫適卜是也。”又按《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鄭元注云:“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故《孝經》云:“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據此諸文,明堂正禮,唯祀五帝,配以宗祖及五帝五官神等,自外餘神,並不合預。  伏惟陛下追遠情深,崇?志切,故於明堂享祀,加昊天上帝皇地?,重之以先後配享。此乃補前王之闕典,宏嚴配之虔誠。往以神都郊壇未建,乃於明堂之下,廣祭眾神,蓋義出權時,非不刊之禮也。謹按《禮》經:“其內官、中官、五嶽、四瀆諸神,併合從祀於二至。”明堂總奠,事乃不經。然則宗祀配天之親,雜與小神同薦,於嚴敬之道,理有不安。望請每歲元日,惟祀天地大神,配以帝後。基五嶽以下,請依禮於冬夏二至,從方丘圓丘,庶不煩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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